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23 14:10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联合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标志着这一创新业务的正式推出已具备制度基础。
1、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3、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 年,回购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
股票质押回购的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购回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终止购回申报、违约处置申报。
(一)初始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申报。
(二)购回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资金、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包括到期购回申报、提前购回申报和延期购回申报。《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延期购回后累计的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三)补充质押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四)部分解除质押申报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五)违约处置申报是指发生约定情形需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向上交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该笔交易进入违约处置程序。
(六)终止购回申报是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融出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证券公司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质押率是指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市值的比率。
(华泰证券)各类标的证券的基准质押率
国债为75% 地方债为70%
可转换公司债券为60%
普通封闭式基金和创新封闭式基金的优先级为60% ETF、LOF和其他交易所可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为60%
客户所持证券不过户,相应证券权益由客户自行行使。
1、 个人身份证明、国籍证明;
2、 居住证明,主要指带有客户姓名、居住地址等信息水煤电缴费单据;
3、 融入方个人的履历;
4、 婚姻状况证明;
5、 资产或收入证明;
6、 所持股票的权利证明
7、 配偶出具的同意融资及质押的证明;
9、 融资申请书
10、 融入方个人当前的债务状况、在本笔融资期限内到期的债务情况以及还款来源说明;
11、 其他经评估需要提交的必要文件。
1、 有效期内的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复印件;
2、 有效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办公地址证明,主要指带有客户姓名、办公地址等信息水煤电缴费单据或租赁合同等;
5、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 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7、 所有股东、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申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相关文件或决议;
8、 所持股票的权利证明;
9、 近三个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申请前一个月度财务报告。
10、 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资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级)报告,贷款卡及查询记录;
11、 融资申请书;
12、 融入方当前的债务状况、在本笔融资期限内到期的债务情况以及还款来源说明;
13、 其他经评估需要提交的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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