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09 00:11
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奖章由主章(章体)、绶带、略章和章盒组成。分为三等。即一等功奖章、二等功奖章和三等功奖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奖章,也称作军功章或功劳奖章,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团级以上领导机关授予在军队作战、训练、执勤、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立功人员佩戴的、用以褒奖其军功的荣誉证章。
在1952年1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为加强对立功创模运动的领导统一全军奖励工作而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以后,分为特等功奖章、一等功奖章、二等功奖章、三等功奖章。在1963年9月2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发布以后,分为一等功奖章、二等功奖章和三等功奖章。
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规定的证章没有统一制发。
1979年3月2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关于颁发战时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的通知》,规定对立三、二、一等功的个人,分别授予三、二、一等功奖章。由总政统一制作了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1979年10月20日,总政治部下发《关于对平时立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颁发立功奖章和英雄模范奖章的通知》,规定对平时立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也颁发立功奖章和英雄模范奖章,从1979年12月1日开始实行。从此全军有了第一代统一的奖励证章(即中国人民解放军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经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批准,解放军总政治部日前发出通知,从2011年8月1日起,全军正式启用新式勋章、奖章、纪念章及奖励证书。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二条规定:“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九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照本条令执行。”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十八条到第四十一条关于具体立功条件的规定可知:
第十八条 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实际回答和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十九条 战斗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时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条 战斗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保障、装备保障或者其他作战保障,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一条 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二条 年度军事训练成绩优异,被旅、师、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的,或者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规定课目的比赛中,获得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前三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或者获得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军事训练比赛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二等功;被树立为全军军事训练标兵或者在全军军事训练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三条 积极适应信息化条件下军事训练需要,改进训练方法,或者进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对提高军事训练质量、促进部队建设有较大贡献,其成果被批准在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被批准在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被批准在全军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四条 在完成重大科研试验、航天发射测控、远航、导弹发射、战略演习、战役演习等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五条 在战备值班、执勤中,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重要情况,保证完成任务或者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六条 在边防、海岛或者高原等艰苦地区,不畏困难,安心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七条 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或者在其他紧要关头,勇敢沉着,不怕牺牲,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八条 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科学管理,勤俭节约,确保优质、高产、安全、低耗、环保,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九条 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保证部队的集中统一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方面,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条 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较大贡献的,或者长期坚持为人民群众做好事,或者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奋不顾身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事迹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一条 精心使用、保养武器装备和维护军事设施,勇于同私藏、破坏、盗窃武器装备、弹药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武器装备的监造、验收中避免重大质量问题,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二条 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促进部队安全发展,有效预防和避免事故、案件,使国家、军队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飞行员达到规定的安全飞行时间和技术等级的,或者各种车辆、机械的驾驶员和操作手,多年安全无事故,并被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树立为标兵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三条 保守、保护秘密,坚决同泄密行为和窃密、渗透活动作斗争,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四条 在教学、科研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或者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或者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项目,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五条 在医务卫生工作中,救死扶伤,热心为官兵服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六条 坚持文艺工作的正确方向,长期深入基层,深入边防、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为部队服务,或者创作出优秀作品,为活跃部队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七条 在体育比赛中,夺得奥运会铜牌、银牌、金牌的个人或者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可以分别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对取得上述成绩有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 在学习政治、军事、科学、文化、技术,履行职责、钻研业务,艰苦奋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尊干爱兵、团结互助等方面,成绩突出,或者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长正确决策提出重要建议等方面,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九条 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总部在全军表彰的先进个人,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学员)的,被评为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或者获得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主官,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条 在参加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赋予的重大战备执勤、训练演习、比武竞赛等活动中完成任务出色,获得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表彰的正团职和专业技术七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可以记三等功;获得国家部委表彰或者在执行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处置突发事件、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军事演习等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完成任务出色,获得四总部联合表彰的正团职和专业技术七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可以记二等功;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表彰的正团职和专业技术七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一条 在本条令第十八条至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五十五条到第六十四条规定具体立功奖励权限是:
第五十五条 对义务兵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三等功由团、旅批准;
(三)二等功由旅、师批准;
(四)一等功由军批准。
对士官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中级士官,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军批准;
(二)高级士官,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军,一等功由军区批准。
第五十六条 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军批准;
(二)连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军批准;
(三)营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军,一等功由军区批准;
(四)团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三等功由军,二等功、一等功由军区批准;
(五)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三等功、二等功由军区,一等功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军级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七)军区级以上军官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八条 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奖励权。
第五十九条 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可以批准副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级军官,副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级文职干部以及连级单位的一等功;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以及营级单位的二等功;副师职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副局级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文职干部以及团级单位的三等功。
第六十条 相当于连、营、团、师、军级的单位,分别执行连至军的奖励权。
第六十一条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所属部门和人员,执行下一级部(分)队的奖励权。
第六十二条 对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士兵奖励的权限执行;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毕业国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队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研究生培养单位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奖励的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奖励,按照现任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六十三条 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根据其主要事迹的性质,按照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六十四条 奖励通常应当按照奖励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主章
1979年颁布的立功奖章主章即章体为十角形,一等功奖章主章的中间图案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四周有五个大菱角;二等功奖章的中间图案为天安门城楼与火箭;三等功奖章的中间图案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齿轮和麦穗。
规格设计
一等功奖章主章直径是41毫米
二等功奖章主章直径是38毫米
三等功奖章主章直径是36毫米
绶带章
立功奖章绶带章为五角形,其缓带由白色丝线编织而成,两边为蓝色,以中间的1一3道红色斜竖杠分别表示一、二、三等。
略章
略章为长方形,缓带由白色丝线编织而成,两端为蓝色,以中间红色竖杠的个数分别表示功劳的等级。
设计者:夏鑫(时任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设计室主任)
奖章主章
主章呈十角形,边缘由经过五个艺术化处理的尖牡丹花瓣和五组艺术化处理的圆牡丹花瓣构成;中央图案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和桂叶,军徽代表中国人民解放军,桂叶象征着崇尚荣誉。除军徽之红星和尖牡丹花瓣的垂直平分线为红色外,一等功奖章主章均为金色,二等功奖章主章的桂叶和圆花瓣为银色,三等功奖章均为紫铜色。
材质
一等功奖章的军徽为纯金,二等功奖章的军徽为纯银,三等功奖章的军徽为纯铜。
规格
一等功奖章主章直径为60毫米
二等功奖章主章直径为55毫米
三等功奖章主章直径为50毫米
奖章附章
附章为长方形,两侧及下方为经过艺术化处理的牡丹花瓣,刻有勋章名称部分的底色为红色,字体为金色汉字,凸起,黑体字,文字内容是功劳的等级。一等功立功奖章附章周边为金色;二等功奖章附章的牡丹花瓣为银色,其余为金色;三等功奖章附章均为紫铜色。
奖章略章
立功奖章的略章呈长方形,底色为金黄色,以红色竖杠的个数来表示功劳的等级,上钉缀有艺术化处理的金属牡丹花瓣和五角星组成的图案,其中一等功奖章勋略的花瓣和五角星为金色,二等功奖章的的花瓣和五角星为银色,三等功奖章的花瓣和五角星为紫铜色。
附件
每枚证章均配有木盒(勋章盒)和说明卡片、绶带,勋章、奖章、纪念章证书分开设计,用防伪纸张制作,力求精美配套,凸显无上的荣誉。
奖章一律佩戴于军装上衣左上方,平时只佩戴略章,逢集会或重大节日佩戴奖章。
获得立功奖章者,均发给总政治部统一印制的立功受奖证书,向其家乡县级民政部门寄立功受奖通知书,向其家庭邮寄喜报,并将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即由部队上级部门填写《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存入个人档案。
为进一步规范为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印发《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送喜报工作总体原则和军地职责分工,规范了寄发喜报、登记建档、送喜报等环节工作要求,突出了送喜报的仪式感,提出了走访慰问当年度立功受奖军人家庭等要求,对营造尊重关爱功臣模范的浓厚社会氛围、凝聚强国兴军的磅礴力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政策落实,有关方面负责人予以解读如下:
问:为什么出台《办法》?
答:送喜报工作发源于革命战争年代,曾极大激发了我军指战员奋勇杀敌的高昂士气。做好继承和发展,有利于发扬优良传统、服务部队备战打仗。
近年来,各地广泛开展送喜报活动,取得良好效果。但是,随着工作的深入、形势的变化,送喜报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确保把好事办好。
《办法》明确了送喜报工作原则和军地职责分工,规范了寄送流程、送达仪式、待遇落实等方面的要求,对做好送喜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问:喜报送给谁?
答:根据《办法》,喜报是现役军人荣获由军队授予个人的八一勋章、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等奖励后,将这一喜讯报送给其家庭的书面文帖。送喜报地址为立功受奖军人指定的一处家庭住址,原则上为父母、配偶或者实际抚养人家庭住址。
军队文职人员和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立功受奖的,参照《办法》实施。
问:喜报谁来送?
答:根据《办法》,喜报由立功受奖军人家庭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人民武装部有关同志共同送达。
对荣获八一勋章、荣誉称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同志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
对荣获一等功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同志和军分区(警备区)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
对荣获二等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
对荣获三等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同志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有关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
问:如何送喜报?
答:送喜报坚持彰显荣誉、简朴热烈、军地协同、属地负责的原则。送喜报时,应当举行相应送喜报仪式。对于送喜报数量较多、时间较集中的,可以举行集体仪式。
仪式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可以包括宣读喜报、为立功受奖军人家庭主要成员佩戴绶带或者大红花、送交喜报等环节。
《办法》还提出,送喜报仪式可以邀请立功受奖军人本人和单位代表参加。
问:喜报什么时间要送到?
答:立功受奖军人家庭所在地军地有关单位,原则上要在收到喜报和奖励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将喜报送至立功受奖军人家庭。
对因家庭成员外出等原因,喜报无法按时送达的,立功受奖军人家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主动联系协调,商定送达时间。
问:立功受奖军人家庭有什么待遇?
答:《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落实立功受奖军人家庭有关待遇。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在八一或者春节期间,走访慰问当年度立功受奖军人家庭。建立荣获一等功及以上奖励立功受奖军人家庭走访慰问联系制度,掌握家庭成员情况,确定联系人,及时帮助解决困难。
问:如何抓好送喜报工作的落实?
答:《办法》提出,军队有关单位和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对送喜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督促,确保送喜报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