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20 16:54
2012年4月10日,鉴于薄熙来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决定,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调查。2013年7月25日,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8月22日8时43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2012年2月9日23时,外交部发言人办公室当日应询答问时表示,重庆市副市长王立军于2012年2月6日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1天后离开。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调查。
2012年3月2日,全国两会开幕前,全国政协新闻发言人赵启正在新闻发布会上称,王立军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调查工作也取得了进展。他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已经请假不出席这次会议。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人民大会堂与中外记者见面,回答记者提问时称:“王立军事件发生后,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国际社会也十分关注。我可以告诉大家,中央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进行专门调查。目前调查已经取得进展,我们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严格依法办理。调查和处理的结果一定会给人民以回答,并且经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2012年3月15日,时隔仅一天,新华社发布中共中央决定:张德江同志兼任重庆市委委员、常委、书记;薄熙来同志不再兼任重庆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据公开报道,多地党委、党组织开会传达并学习了由中共中央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及其教训的通报》,该通报通报了薄熙来严重违法违纪案的案情5点案发原因和6点教训。
通报提到薄熙来严重违纪违法原因:
一是放松世界观改造,没有加强党性修养;
二是一意孤行,没有贯彻好民主集中制;
三是道德品质低下,没有重视德行修养;
四是权力观发生了扭曲;
五是私心作祟,纵容袒护家人违法乱纪。
2012年4月10日,鉴于薄熙来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调查。
2012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罢免了薄熙来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薄熙来的代表资格终止。
2012年11月4日,十七届七中全会审议通过中纪委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问题、关于刘志军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2012年分别作出的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的处分。
2013年7月25日,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薄熙来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贪污公款,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
2013年8月22日8时43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薄熙来出庭受审。济南中院官方微博将播报庭审情况。旁听人员有被告人亲属5人及陪同人员2人、新闻媒体记者19人及社会各界人士84人,共计110人。
起诉指控
起诉书指控,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薄熙来利用其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000年至2012年,薄熙来单独或者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另案处理)、其子薄瓜瓜,收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另案处理)、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另案处理)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0587万元。
开庭进程
审判长介绍庭前会议的情况:鉴于本案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法庭组织控辩双方,于2013年8月14日召开了庭前会议。
2013年8月2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8时43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薄熙来出庭受审。
2013年8月23日,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进行,公诉人就薄熙来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徐明给予巨额财物的事实进行举证。
2013年8月24日,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庭审进入第三天,法庭主要围绕公诉人指控的贪污罪、职权罪进行调查。证人王正刚、王立军出庭作证。
2013年8月25日,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庭审进入第四天,全案法庭调查结束。公诉人出示证据说明薄熙来没有自首、坦白、检举揭发的情节。
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继续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辩论开始后,公诉人对被告人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发表了公诉意见。
2013年8月26日13时04分,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休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薄熙来案审理结束,择期宣判。
(注:更加详细的庭审纪录信息请翻阅参考资料:)
2013年9月18日16时,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16时发布公告:定于2013年9月22日10时在该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宣判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
2013年9月22日10点5分,法院在其人民网官方微博发布消息,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一审公开宣判。审判长王旭光宣读一审判决,法院通过官方微博播报相关情况。薄熙来案宣判结束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由法院新闻发言人向媒体记者通报案件判决结果。据发言人透露,被告人薄熙来的三名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一百余人旁听了宣判,薄熙来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法庭对被告人薄熙来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一审宣判。闭庭后,在上诉期限内,薄熙来不服一审判决,通过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2013年10月8日上诉期满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决定予以受理。
2013年10月2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10月25日10时将公开宣判上诉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
2013年10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受贿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上诉人薄熙来受贿数额达人民币2044万余元,一审法院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已经充分考虑了其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适当。辩护人的前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薄熙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薄熙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薄熙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从2013年8月底至9月上旬,政法系统最重要的四份内地报章连续刊登一批权威法学专家的文章,对薄案审判进行评析。这四份报纸包括《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人民公安报》,分别是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机关报。撰文的学者包括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武汉大学教授莫洪宪等人。
薄翻供无损证据效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在《人民公安报》上指出,证据链包含三个内容,第一,证据的适格性和合法性。第二,证据具备证明力。第三,综合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从薄熙来案件来说,三项罪在证据上都已经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排除了合理怀疑。薄熙来的辩解是苍白无力的,都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撑。
《法制日报》刊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的观点指出,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薄熙来虽然在法庭上全面翻供,法庭也尊重了他的自我辩护权,让他充分表达,但是这不等于薄翻供后法庭就不能定罪。
对于薄熙来试图通过否定王立军的品格来否定王立军证言可信性的做法,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莫洪宪在《人民法院报》上指出,实践中,采信品格证据定案的做法在世界各国极为慎重,在中国更是极少见。何况薄的人格贬低属于孤证,不足以推翻王立军、薄谷开来证言的真实性。
微博直播实现审判公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在《检察日报》上撰文指出,薄案庭审最突出的亮点有二:一是对庭审活动采用微博直播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审判公开;二是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这两点一方面彰显了诉讼程序本身的公正,另一方面也预示审判结果的实体公正。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在《法制日报》发表的文章中同样表示,相信薄熙来案件审判在程序正当的基础上一定会有公正的审判结论,即该案会是一宗兼具程序正当与实体正义的典型案件;相信该案的审判会有力地促进反腐败事业和依法治国步伐。
公开审理薄熙来展中国领导层自信和胸襟
2013年8月23日,香港大公报发表社评,对薄熙来的公开审判,注定将在中国法治史留下浓重的一笔。一起最为敏感、最受关注的案件,却以一种最为公开、最为开放的姿态来进行。薄熙来案此次的开放程度,超出了外界的预期。运用微博新媒体进行几乎全景式的播报,视频、图片、文字、音频的批量传递,使得庭审近乎于直播,数万字的庭审实录,让外界得以直观了解案件审理的进程和细节。并且微博平台允许网民自由留言、转发、评论,各种观点不乏交锋碰撞。
(注:具体社评全文请翻阅参考资料)
中央通报薄熙来案5点案发原因和6点教训,各地学习
2013年11月8日,河南襄城县司法局及大连市气象局均召开党员干部大会,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违法案及其教训的通报》的文件精神。会上传达通报了薄熙来严重违纪违法案的案情及5点案发原因,学习了薄熙来严重违纪违法案的6点教训。根据公开信息,重庆、安徽、贵州、山东、黑龙江、河南、辽宁等多省的基层党政机关同样召开了类似会议。
随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的宣判,从8月底到9月22日,历时1个月的时间,薄案一审宣判宣告结束。宣判列举了9个判决要点,将法庭是否认可控辩双方意见的原因讲述得一清二楚。整个宣判过程公开、详实、严谨、公正,彰显了司法的公正。
薄案结束,却引起人们反腐深度的思考。
反腐,必须依靠法治。无论权势有多大,一时多风光,只要做了违背法律的事,做了损害人民的事,终究要面临大限之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薄熙来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个判决罚当其罪,遵循了法律,依靠了法律。 薄贪污的事实摆在那里,薄辩去辩来也没能否定自己收了钱。法庭给出薄的各种辩诉自由,也是循遵了法律程序,用薄自己的话说,法庭基本上可以让他把他自己想讲的话讲出来。
反腐,必须依靠群众。薄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损失,从这个角度看,其罪必以律罚,其腐必因糗反。特别作为公务员,其行为如果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损失,就必须反对。俗话说“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对腐败看得最清楚、对腐败最痛恨、反腐决心最彻底、反腐态度最明确、反腐立场最坚定,他们能从细微之处准确地判断是非,能够直接感受到腐败现象对党、对国家和自己切身利益的侵害。薄案宣判,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人民群众作出的庄严宣判,更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利益的庄严呼喊。
反腐,必须坚定信心,必须零容忍。薄熙来事件敲响了警钟,提醒全党注意表明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由于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党内外监督机制不健全,中国社会还存在滋生腐败的条件,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要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把教育、制度、监督结合起来,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特别是逐步解决制约和监督权力这样一个关键问题。对薄熙来严重违纪事件的处理再次证明了党对腐败的“零容忍”态度;表明党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不可动摇的原则。随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逐步完善,中国将造成一个让腐败难以产生又易于消除的社会条件,腐败将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对此,大家充满信心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