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26 16:08
苏州市舞蹈家协会(简称苏州市舞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市舞蹈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舞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艺事业,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本协会为江苏省舞蹈家协会的团体会员、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共有市级会员493人,其中省级会员140人,国家级会员30人。
1981年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吕传洪;1984年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李玉兰;1988年第三届理事会理事长:李玉兰;1993年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决定,改名为苏州市舞蹈家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名誉主席:李玉兰,主席:马家钦;1999年第五届理事会名誉主席:李玉兰,主席:马家钦;2004年第六届理事会名誉主席:李玉兰,主席:马家钦。
苏州市舞蹈家协会现有会员236人,其中全国会员21人,省会员49人。
苏州市舞蹈家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苏州市舞蹈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我市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苏州市舞蹈家协会为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在市文联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中国舞蹈家协会、江苏省舞蹈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本市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苏州市舞蹈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团结全市舞蹈艺术家和舞蹈工作者,为繁荣发展苏州的舞蹈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苏州市舞蹈家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依法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鼓励和推动全市舞蹈家和舞蹈工作者学习贯彻党和政府的文艺方针政策,学习政治理论,学习舞蹈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提倡和支持会员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解放思想,不断创新,努力创作出富有时代精神、民族特色、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各类舞蹈作品。
第七条 组织和开展舞蹈创作、表演和理论研究,遵循艺术规律,举办各类采风、讲座、观摩、比赛等活动,帮助会员拓宽视野、交流经验、提高素养,推进我市舞蹈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八条 积极支持和引导群众性业余舞蹈活动,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发现、培养和推荐舞蹈新人、新作。
第九条 积极参加中国舞蹈家协会、江苏省舞蹈家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加强与国内外舞蹈团体和舞蹈家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体制。
第十一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相当舞蹈专业水平、在舞蹈创作、表演、教育和理论研究等方面有一定成绩者;从事舞蹈活动的组织和辅导工作有一定影响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凡本市政府社团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关舞蹈团体以及各市(县)区舞蹈工作者协会,自愿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3.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5.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应尽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2.积极参加本会主办、承办、协办的各项活动;
3.努力完成本会委办的各项活动;、
4.按时交纳会费;
5.向本会提供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1.触犯刑律、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者;
2.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3.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者;
4.若没有正当理由,两年以上不参加本会任何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者,作自动离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大会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本会工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 延期召开。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充分协商,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推选产生,具体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决定。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审议和通过会务工作报告;修改章程;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等。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本会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另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处理具体事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由主席召集。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通过本会可设名誉职务若干,对本会工作承担顾问,参谋等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各工作部门,组织开展舞蹈创作、演出、教育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上级主管部门补贴;
2.社会赞助及个人捐款;
3.有偿服务收入;
4.会员会费(30元/人/年)。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苏州市舞蹈家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修改权属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