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17 13:46
聚落考古或聚落考古学,实际就是指以聚落遗址为单位进行田野考古操作和研究的一种思想方法。虽说聚落考古学只是一种研究方法,但由于具体的研究对象是聚落遗址,所以这种方法也需要贯穿于田野考古学之中。也就是说,聚落考古学就是要求从田野考古调查发掘工作开始,必须树立聚落考古的思想,以便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附诸实施;同时调查发掘资料的整理研究工作也需要按照聚落考古学的方法和要求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为聚落考古学提供有效的基础研究资料,才能推动聚落考古学研究工作的开展,聚落考古学才能得以成立并不断获得发展。
聚落考古学是以聚落遗址为单位进行研究的,但究竟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应当如何展开研究,则是聚落考古实践中必须思考和总结的重要问题。严文明先生总结认为,所谓聚落考古,一般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是单个聚落形态及其内部结构研究。其中包括单个房屋的分类和每类房屋的结构功能考察;同一聚落中房屋的组合关系,包括同组中住房与住房之间的关系,住房与其他遗迹之间的关系;聚落的总体布局及其功能的考察。
其二是聚落分布和聚落之间关系的研究。其中包括不同区域或不同文化中聚落的空间分布特点;聚落的规模与内涵所反映的聚落分化情况,即中心聚落与聚落群的出现与否;中心聚落与聚落群的空间分布特征等。
其三是聚落形态历史演变的研究。包括不同时期各类聚落形态的演变;不同时期聚落分化的复杂程度;不同时期聚落群的发生发展演变情况等。
这三个方面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中单个聚落形态及其内部结构是聚落考古研究的基础和关键,否则,其他两个方面的研究就无从谈起,难以展开。
聚落是人类的居住地,必然拥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但时间和空间因素不是聚落所特有的,同时也不是构成聚落的核心因素。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因素的基础上,人们为了在某一地点生产生活所建造的全部设施,理论上才应是聚落的基本构成要素;而且聚落的基本构成要素往往也会随着经济技术以及社会文化的发展而日渐复杂。就史前考古学而言,大量的考古发现表明聚落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各种类型的房屋、防卫设施、经济设施、墓地及各类生产设施等。
作为聚落,其核心构成部分无疑应是居住区,可以说是人们从事生产生活的根据地。而在居住区内,各种类型的房屋建筑则应是最主要的构成要素,居于主导地位。不同类型的房屋在聚落中往往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即使是同一类型的房屋,由于在聚落中所处的位置不同,也可能具有不同的功用。因此,搞清各类房屋建筑的布局及其相互关系与功能,应是单个聚落形态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新石器时代以来的聚落遗址中,往往还有统一规划的防卫设施。新石器时代中期以来,比较普遍的现象就是在聚落居住区周围建有壕沟,从而把居住区等部分环绕其中,有的还在壕沟附近或出入口处设有哨所类防御设施 ,但通常被归入房屋建筑的范畴。及至新石器时代晚期和铜石并用时代(约当龙山时代)还发现有城址,且愈来愈普及,聚落的主要防御设施由壕沟演变为城垣。而防卫设施的变化,一方面是技术进步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又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聚落的防御设施虽不等于它的防御体系,但愈是在早期,聚落的防御设施就愈接近于它所在社会集团的防御体系。
主要有储藏粮食的窖穴、豢养家畜的圈栏等。窖穴通常多在房屋建筑附近,形状分桶状、袋状等形式。早期窖穴一般规模较小,容积不足 2 立方米,多呈桶状或锅底状等。晚期窖穴的容积不断增大,常在 3 ~ 4 立方米以上,且形状多为袋状。有的窖穴内则发现有粮食朽粒,可知是储藏粮食用的。饲养家畜的圈栏或牲畜夜宿场等一般也多在居住区房屋建筑附近,常有较多的动物粪便堆积和柱洞等遗迹。
通常每个聚落都设有固定的公共墓地。墓地一般位于居住区外围,常被置于环壕之外,有时则拥有独立的环壕设施;但新石器时代晚期以来,在一些地区的聚落中则出现了墓葬区与居住区逐渐分离的现象。而公共墓地往往还被分成若干不同的墓区,可能分属聚落内不同的群体。各个墓区的墓葬排列有序,墓向一致,反映出它们所拥有的共同葬俗。另外,新石器时代中晚期以来,有些地区的聚落墓地或居住区范围内,往往还分布有婴幼儿的瓮棺葬。
理论上应当包括各种生产区域,如陶器、石器、骨器和农业、采集、渔猎生产区等。聚落的公共制陶区一般分布在靠近河流的地方,一般成群分布。龙山时代居住区和制陶区附近还常常发现有水井遗迹。理论上,农业生产区一般应在聚落居住生活区的外围地带,其中长江流域发现的水田遗迹中多有水井(或蓄水坑)、水沟及田埂存在。
这些要素实际就是人们日常所必需的基本生产生活设施,在考古学上一般属于遗迹的范畴。在聚落范围内,这些不同种类的设施一般都拥有特定的空间位置,在空间分布上既相对独立,分别发挥着各自不同的社会功能;同时又以一定的方式有机地组合在一起,从而构成了聚落的整体及其完整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