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行政应诉

更新时间:2022-06-20 14:17

统计行政应诉是指统计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统计行政诉讼案件受理通知后,认为其符合被告条件,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所从事的一系列诉讼活动的总称。

内容

(一) 审查被告是否适格

人民法院在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统计行政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理通知》后,没有异议就成为统计行政诉讼的被告。如果认为自己不是被告,应及时向受理法院说明理由

统计行政机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才是适格被告:

一是作出(包括共同作出)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做出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经过统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的。

三是做出的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

(二) 审查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统计行政机关应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案件管辖的规定,审查受理统计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有,应积极应诉;如无,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管辖异议。

(三) 做好统计应诉工作

统计行政机关是接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和原先的起诉书副本之后,认为本机关被告适格、原先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并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无异议,应做好以下应诉工作:

一是确定应诉人员。统计行政机关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应确定出庭应诉人员。统计局局长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理诉讼。

二是认真研究起诉书副本。

三是提交答辩状。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四是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统计行政案件前三日,用传票通知被告统计行政机关。统计行政机关的应诉人员在接到传票后,应当根据传票上的要求准时到庭。

五是对一审判决及时作出反应。对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统计行政机关对不履行判决又不上诉的对方当事人,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统计行政机关认为判决正确的,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否则,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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