更新时间:2022-02-22 15:39
《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6893-2018)是2019年12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归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7年后,中国国内外大量生产销售企业进军空气净化器产业。2010年以后,中国空气净化器的年销售量和年销售额一直保持20%以上的增长,年产量保持25%以上的增长,产业发展速度相当可观,其增长速度以及随之而带来的能源消耗总量不容忽视;同时,市场和消费者对空气净化器产品的质量、安全、节能和环保综合性能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制定国家标准《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6893-2018)。
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初期准备和调研阶段。
2016年3月初,召开标准工作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即标准制订启动会,讨论了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结构框架并形成意见,初步成立了标准修订工作组。
2016年3月,技术指标、测试方法的研究和确定,标准草案的起草。
2016年3月底,召开工作组专家第一次专项研讨会,对相关技术指标、测试方法、草案初稿进行研讨。
2016年3月底至2016年4月,进一步研究测试方法,形成标准草案。
2016年5月初,召开标准工作组第二次工作会议,讨论标准草案,确定了初步技术指标和测试方法并形成意见,并成立了标准修订工作组。
2016年5月至6月,进一步试验验证,完善标准草案。
2016年7月,召开工作组专家第二次专项研讨会,对相关测试方法的验证情况进行研讨,制定比对试验工作计划。
2016年7月至8月,标准草案第一次工作组内征求意见。
2016年8月,召开工作组专家第三次专项研讨会,对比对试验工作进行细化,并沟通主要的意见情况。
2016年8月底,召开标准工作组第三次工作会议,讨论意见,再次完善标准草案。
2016年8月25日,国家标准计划《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20160834-Q-469)下达,项目周期24个月,由46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并组织起草,委托TC20(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执行 。
2016年9月初,标准草案第二次工作组内征求意见。经过以上工作过程,形成该征求意见稿。
2018年11月19日,国家标准《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6893-2018)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2019年12月1日,国家标准《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6893-2018)实施。
国家标准《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6893-2018)依据中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9)规则起草。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同济大学、莱克电气绿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3M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鼎信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广东松下环境系统有限公司、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阿波罗环保器材有限公司、北京泰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计量测试研究所、北京零微科技有限公司、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宇洁新材料有限公司、大金空调(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环境保护工业行业协会、厦门美时美克空气净化有限公司、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爱启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深圳市康弘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上品环境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沈浩、黄进、陈俊、秦卫华、王宝柱、程亮、王康、丁臻敏、吴秀玲、张志强、冯欢欢、刘开、刑静、季启政、赵跃进、杨瑾、于书权、黄海、季兵、林翎、李振海、吴畏、杨贤飞、罗俊华、高凤翔、谢小保、林阳新、刘海林、段海宁、张晓昕、周电、陈立立、张巳男、赵海山、陈耀刚、周炬、吴玉平。
参考资料:
《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6893-2018)规定了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能效等级、试验和计算方法。该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具有一定颗粒物净化能力(颗粒物洁净空气量为50~800m3/h)的空气净化器。
该标准不适用于:仅采用离子发生技术的空气净化器;风道式空气净化装置及其他类似的空气净化器;仅具备气体污染物、微生物净化能力的空气净化器;专为工业用途、医疗用途和车辆设计的空气净化器;在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汽或瓦斯)特殊环境场所所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参考资料:
《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6893-2018)有利于引导空气净化器生产企业从产品生命周期的角度,进行绿色产品设计开发和生产,可有效增加该行业的绿色产品供给,使消费者可以更加科学地选择和使用绿色产品,从而缓解资源能源压力、减少对环境和人类造成的危害。
该标准可以为《节能法》有力实施提供标准化的技术支撑,提高空气净化器的能源利用效率,引导节能技术进步,促进空气净化器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也可以为将来节能认证、能效标识、环保装备和产品评价和财政补贴等节能环保政策的实施提供依据。同时,制定和实施这项标准对于空气净化器领域的节能将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将强制企业停止低效空气净化器的生产,有助于我国引导企业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空气净化器产品的能效。并能起到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引导、鼓励消费者选择高效产品,提高公众的节能与环保意识的作用,为生产企业和广大消费者提供指导和服务,进一步推动国家节能与环保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