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30 01:16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核发市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职责。
(三)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苏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强化城乡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促进苏州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拟订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的政策法规及规定。
(二)负责编制市区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保护规划;组织、制定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会同文物管理部门进行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历史街区、保护地段等)保护规划的申报、审核工作。
(三)负责核发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三证”)工作;负责建筑工程、市政道路与工程管线等项目的规划验线和规划竣工验收;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涉外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规划设计的安全审查和“一书三证”的核发;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雕塑、绿化小品的规划管理;负责市区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制定有关户外广告总体规划、设置技术规定等;核发“一书三证”;负责城市规划建设中各类费用的代收、代缴工作;审核市域范围内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建设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的选址定点,参与其可行性研究并按管理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组织检查城乡规划、村镇规划的实施情况,依法查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负责全市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规划执法监督和法制宣传教育。
(五)负责市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招标、拍卖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提出;协助年度供地计划的制订。
(六)负责对城乡规划设计组织管理和城乡规划测绘实施工作;组织开展规划设计方案的竞选工作;组织实施地下管线的普查;组织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七)负责全市城乡规划业务的发展、科技进步、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等工作。
(八)指导所属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机关设10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行政事务及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负责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档案管理、保密、信访、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办理市人大建议、市政协提案以及局重大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和规划信息的编撰;组织课题调研、外事接待;负责局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的计划与管理;指导和监督局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总工室
负责规划编制任务的拟订、下达和资金管理;负责规划编制成果的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规划设计方案竞选、竞赛和优秀规划设计评选的组织工作;负责拟订规划科研课题计划并实施管理;负责科技成果的评审报批;参与专业规划的编制;参与测绘、市政、村镇规划等规划审查;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的技术审定;负责规划设计行业管理;指导县级市、区规划部门工作。
(三)用地规划管理处
参与专业规划的编制;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审核《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招标拍卖地块及其性质的确定。
(四)村镇规划处
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村镇规划的指导、组织、管理、审核和监督工作。组织并指导城乡一体化规划和新农村规划;负责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规划的申报、审核及相应的管理工作;指导建制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等编制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县级市、区实施城镇规划工作;组织乡镇干部有关规划业务培训工作。
(五)建设规划管理处
负责审核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公示;负责建设项目的验线并实施跟踪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协助做好相关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认定工作。
(六)市政规划管理处
参与城市规划区综合交通规划及相关市政专项规划的编制;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红线的划定;提出道路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条件并实施规划管理;负责对规划区内轨道、码头、桥梁、涵洞、各类地上、地下管线工程及其附属工程设施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实施规划管理;负责各类管线规划综合工作;负责空中微波、电信通道的规划工作;负责收集、提供城市道路工程管线资料;参与全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参与供电、供水、防汛等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相关建设工程的规划竣工验收;协助做好相关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工作。
(七)政策法规处
负责编制城乡规划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年度立法计划;参与制定城乡规划、村镇规划的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负责对规划区内城乡规划、村镇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负责城乡规划、村镇规划行政案件的预审工作,代理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组织协调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有关规划监察执法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
(八)行政许可服务处
负责受理建设项目的报审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在局内处室的运转交接;负责报建项目资料的整理汇总、统计;负责报建项目面积、收费的核准工作;负责报建项目规范化运作;社会服务承诺制、行政管理公示制的督办工作;负责报建项目“一书三证”的“窗口”发放工作。市区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所在规划分局审核、发放。
(九)信息处(规划测绘管理处)
负责本部门局域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网络及其设备的高效、安全、经济地运行;负责本部门网站的建设、日常维护管理以及“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市综合信息网有关栏目的维护和信息采集、提供工作;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及安全保障系统的开发、维护和管理;组织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配合市政府信息主管部门做好信息化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测绘和测绘成果的管理;组织实施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维护和管理苏州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十)组织人事处
承担局管理干部的培养、选拔、考察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工作,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社会保障等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局属单位人员出国(境)政审等管理工作;负责局党组中心组秘书工作;负责工青妇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负责局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
根据加强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设立市规划局吴中、相城、平江、沧浪、金阊、太湖度假区分局,均为正科级建制。
市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9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6个规划分局行政编制44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含总规划师、总建筑师),另核派驻纪检组组长1名;正副处长(主任、分局长)32名,其中正处长(主任、分局长)17名(含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副处长(副主任、副分局长)15名。
(一)高新区(虎丘区)规划分局机构编制事宜另文核定。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三)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市规划局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参与城市轨道交通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