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

更新时间:2023-02-16 22:13

网络社会,是指信息时代的社会。认为,20世纪60年代世界上第一条电子信息网络在美国的悄然问世,不仅仅属于技术事件,更是社会事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网络技术作为新经济的重要力量,成为信息时代的经济与社会的重要动力,只有融入全球的网络互动中,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持续发展与竞争才能得以实现。传统农业社会,人们主要依靠经验和体能来发展经济,是一种“经验社会”;工业社会,技术和能源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是一种“技术社会”,信息时代,经济的发展主要取决于知识的传递,主要依赖对象既不是人的体能,也不是物质能源,而是知识和信息,网络化与信息化是社会的基本特征,塑造出一种崭新的社会经济形态“网络社会”,它以全球经济为主导力量,彻底动摇了以固定空间领域为基础的民族国家或组织的既有形式。

定义

网络社会一词,首次出现于学者狄杰克(Jan van Dijk)于1991年出版的书《De Netwerkmaatschappij》。狄杰克认为,网络社会是由各种不同网络交织所形成,而网络也决定了社会的走向跟目标,影响的层次包括个人、组织以及社会。接着曼威·科司特(Manuel Castells)于1996年出版的《The Information Age》中大量使用网络社会的概念,描述当代社会的转型。由于科技越来越进步,人际沟通以及运输工具的发达更加强了点对点的互动,社会组织已经由过去垂直或水平式组织,转变为分散的型态。旧有的社会是由团体、组织与社群聚集而成,但网络社会却是由点与点之间连结而构成。曼威·科司特认为,网络社会对于制造、经验、权力以及文化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曼威·科司特将网络的集合视之为社会,但狄杰克认为,社会仍是由团体、组织等形成,但这些团体的关系跟互动会受到网络的影响甚剧。

社会背景

20世纪90年代以来,“网络社会”在不经意之间成为各学科甚至一般大众纷纷引用的关键词。但“网络社会”所指,却至今众说纷纭。不仅如此,与“网络社会”意思接近并同时在运用的,还有其他一些名称或术语,如“信息社会”、“数字化社会”、“赛博社会”、“虚拟社会”等。这在国外的文献中,也有类似的情况。“网络社会”这种界定的模糊和名称的混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网络社会研究的深入。

社会形态

由于新社会技术进步进程与每个社会文化和历史之间的细微交互作用,在网络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也表现出了不同的形态。通过运用新社会技术范式亲自试验来开发社会,土生土长的网络社会将会出现,这将植根于他们的特性,并向其他文化的社会形式开放。网络化进程将允许人类试验的杂交式发展,那么全球网络社会则会是基于不同特点的,形式各异的,彼此能通信的网络社会。

相关说法

对于“网络社会”,大家似乎形成某种约定俗成的共识,即它是在以Internet为核心的信息技术作用下,人类社会所开始进入的一个新的社会阶段或所产生的一种新的社会形式。但仔细分析一下,此文献中的 “网络社会”与彼文献中“网络社会”,所指的意思往往并不相同。诸如把网络社会视为“现实社会的延伸”,或一种“全新的社会存在方式”,一种“我们潜在的家”,一种“流动空间”、“另类空间”,以及新近的说网络社会“相对于社会宏观结构而言,是一种中观的、技术性的社会结构”,等等,都是在说“网络社会”,但他们所指的并不都是同一种意思的“网络社会”。

经过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我们似可将“网络社会”的涵义归纳为两大类,即作为现实空间一种新社会结构形态的“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和基于互联网架构的电脑网络空间(cyber space)的“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尽管在中文上是同一个词,但各有不同“所指”。比如,2001年1月20日《人民日报》所载《政府推动:中国信息化的关键》一文中说:“通过政府上网、企业上网,带动学校上网和家庭上网,形成网络社会。” 实际上是指“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而2001年4月6日《人民日报》所载的《网络社会还需要诚信为本吗》一文中说:“网络社会不同于我们接触的真正的现实,更多的是停留在一个虚拟的世界,……” 则是指“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

实际上,社会之“网络”,在互联网或电脑网络出现之前就存在;在此意义上的“网络社会”之“网络”(network)也并非专指互联网(Internet)或电脑网络(Computer network),而是指“一组相互连接的节点(nodes)”。至于具体的节点是什么,则根据我们所谈的具体网络种类而定。在现实生活中,从个人、家庭、组织乃至国家都存在于与其他单位的关系网络中。就是说,人类社会正是由各种具体社会网络组成,社会资源则在这些网络中流动,社会运行就在于这些网络的稳定和其中资源的顺畅交流。如果将存在“社会网络”的社会可以称之为“网络社会”,那么“网络社会”早就存在,虽然它的形式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中变化缓慢。

两种“网络社会”问题之所以在现代产生,乃是因为随着20 世纪90年代信息技术革命的掀起,产生了不同于以往任何网络的崭新的“网络”——基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电脑网络”或“信息网络”,这开始为网络形式的大变革奠定了物质基础,也崛起了现代意义上的“网络社会”。高度发展的信息网络,一方面通过现实社会的投射,构成了自己虚拟的“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另一方面通过信息网络的渗透,融合了各种已存的社会实体网络,使“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成为整个现实社会的结构形态。

概念界定

对于“现代”意义上的“网络社会”,从卡斯特的《网络社会的崛起》开始,国内外有相当多的研究者对之进行了研究。但在我们所见的“网络社会”的许多相关文献中,大多数研究者以一种“不证自明”的意思来引用“网络社会”,并将它作为各自所关注问题的语境或社会背景。当然也有少数研究者尝试过对“网络社会”进行界定。遗憾的是,这些界定要么比较含混,比如说“网络社会”是“通过网络(主要是互联网)联系在一起的各种关系聚合的社会系统”;要么同一个文献其指称显示相互矛盾和混淆,比如说随着“社会生活的网络化发展,其结果就是现实中那种基于互联网的所谓‘网络社会’或‘虚拟社会’的形成”,等等。

既然在现代社会中存在着两种“网络社会”,即上述所说的“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和 “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那么为了更好地探讨和研究“网络社会”,将两种“网络社会”进行各自的界定应当是必要的。马克思在分析社会的本质时,提出了“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的理论命题。即社会是人们的相互交往的结果,是人们之间普遍联系的表现,无论社会表现为何种形式,它的这种本质不会改变。网络社会在其本质属性上并未超越这一理论认识。因此,我们对于两种“网络社会”设法进行界定时,都应从“人们交互作用”作为基本理念。试图在这种联系、交往、作用之外,来寻求对“网络社会”的存在和本质的说明,这种做法只会带来对“网络社会”的神秘理解。

“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的界定,首先在于它是现实的社会,属于一种世界普遍交往的社会结构;同时它是充分将信息网络(当前是以Internet为代表)作为人类交往实践活动的技术网络。在这样的界定下,我们可以说,“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是在人类社会结构变迁过程中,一种作为人类交往实践活动的新生社会关系网络与信息技术网络的社会共同体。从微观来看,该“网络社会”是从原现实社会中分化出来的比特世界与原子世界分离与统一的新的现实社会。从宏观视之,它是由人们的交往实践主体与主体通过网络这一中介客体构成的一个相互交错或平行的交往大系统,是现代世界交往、互动联系的媒介,是交往实践全球化的共在结构。假如“社会”一词指称一段时期内人们所处的文明形态(如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等),那么“网络社会”提法可能有些不妥,但作为对新时代社会鲜明特征的概括,采用这一提法便于我们分析社会结构和理解社会变迁,因此也是未尝不可的。

至于在国内学术界中,比“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研究更热门的“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我们首先界定它是虚拟的社会,因为它存在于Internet通过网络技术等模拟现实情境所形成的一个沟通信息的虚拟空间(virtual space)或“电子空间”(cyber space)。如今,这个空间已经成为一个非工具性的互动场所,成为人类交往的一种虚拟网络环境;而且就其所产生的广泛的社会关系而言,它也是一种社会形式。因此,我们可以定义为,“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是一个基于互联网(Internet)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网络空间中人们的互动关系发生的社会形式。Internet表面上是无数电脑终端的连接,即形成电脑网络(computer network),但实质上它连接的是作为运用和生产信息的“人”。可见,Internet本身就是一个人与人之间传递信息的社会网络(social network),存在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以及个人与群体的独特互动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可以把Internet及人其中发生的网络互动关系视为一种社会网络,是人类生活和工作的“另类空间”。从本质上看,该网络社会是一种数字化的社会结构、关系和资源整合环境,其关系网具有虚拟特征,但最终网络社会是一种客观现象。

这里分析“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与“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的概念的不同,并不意味着它们关系的对立或无关。这两种“网络社会”不仅在诞生的时代背景和技术支持方面是相同的,而且在两者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现代“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的形成,有赖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以网络技术为代表)把原子(atom)世界转化成比特(bit)世界,克服自然地理因素的限制进行信息的自由传递;而进行信息的自由传递的基础,则是计算机和联结计算机的网络以及在该网络里产生的“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因此简单地说,“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是“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的基础,而又被包容在后者之中。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是各种网络高度整合的一体化的社会,从这个视角可以说,现代社会是以Internet为主的信息网络与实体网络高度整合的结果,也是虚拟“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和现实“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高度整合的结果。

名称确定

为了区别Network society和Cyber society的同一个汉译词“网络社会”在汉语语境中的两种不同所指,即区分作为信息化社会的共同的社会结构形态和基于互联网技术架构的网络空间中的新的社会形式,有的研究者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用“网络社会”来指涉前者(Network society),而用“赛博社会”(Cyber society的直译)来指涉后者。但从社会学相关文献来看,关于“赛博社会”的称谓的应用者很少,而且呈萎缩的趋势。当然学术界也可以进一步商榷,另行确定Cyber society的一个汉语对应的合适的译词,从而与“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区分开。

对于“网络社会”名称确定,我们在这里提出两种不成熟的建议。一种是用“网络社会”指涉前者(Network society),而用“虚拟社会”(Virtual society)指涉后者(Cyber society),从而得以在汉语中明确区分。不过这样的话,由于虚拟社会强调Cyber society 的互动环境和空间的技术因素,即网络空间是一个互联网虚拟技术架构的抽象的电子空间,虽然它与Cyber society 并不矛盾,但毕竟不等同于Cyber society,这是该建议的缺点。另一种是用“网络化社会”指涉前者(Network society),而用“网络社会”指涉后者(Cyber society)。这种建议似乎符合当前关于“网络社会”研究的实际情况,其主要缺点,在于两个汉语名称在构成上过于接近,易于混淆。提出各种设想的目的,都是为了使两种“网络社会”的所指在汉语和英语的用词上得到统一,避免由于语言上的混乱和模糊处理导致不必要的误解和纷争。

除了汉语“网络社会”的语用误读导致诸多分歧和混乱之外,基于网络空间的所谓“网络社会”的英文选择也很混乱。比如有的人用network society,也许这种用法意指computer network society,即“电脑网络”社会。但一般将network society理解为“日常现实空间中的社会形态”的“网络社会”,而不将它指称“网络空间”(cyber space)的社会形式。另外,还有人用network community来指称基于网络空间的“网络社会”的。“community”一般被译作“共同体”或“社区”。但“community”和“society”是有区别的。“community”指由诸如血缘、邻里和朋友关系作为联系纽带的社会类型,而“society”则是以契约、交换和计算等理性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类型。

鉴于这些众所周知的分歧,我们建议,在没有找到更好的用词之前,“网络社会”的英文表述,仍然沿用西方一般的用法,即用Network society作为现实社会一种新社会结构形态的“网络社会”,以Cyber society来指涉存在于电脑网络空间(cyber space)的“网络社会”,就如同本文在开始时提到的那样。至于Virtual society(虚拟社会),则是描述“网络社会”的另一种提法,主要是为了强调该社会的互动环境和空间的“虚拟性”,它与Cyber society并不矛盾。

网络社会管控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社会应运而生。但网络社会匿名、开放、高度自治等内在特点决定了对其管控存在较大难度,如何引导网络社会自律、解决管理前端缺失、提升网络社会违法犯罪查处力度来规划网络社会管控已成为一大课题。许多社区网站的游戏是基于网络社会可以给参与者提供宽松的自由环境,游戏参与者摆脱了传统伦理与法律的约束,为所欲为的行动可以与自己的社会角色、社会地位社会责任完全没有关系。“偷菜”的一度流行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现实社会中集体主义行为规范与网络社会利己主义无需规范的激烈冲突。

网络的出现并发展为活动和信息交换提供了虚拟空间,有社会学家认为虚拟空间及其间发生的各种活动形成了网络社会,网络社会可说是现实社会在网络上的它维体现,各大SNS社交网站就是网络社会中不同虚拟国家或者虚拟社区。中国针对网络社会和虚拟社区并没有建立相关的道德准则法律规范,对于其犯罪的表现形式、犯罪原因以及综合防控对策也没有深入研究。

2008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破获了一起网游公司数据库管理员,替玩家修改游戏数据牟利的商业贿赂案件。网络社会中的宝物、货币等在现实世界中可以进行买卖,这产生了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社会和现实世界发生经济联系的重要载体就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虚拟货币、积分、虚拟装备、电子账号等等都属虚拟财产。虽然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游戏运营阶段,只有在特定的网络游戏中才有意义,具有明显的空间和时间限制性,但是虚拟财产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的需要并可以交易,甚至具有可用货币衡量的经济价值

当虚拟财产与现实社会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时,就应该被纳入现实法律的调整范畴。法律之所以保护某类财产,不在于它有使用价值交换价值,而在于其中存在着法律必须保护的社会关系,如用户花费现实货币购买游戏装备所产生的买卖关系。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偷菜”不算偷,但是如果在可用货币买来的积分、装备方面作弊就是违犯民法了。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截至今年上半年,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38亿人,普及率达到26%。手机网民规模为1.55亿人,占整体网民的46%。作为互联网使用者的主体,青少年受网络影响尤其大。

除了在技术上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之外,还应该通过立法对互联网络、虚拟世界进行规范,打击破坏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行为。应合理引导网上舆论,促进互联网对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形成积极正面的影响,网络、游戏运营商技术方案提供商应在网络上、业务上和技术上保证互联网和游戏的健康向上。

对比分析

由于“网络社会”是新兴的社会形态,因此不但有上述不同指称的两种说法,而且还有几个其他名称来代称,这些相近的概念也容易“网络社会”相混淆。这里拟对与“网络社会”相近的其中几个概念,略加比较分析。试图经过这样的比较分析,可以相对更清楚界定“网络社会”的概念。

网络社会与信息社会

“信息社会”(Information society)或“信息化社会”(Informational society)是脱离工业化社会以后,信息将起主要作用的社会。“信息社会”强调信息的社会角色,而“信息化社会”则强调的是社会在信息渗透下的转型特征。“信息社会”与“网络社会”的两种说法应当说都有一定的关系。以计算机、微电子通信技术为主的信息技术革命社会信息化的动力源泉,并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价值观念。而两种“网络社会”同样深深地依赖于以计算机、微电子和通信技术为主的信息技术革命。从关系来说,“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是一个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具有独特“实在”的社会场域,是作为转型社会的信息化社会的产物;就空间和互动场域而言,它与日常社会生活是不同的,但可以视为日常社会即“信息社会”的“变体”。然而在概念上,“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与“信息社会”相距较远,而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也许与“信息社会”的相似点更多些。

从“信息化”视域出发,我国专家在《信息化与中国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报告中指出,“信息化包括:集成电路技术所构成的信息设备、装置和原材料;通信网络,它负责联结总体系统中的各子系统,将它们组织成为一个复杂的巨型系统;计算机智能系统,它是信息化的指挥、计算协调和运筹中心”等。这种理论认识,恰好是描述网络化的结果,即一种结构、联系和系统的特征,突出社会联结、系统内部的关系、管理与控制、信息通过网络系统的整合过程等。因此,人们关于“信息化”特征的认识和揭示,与其说是“信息化社会”的特点,还不如说是“网络化社会”的特征。所以从信息社会的现状和发展的趋势来判断,网络的生存和发展的结果使“信息化社会”实际上是“网络化社会”。全社会的信息化是前提,网络化是结果和目的。只有信息化到一定程度,各种社会实体网络才能成为信息网络的一个节点,各种社会网络的信息才可能转化为信息网络上的数字化信息。而这个过程中的技术基础正是包括Internet在内的现代信息技术。可见,所谓“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指的是信息化社会的共同的社会结构形态。

网络社会与赛博社会

所谓“赛博社会”的称谓,是有人根据英文“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的音译而成,意思等同于电脑网络空间(Cyber space)的“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英文“赛博社会”Cyber society来源于“赛博空间”(Cyber space,也译为“网络空间”),加拿大科幻小说家威廉·吉布森(W.Gibson)于20世纪80年代中叶首先使用“赛博空间”一词。他在一本科幻小说中描写了计算机网络化把全球的人、机器、信息源都联结起来的新时代,昭示了一种社会生活与交往的新型空间。随后,以Cyber为前缀的词汇迅速流行起来,出现了《赛博文化》杂志、《赛博空间独立宣言》(1996),并每两年召开一次“国际赛博空间会议”。一些以赛博空间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的研究机构的相继建立,使“赛博”一词逐渐进入各国政府的文件和报告之中。

“赛博空间”概念的提出,显然受到“控制论”(Cybernetics)的影响。由维纳创立的Cybernetics一词,在我国已习惯译作“控制论”。如果音译,则是“赛博论”。按维纳的定义,它是一门“关于在动物和机器中控制和通讯的科学”。把它译作“控制论”,难于体现“通讯交流”的内涵,亦无法看出其前缀“赛博”所暗示的与维纳理论的关系。从关于控制和通讯的赛博论,到人们将计算机数字化信息储存和处理能力通过现代通讯网络技术联结起来,造就了一个崭新的社会生活与交流的空间——赛博空间。这是一种虚拟空间、精神生活空间文化空间。它需要使用计算机、电脑,也需要现代的通讯网络技术,以及种种有关的未来技术。可见,“赛博社会”实际上是“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的同义语,但也许是译文选词不妥或别的原因,它没有出现能够代替“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的迹象。

网络社会与数字化社会

“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是一种数字化的社会结构、关系和资源整合环境。从这一视角来解读“网络社会”,可以有三个基点:一是“数字化社会结构”的认知,在于凸显数字化决定了网络社会系统社会功能和由此构建的关系网络具有虚拟的特征;二是“数字化社会结构”命题显示其特殊性,在于它作为一种社会结构具有中观的、技术性的特质;三是“数字化社会结构”表明网络社会结构是由信息技术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联结而发生的具有数字化和技术化特性的新型社会结构,而不是现实社会结构的延续。“网络社会”数字化特质的形成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结成网络社会物质的、物理的要件是信息设施、通信设施、计算机设备和以数字形式流动的信息。二是网络社会结构的形成以信息技术、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通过数字化整合与互联实现。

正是因为Internet与“数字化”技术有着不可分割的深度关系,因而“网络社会”与“数字化社会”之间也应当具有本质的关系。有一个关于“网络社会”的定义,似乎可以说明问题:所谓“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就是以数字信息关系为纽带、通过数字化的信息交往与互动而结合形成的人类共同体。就是说,网络社会是在数字化信息的生产与交换中形成的,依托于数字化信息的生产关系。因此根据这样的理解,将“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称为“数字化社会”(Digitized society),也是未尚不可的。

网络社会与虚拟社会

“虚拟社会”(Virtual society)实际上就是“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它强调了该社会的“虚拟化”特性。虚拟社会是在网络空间中所形成的一个全新的社会,是由现实的和想象的虚拟化的产物——虚拟实体以及它在网络空间中的组合、联系、作用、活动,并联结在虚拟世界交互作用的人及其虚拟化存在所构成的社会。而且这四个概念产生的顺序,反映了虚拟社会产生、发展的内在逻辑。这就像人类社会的形成一样,首先是人与自然实在共处于地球空间,然后相互之间发生联系和作用,最后形成了群体和社会。虚拟社会是一种奇特的存在,它既不是物理的,也不是心理的,而是数字化或电象的。不过“虚拟社会”的提出,还有另外的多种原因,其中可以肯定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为了区别同一个译词“网络社会”在汉语语境中的两种不同所指,即作为信息化社会的共同的社会结构形态和基于互联网技术架构的网络空间中的新的社会形式。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虚拟社会”这一术语可能在“虚拟”上引起误解,这种误解出现的一个原因在于“虚拟”和“现实”在它的英语和汉语词义转换中的文化和语用误读。据考证,“虚拟” (virtual)指的是“严格而论或名义上虽然不是,但实际上是”,或者指“事实上的、实际上的、实质上的,但未在名义上或正式获承认”(《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第四版增补本),2002)。也就是说,“虚拟”的英文从来没有常识意义上的“不现实”或“不真实”的含义。而在汉语语境中,“虚”具有或暗示着虚无、虚假和不真等语义;而“虚拟”则意指“假设的,不符合或不一定符合事实的”,其与“虚构”、“虚假”、“编造”等词近义,与“真实”和“实在”反义。在《词源》、《现代汉语规范用词大词典》等工具书里都有这种类似的解释。因此用汉语的“虚拟”理解英语virtual就会产生误解。在研究“虚拟”与“现实”的相互关系时,东西方文化的差异将引起我们研究视角的差异;同时也应当注意到:从现实的角度看,虚拟社会是“虚拟的”社会;从虚拟的角度看,虚拟社会是现实社会中的一种“真实”。虚拟社会,即是一个在网络空间产生的、由各种网络实在构成的真实社会,也就是“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

在学术界,对于“虚拟社会”尚有许多不同的看法。比如认为,“虚拟社会”不等同于“网络社会”,“虚拟社会”的命题大于“信息社会”和“网络社会”。另外也有人提出,在“虚拟社会”这个组合词中,“社会”的含义和传统理解并无明显不同;而作为修饰词的“虚拟(Virtual)”明显脱胎于“虚拟现实”(Virtual Reality,英文缩写VR),虚拟现实实际上是“虚”的,只是用户感觉是“实”的。虚拟社会的“虚拟”与此不同,只表明它存在于网络环境中,而不是真实物理环境中,人们不是面对面交流,而是在计算技术和通讯技术的支持下交流,但成员都是真的,在交流过程中产生的观点、感情和社会关系都是真的,建立在这种群体交流之上的社区也是真的。

发展状况

人类世界正经历由原子(atom)时代向比特(bit)时代(即由A到B)的转变,“网络社会”就是这种转变过程的产物,而且预示着,这一切对即将爆发革命性变革的人类社会而言,也才仅仅是个开始。在这样的大变动的时代,关于“网络社会”这一能指在所指上的混乱,事实上是在所难免的,而且很可能是时代大变动的征兆。但这并非说,不必对“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和“网络社会”(Cyber society)的界定进行研究。恰恰相反,我们需要对“网络社会”和相关概念进行讨论。因为一方面,“网络社会”概念的不明晰,进一步的相关研究和学术对话很难有效实施;另一方面,对“网络社会”界定的研究,是有助于人类社会的革命性变革的。本文对“网络社会”概念的刍议,可以说就是在这方面的一种尝试,而且我们认为,学术界还应当继续关注对于“网络社会”概念的探索。

当然,由于“网络社会”还正在形成、生长、发展变化之中,所以,“网络社会”这一名词就像“生命体”一样,事实上很难给出确定的内涵;而且试图为“网络社会”概念下一个确切不易的标准定义,也不符合网络技术和网络社会日新月异发展的精神。因此,这里更倾向于将“网络社会”作为一种与时俱进的概念而存在,同时也成为网络时代每个人日常实践的技术和环境。“网络社会”就其本质上来说,是一个开放的概念,不需要作严密的定义将它禁锢。我们认为将“网络社会”这一概念界定的探讨,应当限于“目前”或“未来”等的某种时域内,这样更容易达到共识,并且这也许更符合网络技术和网络社会日新月异发展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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