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5 00:43
薛恒,男,汉族,1955年11月生,辽宁绥中人,1973年8月参加工作,197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辽宁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
1973年08月——1974年08月,辽宁省绥中县高台乡中学教员;
1974年08月——1975年02月,辽宁省绥中县高台乡小学负责人;
1975年02月——1978年01月,辽宁省绥中县卫生局副局长;
1978年01月——1980年02月,共青团辽宁省绥中县委副书记;
1980年02月——1980年12月,辽宁省绥中县加碑岩乡党委副书记;
1980年12月——1984年09月,共青团辽宁省锦州市委副书记;
1984年09月——1986年08月,辽宁省委党校培训班学员;
1986年08月——1987年02月,借调辽宁省锦州市委组织部工作;
1987年02月——1989年05月,辽宁省黑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1989年05月——1990年02月,辽宁省锦州市土地局副局长;
1990年02月——1992年12月,辽宁省锦州市土地局局长;
1992年12月——1994年10月,辽宁省凌海市委书记;
1994年10月——2002年12月,辽宁省民政厅副厅长;
2002年12月——2003年04月,辽宁省民政厅副厅长、党组书记;
2003年04月——2007年02月,辽宁省民政厅厅长、党组书记;
2007年02月——2010年08月,辽宁省丹东市委书记;
2010年08月——2011年01月,辽宁省营口市委书记;
2011年01月——2011年03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营口市委书记;
2011年03月——2013年03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兼),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兼);
2013年03月——2016年01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6年01月——2018年01月,辽宁省政协副主席。
中共十七大代表,中国共产党辽宁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
2021年8月23日消息: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薛恒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2月19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薛恒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薛恒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大搞卖官鬻爵,严重破坏任职地区和单位的选人用人制度;违规经商办企业;毫无纪法底线,以权谋私、执法犯法,大肆干预插手司法活动和市场经济活动,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为他人在案件处理、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薛恒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薛恒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2年3月,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薛恒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薛恒作出逮捕决定。
2022年5月16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薛恒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薛恒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薛恒利用担任辽宁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辽宁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辽宁省丹东市委书记,辽宁省营口市委书记,辽宁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辽宁省副省长,辽宁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案件处理、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薛恒离职后利用其原担任辽宁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辽宁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等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人员在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2年8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薛恒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薛恒利用担任辽宁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党组书记、厅长,丹东市委书记,营口市委书记,辽宁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5年至2021年,薛恒直接或者通过亲属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35亿余元。2019年,被告人薛恒离职后,利用其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他人请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6.3万元。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薛恒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薛恒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薛恒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23年1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薛恒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薛恒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二十万元。对薛恒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薛恒利用担任辽宁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丹东市委书记,营口市委书记,辽宁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辽宁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5年至2021年,薛恒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5亿余元。2019年8月,薛恒利用其曾任辽宁省丹东市委书记,辽宁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辽宁省政协副主席等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他人的请托,通过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为有关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2019年9月,薛恒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6.3万元。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恒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中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从严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薛恒自动投案,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和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对其所犯受贿罪从轻处罚,对其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