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永久主权

更新时间:2021-12-31 09:28

20世纪60年代以来 发展中国家 在建 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中提出并经国际法确认的一项原则。

简介

自然资源永久主权(permanent sovereignty over natural resources)

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长期将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国家作为其原料供给基地,掠夺与控制它们的自然资源。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主权、发展民族经济,强烈要求行使自然资源永久主权。1974 年 4月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发展中国家提出的《 关于建立新的国际 经 济秩序的宣言 》和《行动纲领》。《宣言》明确指出“每个国家对自己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充分的永久主权”;《行动纲领》指明“采取措施收回 、开发 、发展 、销售和分配自然资源,特别是发展 中国 家的自然资源 ,来为它们的国家利益服务,促进它们之间的集体自力更生,并加强有益的经济合作,以便发展中国家获得加速发展”。同年12月第二十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再次确认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原则,并进一步指出每一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维护方式

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这一主权,采取了种种措施,包括废除外国资本的租让地和永久开采权;通过征用、没收或补偿等方式将外资企业国有化;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监督、限制和管理;努力改变一些发展中国家畸形的单一经济状况;进一步组织并扩大原料生产国和出口国组织,要求公平合理地制定原料出口价格,实现初级产品价格指数化;改变不平等贸易;一些发展中国家提出对其领海基线外 200 海里内的自然资源拥有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要求划定专属渔区并行使渔业管辖权,等等。这些斗争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和胜利,但因帝国主义的阻挠破坏,还须继续进行长期、曲折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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