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07 07:42
2011年起,蔡东家与蔡广创、蔡昭桂等人多次密谋在博社村内制造冰毒,蔡东家、蔡广创伙同他人制造冰毒180千克,蔡昭桂伙同他人制造冰毒150千克,并贩卖获利。
2013年12月29日凌晨,广东警方出动3000多人的警力对有“毒品村”之称的汕尾市陆丰市甲西镇博社村开展清缴行动,当天缴获近3吨冰毒,抓捕180多名涉毒犯罪嫌疑人,蔡东家名列其中。
2013年底,蔡东家得知同伙因制造贩卖毒品被惠州警方抓获后,企图帮助同伙逃避法律制裁,先后两次花钱设法“捞人”。蔡东家、蔡广创、蔡昭桂伙同他人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蔡东家明知同伙是制造、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实施意图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已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蔡东家数罪并罚,蔡广创、蔡昭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认罪表现,可从宽处罚。
2016年,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蔡东家等人贩卖、制造案作出一审判决,蔡东家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及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被判处死刑;同案的蔡广创、蔡昭桂二人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三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18年8月7日,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对汕尾市陆丰甲西镇博社村原党支部书记蔡东家等人贩卖、制造毒品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蔡东家被判处死刑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案的蔡广创、蔡昭桂二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9年1月1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汕尾贩卖、制造毒品案罪犯蔡东家被依法执行死刑。
蔡东家
2013年12月29日凌晨,广东省公安厅出动多警种、数千警力,在直升机、边防艇配合下,出动武警、边防、民警和直升机、防暴犬等,对甲西镇“涉毒堡垒村”博社村制贩毒品犯罪活动进行“海陆空”立体围剿,摧毁以陆丰籍大毒枭为首的18个特大制贩毒犯罪团伙,捣毁制毒工场77个和1个炸药制造窝点,缴获冰毒2925千克、K粉260千克、制毒原料23吨。
蔡良火
制贩毒“开山元老”蔡良火为首的一伙人长期在惠东吉隆、汕尾海丰一带从事制贩毒活动。在案件侦控过程中,发现该团伙以蔡某火、黄某能、张某尉、张某成为首,多次购买制毒原料“料头”运往制毒工场制造氯胺酮。因案情重大,公安部禁毒局将该案定为“2013-17”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
蔡旋
以汕尾籍博社村人蔡旋为首的制贩毒团伙,在陆丰及深圳等地设立制毒工场,从福建等地购入麻黄素制造冰毒,后销往省内各地及部分省区市。同时,蔡旋还伙同李朝强通过海运将冰毒贩运至港澳及东南亚。
蔡昭荣
另一制贩毒团伙头目蔡昭荣,于2013年7月份开始从事制造冰毒, 2013年9月蔡楚标出资52万元和蔡昭荣合伙制造冰毒,蔡昭荣于2013年11月份贩卖冰毒给重庆的田晓波。
2016年,佛山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称为“冰毒教父”的“汕尾涉毒系列案”一号毒枭、原博社村村支书蔡东家贩卖、制造毒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蔡东家被判处死刑,同案的蔡广创、蔡昭桂二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多次密谋制造冰毒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清明节前后,蔡东家与蔡广创、蔡昭桂和蔡秋弟(另案处理)密谋制造毒品冰毒,随后,蔡东家以195万元/桶的价格(每桶25千克,下同)向林凯永(另案处理)购买制毒原料麻黄素18桶。蔡东家将其中6桶麻黄素交给蔡广创、蔡昭桂及蔡秋弟制造毒品。后蔡广创、蔡昭桂及蔡秋弟利用该6桶麻黄素在陆丰市甲西镇博社村内制造出冰毒约90千克。
2011年6月,蔡东家、蔡广创等人再次密谋制造冰毒,蔡东家以每桶185万元的价格向林凯永购买5桶麻黄素,交由蔡广创找人将麻黄素制成冰毒,蔡广创将上述麻黄素交给蔡炳贵(已死亡)在汕尾市甲西镇博社村制造出冰毒约90千克。
上述两次制造出来的冰毒共约180千克,已全部贩卖出去,蔡东家、蔡广创从中获利约400万元,蔡昭桂从中获利约50万元。
2011年春节前后,蔡昭桂伙同蔡秋弟、蔡钦锐(另案处理)等人密谋后,共同出资约780万元购得4桶麻黄素,并利用该4桶麻黄素在汕尾市陆丰市甲西镇博社村制造出冰毒约60千克,后将上述毒品全部贩卖出去。
2013年12月12日,蔡东家得知蔡良伙(另案处理)因制造贩卖毒品氯胺酮被惠州警方抓获后,为帮助蔡良伙逃避法律制裁或减轻处理,带蔡楚列、张亚平(均已判刑)等人,先后两次携带巨款、洋酒等到惠州市联系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准备花钱找关系“捞出”蔡良伙。到惠州市后,蔡楚列通过许广鹏(已判刑)多次找惠州市公安局缉毒大队的民警了解蔡良伙的详细案情。蔡东家还通过钟永锐(已判刑)介绍认识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分局和仲恺分局的民警,并向其提出不惜花钱“救出”蔡良伙的要求。
一号毒枭数罪并罚
法院认为,蔡东家、蔡广创伙同他人贩卖、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180千克,蔡昭桂伙同他人贩卖、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150千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蔡东家伙同他人,明知是制造、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实施意图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蔡东家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蔡东家贩卖、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且蔡东家负责组织同案人参与本案所涉毒品犯罪,负责购买麻黄素并提供给同案人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本案所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卖出后负责分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最大,罪责最为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被告人蔡广创、蔡昭桂贩卖、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被告人蔡广创归案后能供述其罪行、且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蔡昭桂归案后能在一定程度上供述其罪行以及本案的具体案情,故对被告人蔡广创、蔡昭桂的量刑留有余地,对其判处死刑可以不必立即执行。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蔡东家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及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的被告人蔡广创、蔡昭桂二人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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