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22 00:48
股利给付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公司股东的资格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支付股利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股利给付请求权是指在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已经通过的情况下,直接要求公司支付股利这一债权的权利。
股利分配请求权与股利给付请求权的区别
股利分配请求权与股利给付请求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股东分配请求权是一种期待权,是一项抽象的权利而无法具体实现。其实现有两个前提:一是公司有盈利,二是股东会作出分配决定。在实践中股东行使股东分配请求权往往是因为公司内部出现如下情况:公司董事会迟迟不制订和提交股利分配方案、股东会使用各种手段迟迟不通过股利分配方案、股利分配方案违反公司章程、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决议违反公司章程制订的规则等等。股利给付期求权是一项具体的权利,是债权,其前提是公司股东会已经通过了股利分配方案。当股东会通过了股利分配方案之后,便在股东和公司之间形成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股东就可以要求公司直接给付股利。
鉴于两者之间的区别。实践中,一些小股东要正确厘清二者之间的实质条件,从而选择正确的策略与思路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是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收到侵害。股东可以要求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于股利分配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可以提起无效确认之诉或撤销之诉,要求人民法院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确认无效或予以撤销;对于公司连续五年有盈利且连续五年不分配股利,股东还可以要求退股而行使退股权。如果是股利给付请求权受到侵害,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股利。
关于两者之间的区别,还应引起注意的就是股利分配请求权是一项股东权益,如果丧失了股东身份,也就丧失了股利分配请求权。而股利给付就不同,一旦公司股东会通过股利分配方案,就在公司和股东之间形成一项独立的债权,这项债权不依附与股权或股东身份而独立存在,因此,即使股东丧失股东身份,在诉讼时效内,依然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