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09 19:44
自谋职业人员是指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及近年来大学毕业不包分配的大学毕业生。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不含临时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后,应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填写《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经复核审查后,通过计算机系统为自谋职业失业人员办理就业手续,收回《失业证》,纳入就业管理。
(一)免税政策。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 (二)免费政策。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工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具体免费项目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经纪人管理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5)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治安费、《公共场所安全审查合格证》工本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产证》工本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销证》工本费、《技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工本费。 (6)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 (7)房产部门收取的抵押权、典权登记费。 (8)劳动部门收取的用工信息发布费、职业中介书面信息咨询费、劳动合同备案费、职业资格证书费、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委托存档及保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费;人才市场收取的人才交流信息查询费。其中,劳动力市场收取的职业中介书面信息咨询费、人才市场收取的人才交流信息查询费针对所有下岗失业人员。 (9)经贸部门收取的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 (10)交通部门收取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副本工本费、《筹建水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船舶营业运输证》工本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道路运输证》及标贴工本费、《汽车驾驶、维修从业人员资格证》工本费、《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工本费。 (11)科技部门收取的《技术贸易许可证》工本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 (12)农机部门收取的《农机修配厂(点)牌证》工本费。 (13)体育部门收取的《体育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4)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电影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5)油区管理部门收取的《油区内运输油品准运证》工本费。 (16)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小额贷款担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小额贷款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为2万元,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四)自谋职业扶持金。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4045”人员,可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