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17 21:57
有人认为,施虐狂与受虐狂倾向是原始时代求爱过程的一部分,到了后世此种倾向变做一些回光返照的表现(即返祖现象),一个衰弱与萎缩的人,想用疼痛振奋精神,以达到刺激性欲的目的。但只是一种设想,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对虐待狂和受虐狂的形成原因有多种不同解释。关于虐待狂的形成,专家们认为与这样几种因素有关:
一是可能与童年生活经验有关。由于家庭教育环境中的某些因素,使儿童从小形成对性关系的错误认知定势。有个男性虐待狂在6岁时无意窥见父母在卧室里的性生活,父母的翻滚、挣扎、撕扯和气喘吁吁使他大惑不解。年纪大些的伙伴告诉他:你别看他们很痛苦,那可是人生最快乐的事。进入青春期后,他从小说、影视节目中看到一些男女边厮打边作爱的描写,更唤起了童年的记忆,这种认知与态度定势终于发展为虐待狂。恋爱期间对女友就有过几次伤害,当时女友认为是失手而不在意。婚后他更是屡屡虐待伤害妻子。有的受虐癖在受虐过程中表现自责感,认为自己对不起异性,产生内疚和罪恶感,从而甘愿接受异性的凌辱以表示在痛苦中对异性的服从和自罚,并与性冲动结合起来,形成受虐狂倾向。有的女性由于子宫病变,不得不动手术摘除子宫,于是产生自责自罪感,以至形成受虐狂人格。还有的是由于担心被异性拒绝或抛弃,因而产生孤独感、恐惧感,进而形成性变态心理,希望通过接受异性的凌辱与伤害来表示自己接受对方的爱。
二是出于对权威的反抗和对挫折的自我防卫。有的人在个人生活经历中受到过他人的欺凌打击,尤其是遭受过异性的拒绝、侮辱,因而形成强烈的报复与反抗心理,借在异性身上施虐而显示自己的力量与征服,从中获得快感。
三是出于对过度自卑感的补偿。奥地利心理学家阿德勒(A.Adler)曾指出,人们通过追求优越感来补偿自己的自卑感。有些人对自己个人能力、生理素质、社会地位等方面的缺陷不安,深感自卑,因而对异性实施伤害,以发泄被压抑的性本能和心理紧张,在控制和伤害异性的过程中自己的优越感似乎得到显现与证明。
虐待狂者可以通过责骂、侮辱、恐吓等方式造成对方精神上的痛苦、恐惧、害怕、屈辱和求饶来获得满足与快感,不一定造成肉体痛苦。他们所使用的暴力可以是造成轻微疼痛或无损伤的调戏动作,也可是极为残暴的甚至是导致死亡的伤害行为。习惯于以残暴手段来满足性快感的虐待狂者往往不易控制自己的冲动,因而极易造成对方严重受伤。在某些情况下,严重的虐待狂冲动会导致强奸、凶杀等暴力犯罪。
大多数受虐狂者尚能控制受虐待时的情境,在自己严重受伤之前结束被凌辱和伤害的行为。
那些交替扮演两种角色的人则既凌辱、伤害他人,又接受他人的凌辱和伤害。
“虐待狂倾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甚于被虐待狂倾向,但它们在为自己的行为制造理由时,虽不象后者那样有意识,但较后者更理性化埃里希·弗罗姆《逃避自由》
由于虐待狂和受虐狂的变态行为常造成伤害,所以常常触犯社会道德和法律。某些施虐狂,可发展成为施虐杀人狂。所以加强法制教育,使这些人明确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必要的,同时也有助于暂时抑制与虐待相联系的性冲动。但更重要的是重视童年教育和家庭环境影响,家里成人在幼儿面前言行举止要检点,防止孩子自幼形成错误的性观念和性欲倒错及早消除不良人格的萌芽。在孩子进入青春期后,家长应以适当方式告诉孩子,怎样与异性健康地交往,怎样建立正常的异性友谊和感情;并向他们推荐合适的性知识读物,帮助他们了解正常的性生理功能、心理需要及为社会认可的需要满足途径。再者,对于虐待狂者,必要时可将其与经常虐待的异性对象隔离开来;不允许别人满足受虐狂者的虐待要求,为治疗其 变态性行为提供基础。
此外,针对诱发虐待狂和受虐狂的各种原因,要求本人家属与心理医生密切配合,进行治疗。一般采取支持性谈话疗法,对患者采取解释和教育,使其明确认识自己的心理异常或变态。下定决心去克服和矫正自己的异常观念和行为。同时还可运用厌恶疗法,让虐待狂者和受虐狂者观看有关性虐待的电影或录像节目,当他们产生性兴奋和快感时,即给予厌恶刺激,逐步减弱与性虐待相联系的变态性兴奋,以至最后消除之。
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该《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分别从基本原则、案件受理、定罪处罚、其他措施4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办理提出了指导意见。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三部分就家庭暴力犯罪的定罪处罚提出了指导意见,提出明确虐待罪、遗弃罪的认定、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公检法司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实施家庭暴力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施暴,手段残忍,程度较强,直接或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家暴“正当防卫”将有准确认定
公检法司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意见明确,对正在进行的家暴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3、长期遭受家暴后杀害施暴人 可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公检法司联合出台关于家庭暴力案件的意见明确,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为防止再次遭受家暴或摆脱家暴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因遭严重家暴,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杀害施暴人,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4、“遗弃”也是故意杀人
对于希望或者是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抚养义务,致使被害人缺乏照料而死,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人极罕见场所遗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救助,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