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26 13:00
苏彪,男,汉族,1961年3月生,陕西富平人,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曾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委员。
1978年11月至1982年07月,新疆八一农学院水利系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学习;
1982年07月至1982年08月,毕业待分配;
1982年08月至1990年12月,昌吉州水泥制品厂技术员、车间主任、副厂长;
1990年12月至1992年11月,昌吉州水泥制品厂厂长;
1992年11月至1996年12月,昌吉州水利局副局长;
1996年12月至1998年08月,玛纳斯县副县长;
1998年08月至2000年05月,玛纳斯县委副书记;
2000年05月至2001年06月,呼图壁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1年06月至2005年11月,呼图壁县委书记;
2005年11月至2006年08月,昌吉市委书记;
2006年08月至2011年07月,昌吉州党委常委、昌吉市委书记;
2011年07月至2013年12月,阿克苏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
2013年12月至2018年1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委员,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2018年11月至2020年0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委员。
2020年4月17日,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委员苏彪(副厅长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0年9月23日,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原党委委员苏彪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苏彪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纪国法毫无敬畏,对抗组织审查;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调动工作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和财物;生活腐化堕落;其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巨额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苏彪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0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原党委委员苏彪(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苏彪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0年11月13日消息:日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原党委委员苏彪(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苏彪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苏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