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21 12:44
街道办事处,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范围为“街道”,街道与镇、乡等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级行政区。
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已废止)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二条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按照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机关,受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领导,不是一级政权机关。街道办事处其行政地位属于乡级,对应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的人民政府及县辖区的区公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市辖区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领导,行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基本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区关于街道工作方面的指示,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搞好辖区内居委会的工作,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抓好社区文化建设,开展文明街道、文明单位,文明小区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开展经常性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四)负责街道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转化,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拥军优属、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殡葬改革、残疾人就业等工作;积极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和社区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常住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及计划生育工作,完成区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指标任务。
(七)协助武装部门做好辖区民兵训练和公民服兵役工作。
(八)负责在辖区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做好民事调解,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搞好辖区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九)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绿化、美化、净化城市环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工作。
(十)负责本辖区的综合执法工作,维护辖区的良好秩序。
(十一)负责研究辖区经济发展的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三防、抢险救灾、安全生产检查、居民迁移等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英文翻译Sub-district Office)的具体地名全称为“XX市XX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同时也设立“中国共产党XX市XX区(不设区的市)委员会XX街道工作委员会”、“中国共产党XX市XX区(不设区的市)纪律检查委员会XX街道工作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XX市XX区(不设区的市)委员会XX街道工作委员会”、“XX市XX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XX街道工作委员会”、“XX市XX区(不设区的市公安局)公安分局XX街道派出所”等与之相对应的组织和部门。
(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联系,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二条 十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十万人口以下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五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般地不设立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须经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区域,一般地应当同公安派出所的管辖区域相同。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任务如下:
(一)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
(二)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三)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人,按照工作的繁简和管辖区域的大小,设干事若干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一人。
街道办事处共设专职干部三人至七人,内有作街道妇女工作的干部一人。
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干事都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委派。
第六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非经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任务。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的办公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省、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统一拨发。
1954年颁布的《街道办事处条例》在2009年由全国人大宣布废止。
街道办事处作为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发挥了历史性积极作用。随着城市经济飞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街道办事处的作用更显重要。应该看到,街道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都还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体制不顺,职责不清,责权利不一致。区、街事权未合理划分、界定,区(市)级部门延伸到街道的机构和人员应下放的还未下放,街道办事处事多、人少、责任大、权力小的问题还没有解决,综合管理职能和社区服务功能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和制约。
二是内设机构不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有的多达10个以上,且设置不科学合理、不规范,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影响了街道职能的发挥。
三是行政编制偏少(有的仅10名左右),造成人员超编严重,超编率达20%以上;有的为解决工作急需,不得不使用事业编制,形成政事不分,混岗普遍。
四是临时人员多,靠收取各种费用维持,增加了企业和社会负担。
为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的职能作用,确保辖区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高速持续发展,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理顺街道与各方面的关系是街道机构改革的关键。要通过明确管理职能、工作程序和办事规程,合理划分职责权限,理顺三个关系。
一是向下放权,理顺区街关系。街道办事处是城市行政管理体制一个极其重要的基础管理层次。一方面要组织动员群众完成政府的各项工作任务;另一方面又要直接面对群众,听取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中间环节。在这种情况下,从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出发,很有必要理顺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关系,合理划分职责权限。要把区里管不好、管不了,而应由街道办事处管理的事情交由街道管理,并给予相应的工作和管理权力,做到权随事走,责权利相一致,以增强街道办事处综合协调和管理本区域政治、经济、社会的能力。
二是合理划分事权,理顺条块关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重心下移,强化基层的原则,要把条条延伸到街道的人,财,物。并明确以条为主的工作由条条负责,以块为主的街道负责。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机构和人员,可由街道和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街道管理为主;公安、工商、税务等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和人员,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
三是健全充实居委会组织,理顺街居关系。要把便民利民、城管卫生、治安、文化娱乐、卫生保健、劳动就业再就业等社区服务工作落实到居委会。要改善居委会办公条件,提高居委会干部素质并落实政治经济待遇,使居委会成为名副其实的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可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事业编制,纳入财政拨款,主要用于解决居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人员可从机关分流的人员、军转干部、大中专毕业生、下岗职工中择优招聘。
一要支持政企政事分开。街道办事处要与自办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要向企业放权,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街道辖区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主体;要停止向企业收管理费和摊派经费。要实行政事分开,把应由社会办的事转移给社会或中介组织,按“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要求,把街道办事处建成精干、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关。
二要明确工作重点。为保证城市社会经济生活正常进行,要把着力点转到社会、经济综合管理和服务上来,使辖区内社会秩序良好,环境整洁优美,生活安全方便,经济发展,事业兴旺发达。
三是建立“小机构、大服务”体系。应由社会办的事情设立服务性的或中介性的机构去办;有农业任务的街道可健全农业服务机构;顺应城市建设高速发展的形势,兴办各种直接为城市生产和居民服务的第三产业;鼓励全民、集体、个体和外资一起上,兴办各种类型的街居事业、企业,繁荣街道经济,壮大街道财力。
按街道大小和工作任务多少,可综合设置5-7个机构:
(1)党工委办公室(挂精神文明办牌子):负责党务、组织(人事、编制)、精神文明、纪检、群团等工作。
(2)政务办公室(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合署):负责文秘、综合、后勤、治安、社会稳定等工作。
(3)城市管理科:负责辖区内城市建设、管理等工作。
(4)社会事务管理科:负责民政、再就业、社保、文教等工作。
(5)经济发展科:负责街道经济发展规划、统计,对企业的指导、服务等工作。
(6)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的协调管理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同时设立事业性质的财政所,负责预算内外的资金管理,指导监督街道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等。
按大、中、小分类核定编制,平均20-25名左右;按编制的10%核定机关后勤人员事业编制2-3名;按有关规定设置领导职数。有条件的可实行定岗聘任制。坚决清理辞退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为新一轮机构改革作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