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23 15:17
经济义务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其含义包括:其一,经济义务主体必须依据经济法律、法规、合同、协议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以实现经济权利主体的利益和要求。其二,经济义务主体应自觉履行经济法律、法规、合同、协议所确定的各项要求,否则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经济义务指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而不是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对于这种经济运行的协调是一个国家的协调即国家协调,而不是国际协调。为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这种协调,制定或认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经济法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意志,而不是两个国家的协调意志。所以,经济法不同于国际经济法,不属于国际法体系,属于国内法体系。经济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特定经济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人身关系等其他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这种本国经济关系体现了国家协调。所以经济法不同于国内体系的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经济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经济法是一系列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的称呼。从中国经济立法的实践来看,经济法的渊源形式是多样的,它由一系列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综合组成。经济法是由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组成的,在我国,凡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都属于经济法的范畴。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称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其中,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而不是一切经济关系;经济法更不调整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比如说,财产赠与关系、财产继承关系虽然是经济关系,但不在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经济法律关系是思想关系、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人身关系也不是经济关系,它们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
(1)是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种约束;
(2)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分类
1、经济义务(一般经济义务)
指一般组织或公民依照经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2、经济职责(特殊经济义务)
指经济管理机关基于其地位与职能,依照经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履行的职责。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或权利主体要求,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经济法上的经济义务,既包括对权利主体的义务,也包括对权力主体的义务。一切国家都有义务促进在有效的国际监督下实现普遍彻底的裁军,利用采取有效裁军措施所节余的资金,促进各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并且将这些节余资金的一大部分用作发展中国家开发所需要的额外财源。一切国家都有权利和义务个别地或集体地采取行动,消除殖民主义、种族隔离、种族歧视、新殖民主义;消除各种形式的外国侵略、占领和统治;消除由此而产生的各种经济后果和社会后果,从而为发展提供先决条件。实行上述高压强制政策的国家,必须对受到侵害的国家、地区及民族,承担经济上的责任,必须做到物归原主,并充分赔偿这些国家、地区和民族的自然资源以及其它一切资源所受到的盘剥榨取、严重损耗和毁损破坏。一切国家都有义务向上述国家、地区和民族提供援助。了支援发展中国家加速本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努力,一切国家都应当对发展中国家所公认的或共同商定的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作出响应,结合考虑各有关国家所已经承担的各种责任和义务,从各种财源上增加实际资金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净额。各国应当按照宗旨和目标,结合考虑自己在这方面所已经承担的各种责任和义务,尽量努力从官方财源上增加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的净额,以改进它们的处境和条件。所谓非义务性经济金融信息数据是指除金融机构义务报送的报表资料等义务性经济金融信息数据(如金融机构各项本外币存贷款、现金收支、资产负债和财务状况等报表)之外的人民银行应利用而没有法律授权的经济金融信息数据。人民银行职能调整以来,对经济金融信息需求的覆盖面拓宽、需求量增大,对信息采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基层央行调查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对非义务性经济金融信息数据需求量很大。然而,从目前法律赋予人民银行的信息数据采集权力及实际运用效果来看,都难以适应新职能的需要,特别是市、县两级人民银行这种情况尤为突出。因此,迫切需要疏通“非义务性经济金融信息数据”采集渠道,使人民银行采集经济金融信息数据工作更具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效能化。
经济义务为法律设定或当事人约定。法律设定,是法律明文规定义务。当事人约定,是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时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的义务,这里应当明确,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也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经济义务是满足权利主体或权力主体要求的行为;不履行经济义务则应承担责任。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这种经济运行是本国经济运行;这种本国经济运行的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同时,这种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能够体现经济法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法,实现经济法的基本功能,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权利者或权力者的不同情况,经济义务可分国家和政府机关的义务以及市场主体的义务。
国家和政府机关的义务
由于政府机关是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实际承担者,所以国家的经济义务主要地是通过政府机关来实现。国家和政府机关的经济义务,指经济法对国家和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活动所提出的约束。据此约束,政府必须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1)一般义务这是指政府必须正确行使权力的义务。这要求政府必须正确行使权力,不得放弃或转让,否则就是失职行为;同时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规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违反法定程序,否则也是违反义务。(2)服务性义务服务性义务,是指国家和政府应当为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或创造便利条件的义务,包括向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和咨询,协调经济摩擦、组织劳动就业、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发展和完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
市场主体的义务
市场主体的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为市场主体设定的约束,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受制于这些约束。
(1)守法经营的义务
守法经营是市场经济主体的一项基本义务,包括市场主体守法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组织、销售、依法纳税等一般性义务。当市场主体未能履行守法义务时,国家政府就会介入干预。
(2)公平竞争的义务
公平竞争是市场主体的主要义务,它要求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合法经营,凭借自身实力进行竞争,而不得借助非法力量或使用包括对市场的支配力量在内的不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利益。公平竞争义务一般是不作为义务,通过有关立法运用概括或列举的方式明确市场主体所不应当进行的行为。
(3)接受监督的义务
接受监督的义务,是指市场主体在政府对其经济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提供方便条件以及所需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的义务。各类经济法律规范都规定了政府有检查监督的权力同时也规定市场主体由接受检查监督的义务。(4)经济组织内部义务
经济组织内部义务,是在作为经济法主体的经济组织内部形成的经济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如生产经营责任制义务、内部合同义务、内部审计义务等。这种义务的特点是,不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经济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对外合同约定,经济组织为履行经济义务在组织根据分工将义务又进行分解而成的义务。其违反义务的责任,为内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