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12 14:01
行李延误保险,通常以旅游保险等险种的附加险存在,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随行托运的行李在其所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未在保险单所载时间内送抵,保险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
保险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被保险人因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行李延误,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没收、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
(2) 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后未将行李延误一事通知有关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及取得行李延误时数的书面证明;
(3) 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之行李或物品;
(4) 被保险人留置其行李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旅行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2) 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索赔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
在第(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