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11 03:57
以苛刻残暴的态度对待他人。
《文明小史》第二八回:西卿向县里说了,诬那田主虐待佃户,收人家一倍半的租粮。
4. 在既无法反抗又无法逃脱的情况下,创伤反应就出现了。人类的自卫系统被击垮并变得混乱,它给普通人适应生活的能力造成冲击,而这种适应能力原本使人们觉得自己可以支配生活、可以与外界建立联系和过着有意义的生活。
5. 创伤事件摧毁了一个人的信心,即他(她)在与他人的关系中可以“我就是我”。经历了创伤事件后,幸存者会认为自己个人的观点毫无价值,并会感到羞愧、怀疑和怂恿。
6. 从未经历过长期的恐惧与创伤事件,以及不了解那种以胁迫方式控制别人的做法的旁观者,会以为如果自己遇到类似的情况,会更有勇气和更有反抗力。因此,一般的倾向是,寻找受害人的人格和道德特征中的弱点,来解释受害人的行为。
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该《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分别从基本原则、案件受理、定罪处罚、其他措施4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办理提出了指导意见。
《意见》第三部分就家庭暴力犯罪的定罪处罚提出了指导意见,提出明确虐待罪、遗弃罪的认定、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公检法司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实施家庭暴力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施暴,手段残忍,程度较强,直接或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家暴“正当防卫”将有准确认定
公检法司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意见明确,对正在进行的家暴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3、长期遭受家暴后杀害施暴人 可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公检法司联合出台关于家庭暴力案件的意见明确,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为防止再次遭受家暴或摆脱家暴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因遭严重家暴,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杀害施暴人,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4、“遗弃”也是故意杀人
对于希望或者是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抚养义务,致使被害人缺乏照料而死,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人极罕见场所遗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救助,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虐待老幼病残 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款规定,即: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专家表示,该规定是为了加大对老幼病残者的保护力度,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2015年11月起,不单是幼儿,如果监护人对老年人、残疾人进行虐待、施暴,不光是被批评教育、行政拘留那么简单,那些行为恶劣的,会被依法判刑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