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19 14:56
《船舶营业运输证》是船舶合法经营资格的随船证明文书,一切从事国内营业性水路运输活动的船舶均须随船携带有效的船舶营业运输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作为船舶取得国内营运资格的证明,在水路运输行业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对运输船舶的管理,防止老旧运输船舶和报废船舶在买卖转让过程中出现的篡改船龄等问题,促进我国船舶技术水平的提高。
交通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业前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领取营业执照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持营业执照向原签发运输许可证的机关,按照拥有的船舶的艘数领取单船长期或临时《船舶营业运输证》。
(一)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时,应填写《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并报送下列材料:
1、该船或该船所属单位水路运输许可证;2、该船或该船所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3、该船所属单位税务登记证明;
4、新增运力应持经批准的新增运力申请书;
5、该船舶检验证书;
(二)业户备齐上述材料连同《船舶营业运输申领表》递交所在地航运管理部门(含乡镇航管所),
由所在地航运管理部门审核并签注意见后,逐级呈送至规定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签发部门。
船舶营运输证的发放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由船舶所有人户籍地县以上运输管理部门发放,异地发证视同无效。
2、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发放权限:
从事国内沿海运输的由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负责办理;
从事内河省际、市际间运输的由省厅运输管理局委托各市航运管理部门办理。
3、船舶营业运输证签发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十五天内,对呈报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
船舶营业运输证;不符合要求或不予办理的,应在《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单》上签署意见(其中不符合要求的应说明不符合要求的具体内容),并返还业户。
4、船舶停航、变卖、报废后,船舶营业运输证应交回原发证机关。
年审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年审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1、船舶营业运输证实行谁发证(含接受委托发证)谁年审。
2、审验的主要内容:
(1)按规定应具备的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是否完备;
(2)运输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核定经营范围;
(3)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的客、货运输票据是否执行运价,依法纳税,按章缴纳运输管理费、航养费
等规费;
(4)经营是否正常,有无随意停业,减班和其他违章现象,是否按规定办理新增、过户、更新、报
停等异动手续;
(5)有无重大质量、商务事故;
(6)是否依法经营,服从管理,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并按期向运输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情况和运输
量等统计资料;
(7)行风是否端正,有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3、审验合格的基本要求:
(1)依法经营,行风端正,服从管理;
(2)使用全省统一规定的客、货运输票据单证,执行运价政策;
(3)依法纳税,按章缴纳运输管理费、货物附加费;
(4)经营正常,无重大质量、商务事故;
(5)一年内船舶营业运输证警告处罚记录两次(含两次)以下者。
4、下列情况者,扣留船舶营业运输证,限期予以整顿复审:
(1)发生重大质量、商务事故,末处理结案者;
(2)经营者申请登记身份与实际不符者;
(3)擅自超越经营范围者;
(4)经营不正常,擅自停业、不按核定航线经营,停班、脱班,乱设站点情况严重者;
(5)以不正当手段揽客、揽货,干扰他人正常经营活动,行风不端正者;
(6)违反运价政策,不使用全省统一客、货运输票据、单据及偷漏税费者;
(7)不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指令性运输任务,不服从航管部门管理者;
(8)私运国家禁、限运物资者;
(9)船舶技术状况不合格者;
(10)一年内船舶营业运输证警告处罚记录三至四次者。
5、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经营资格:
(1)整顿复审不合格者;
(2)使用伪造、涂改、出卖、转让船舶营业运输证者;
(3)不具备开业条件,非法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者;
(4)船舶已报废者;
(5)一年内船舶营业运输证警告处罚记录五次(含)以上者。
年审的程序
(二)年审的程序
1、运输业户向户籍所在地航运管理部门(含乡镇航管所)申领、填报水路运输两证审验表。
2、审验表填好后,与船舶营业运输证一齐交当地航管部门受理。
3、航运部门审验业户上报的审验表、船舶营业运输证,结合年审要求,在审验表相应栏目内签
署意见,然后逐级呈报至规定的审验机关。
4、经审验机关审查后,合格的在船舶营业运输证审验记录栏内粘贴年度审验合格印花,加盖审
验机关骑缝戳,写明审验日期,发还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合格的限期整顿,发出限期整顿通知书,整顿
期为收到整顿通知书后三十天;对取消经营资格的,发出责令停业通知书,吊销其船舶营业运输证,并
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1、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遗失原因。
2、登市级报纸声明作废。
3、凭报纸声明在15日内填写营运证遗失补办申请。
4、航管科在10天内作出补办还是不补办的决定。
5、同意补办的,重新核发船舶营运证。
《营运证注销证明书》的适用范围
《营运证注销证明书》是该船舶曾由原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经营管理并投入营运的证明。新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在向运管、海事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营运证注销证明书》。 属于下列情形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营运证注销证明书》: (一) 船舶报废; (二) 船舶所有权转让; (三) 船舶经营权变更。 根据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已具有国内经营资格的船舶在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所有人(或经营人)之间转让(或经营权变更),不必办理新增运力手续、取得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新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可凭《营运证注销证明书》原件及其他资料到有关海事管理部门、船检机构办理船舶过户手续。
《营运证注销证明书》的办理程序及要求
船舶需办理营运证注销手续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到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填写《船舶营运证注销申请表》,缴还《船舶营运证》原件。 (一)对符合规定的注销申请,当地管理部门是原《船舶营运证》发证机关的,应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签发《营运证注销证明书》。 (二)当地管理部门不是原发证机关的,应按《船舶营运证》的申领程序,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注销申请表》和《船舶营运证》原件转报原发证机关,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在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签发《营运证注销证明书》。 (三)因船舶报废原因而办理营运证注销手续的,《营运证注销证明书》由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收存。 (四)船舶发生所有权转让(或经营权变更)办理营运证注销手续的,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将《营运证注销证明书》原件转交新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新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持该证书及相关船舶资料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申领新的《船舶营运证》。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在签发新的《船舶营运证》的同时,应收存该《营运证注销证明书》原件。
《营运证注销证明书》的填写
《营运证注销证明书》有关内容按原《船舶营运证》的记载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