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06 20:11
行政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其他组织,为满足特别的行政支出,向与特别支出存在特定关系的行政相对人收取货币的行为。如:工商管理费、过路过桥费等。广义上说,行政收费是行政征收的一部分。
行政收费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主要包括:①特别支出有特别收入满足的原则。不是特别支出的事项,就不能设定收费。
②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创设行政收费是要统筹考虑,既要考虑特别支出,又要考虑当事人的负担,并要避免重叠或者对同一事项多头收费。
③公开原则。如收费标准是公开的,对这些标准必须遵守,如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按照物价部门和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④收支分离原则。即收费与支出为两个过程。收费机关不能直接支出所受费用。这是遏制乱收费,促进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
因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照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行政收费与税收的区别在于,税收是一般征收,用于国家的一般支出;收费则是由于特别支出的需要,因而要特别征收。 例如,证照的收费。证照是发给某些人的,就不能用税收来支付制作证照的成本,而要由取得证照者支付成本费。排污企业的排污行为将造成国家的特别支出,因而有必要用收取排污费这种特别征收来增加排污企业的负担。
1982年辽宁省物价局首先使用了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概念,并为198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所确认。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8)价涉字278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所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正在拟定之中的《国家机关收费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使用的是国家机关收费的概念,即“国家机关向特定对象实施特定管理,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费用。”
中国收费体制下对行政收费分类通常采用两分法: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这种分类及定义内涵不准,外延不清,对收费主体、收费目的、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等问题缺乏严格、清晰的界定。
收费种类很多,行政主体依据行政权力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相对人收取的费用主要有:
1.许可收费。如:排污许可费、土地使用许可费、烟草专卖许可费等。
2.管理性收费。如: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出租汽车管理费、计划外演出管理费、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等。
3.证照收费。如: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婚姻证书费等。
4.手续费、登记费。如: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社团登记费、收养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船舶登记费、土地登记费等。
5.审查检验费。如: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费、新药审批费、进口音像制品审批费、中药品种保护审批费等。
6.资源使用费。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水资源费、无线电频率资源占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7.集资性收费。如:港口建设费、车辆购置附加费、教育费附加、电力建设基金等。
中国的行政收费广泛存在于各个领域,名目繁多。有些是依法、必要的收费,有些则属于乱收费。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公布的一组数字:2005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达4000多亿元,加上各种基金征收总额2000多亿元,人头均摊约为500元。解决乱收费的关键在于把收费纳入法制轨道。 第一,收费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因此,应该和税收一样,其设定权属于法律,经法律授权,法规、规章才能取得设定权。和行政处罚遵循的原则一样,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收费;
第二,必须按特别支出由特别收入予以满足的原则,划清收费与税收的界线,清查中国的收费项目,应该费改税的,加快改变进程;
第三,收费必须由法定的有收费权的行政机关收取;
第四,收费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收费决定不服的,有权获得司法救济,要畅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渠道。整顿收费工作,根本的途径还是要依靠法治。
《行政收费法》,就是规定谁有权力收费,确定行政机关的收费权需要经过何种程序,哪些费用可以收取,收取的费用如何上缴、如何使用等等的法律。乱收费一直被列为疾顽难治的“三乱”之首,其症结就在于缺乏专门的法律,对行政收费的正当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行政收费法》列人大立法规划。
1990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首次让老百姓拥有了“民告官”的权利;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一次明确了行政机关应当对因违法行政侵害老百姓利益的行为作出赔偿;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严格界定了公安、工商等行政机关对公民和企业进行处罚的范围和责任;1999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让老百姓可以把损害自己利益的“红头文件”推上被告席。2004年7月1日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则比较清晰地规定了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审批的权力边界和行政责任。
但是,在规范行政行为方面,还有一部分与“处罚”和“许可”等居于同等重要地位的行政行为,就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程序等,没有专门的法律,为了打造一个合法的、透明的、便民的、负责任的、守信的、廉洁的现代法治政府,《行政收费法》被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
行政机关乱收费的动力来自部门利益。这部法律的作用就在于,一方面可以严格界定哪些行政机关拥有收费的权力,另一方面,以法律的方式规定收支两条线,收来的钱全部上缴国库,切断行政机关乱收费的利益链,消除乱收费的根源。
行政诉讼收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两种。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
(4)行政案件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
其他诉讼费用,主要有: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费,复制本案庭审记录材料和法律文字所需要的费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费用等,一般由法院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或按实际成本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