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除教籍

更新时间:2024-04-15 11:58

革除教籍(Excommunication)是教会制裁的一种形式,意即将某人从信徒团契中排除,不许他参加教会的圣礼,剥夺他作为教会成员的权利,但不一定剥夺他现有的教会成员身份。革除教籍是神职人员和教徒所受的重大处分。按天主教神学所说,受此处分者死后不能升天。

分类标准

教会法汇要学家按照绝罚的不同程度,将其分为三种:自我施行的绝罚(excommunicatio suapropria sententia);教会禁止参与圣事的绝罚——同时神职人员亦不可为其举行圣礼

主要内容

在《教会法汇要》里,所有异端分子都被禁止与信徒进行宗教的和社会的交往,天主教徒必须回避异端分子和裂教者(注:C.1,q.1,c.67;C.11,q.3,c.91;C.24,q.1,cc.26 et 34;C.28,q.1,c.16.参见I.J.Szal,The Communication of Catholics with Schistimatics:A Historical Synopsis and a Commentary,Canon Law Studies 264,Washington D.C.:The 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1948,pp.1~22.)。鲁非努斯只给予买卖神职者小绝罚处分,但是格兰西似乎倾向于处之以大绝罚(注:Die Summa DecretorumdesMagister Rufinus ad C.1,q.1,c.7,参见C.1,q.1,cc.7 et 22,d.a.c,17.《教会法汇要》甚至提到要给予裂教者监禁处分(C.1,q.1,c.7))。

社会隔离和法律权利之剥夺

严重的绝罚意味着受罚者在社会和宗教生活中受到信教群众的排斥,这一处分的宣布包括一项令人颤栗的仪式:12位神父手拿点燃的蜡烛,环绕主教站立,当主教喊出绝罚判决时,神父们将蜡烛丢到地上,并用脚使劲踩灭。判决告示随后被送往各堂区,公开受绝罚者的名字和判决的原由(注:C.11,q.3,c.106.)。社会排斥在理论上陷受绝罚者于悲惨无助的境地:任何人不得探访他的住处,不得与之祈祷、说话、吃喝、亲密(注:C.11,q.3,cc.15~18,26,28 et 110.)在《格里高利教令集》中,违反上述禁令者受小绝罚处分(注:X,V,39,c.29.)。格兰西没有详细讨论违反绝罚禁令者究竟应该如何处置。他直截了当地说,与受绝罚者交通者受同一惩戒,也许是小绝罚,也许是大绝罚(注:C.11,q.3,cc.3~4,16~18,28~29 et 118.)。

除了在民事案件中或自己为当事人的情况下,异端分子和其他受绝罚者与异教徒一样,不得控告天主教徒(注:C.2,q.7,c.25;C.4,q.1,cc.1~2 et q.6,cc.1~3.)。

神职人员权力之丧失

天主教徒不得从异端分子处领受圣餐或接受他们主持的圣事,如果在不知情的时候接受了要行忏悔,并以善工补赎(注:C.1,q.1,c.72;C.24,q.1,cc.41~42.)。

异端神父不得主持圣事(注:C.1,q.1,d.p.c.97;C.11,q.3,cc.6~7 et 9.(pp.704~705);E.F.MacKenzie,The Delict of Heresy,Canon Law Studies 77,Washington D.C.:The 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 Press,1932,p.55.)的禁令引申出一些重要问题。首先,格兰西所援引的许多教规指示说,这些异端分子不再拥有神职人员的资格,当然也不再担任原先的职务,即便以后他们回归天主教,也只是平信徒而已。换言之,他们不仅被夺堂区神父或主教等实际职务,而且失去神职人员资格,后面这种处分被教会法称之为“撤销圣职身份”;(degradatio/dimissio e statu clericali)(注:1917年《天主教法典》第2305条1项;1983年《天主教法典》第1336条1项)。在早期教会,撤职同时意味着失去神职人员身份,而且是绝罚的有机组成部分。到中世纪,绝罚与撤职才成为两种不同的惩罚,在犯下同一罪行的时候,平信徒受绝罚,神父被撤职(pp.75~77)。在《教会法汇要》里,与受绝罚者交通的神职人员受到革职处分,但仍以平信徒的身份领受圣餐;而同罪的平信徒则被处以绝罚。不过格兰西间或也引用教规说,不论神职人员还是平信徒,凡与受绝罚者往来都受绝罚(注:C.11,q.3,cc.10~11,16~19 et 26.)。

其次,异端分子所主持的圣事不仅非法,而且没有救赎的果实。一般来说,这些圣事可能是完全按照教会礼仪规程和法律举行的,是真实有效的,所以其中的洗礼和授圣职礼不能被重复。但在救赎效果上,它们是虚妄空洞的,因为是在天主教会之外举行的。当在天主教会之外受洗和接受圣职的异端分子回归正统信仰时,他们必须由主教行按手礼,以便使原来行的圣事有结果(注:C.1,q.1,d.p.c.29 et d.p.c.97;C.24,q.1,d.p.c.37.)。

洗礼在诸圣事中比较特殊,在某些场合,异端分子所举行的洗礼不仅是真实的,而且具备救赎功用。但是异端分子没有按照天主教礼仪所举行的洗礼则是无效的,受洗者要在天主教会内重新受洗。如果异端分子使用了正确礼仪,但是受洗者留在异端教会里或坚持组织上的分裂,他们的无信德致使他们的洗礼缺乏任何结出拯救果实的可能性。恪守正统信仰的天主教徒也可能从异端分子那里领受洗礼,但洗礼于他们是百分之百有功用的(注:C.1,q.1,c.30,d.a.c.52,d.p.c.53 et d.p.c.58.)。当垂死而有信仰的人在无法找到天主教徒行洗礼的情况下被迫从异端分子那里受洗,神恩无疑垂顾于他,他所受的洗礼无疑有拯救功效,这样的信徒值得赞美。而那些存心让异端分子施洗的人,徒然暴露他们的邪恶,绝不能由洗礼中获得任何益处(注:C.24,q.1,c.40.)。

主持圣事和管理统治教会没有被格兰西明确地划分为两种权力,他所清楚的是,异端分子和其他受绝罚者不得以绝罚处置别人,也不能解除他人所受的绝罚(注:C.1,q.1,d.a.c.40,d.p.c.42 et d.p.c.43;C.24,q.1,d.p.c.4,d.p.c.37,d.p.c.39 et cc.36~39.)。

教会的法律以绝罚纠正和惩戒异端分子,正义由此得到伸张,而基督教之爱并未因此受到折损。恰当施行的绝罚,用意是挽救恶人,实质上是爱的行为。作为一种法律制裁,绝罚的目的是治疗异端分子的灵魂痼疾,同时保护天主教徒不受异端邪说的污染。在探讨对异端分子的处分时,格兰西提示教会人士,爱不可以勾销正义,爱完全可以影响法律执行的方式。他教导说,基督徒要仁慈,而仁慈之心在处分异端分子时体现为热爱正义,同时摒弃复仇的恶意(注:C.24,q.3,d.a.c.10.绝罚在古代中世纪教会常被看成是诅咒,见C.24,q.3,d.p.c.11:“有些诅咒是被禁止的,另一些诅咒,主和圣人曾经有理有节地吐露过。为报复和仇恨所做的诅咒是被禁止的,为正义之爱所做的则不被禁止。圣人所做诅咒的动机是正义之爱,而不是复仇的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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