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离婚

更新时间:2023-05-26 20:54

被离婚是一种比较被动的现象,在一方未有意愿或主动提出离婚的前提下,另一方强迫的一种手段,而导致离婚的现象。还指网络暴力的一种,是网络上毫无根据的疯言疯语,盛传某某人已经离婚的瞎话。

调查显示

上海《市民信箱》分别针对“80后离婚率攀升的社会现象”和“父母掺和80后婚姻”两个话题展开调查,共有3000余名市民参与。结果显示:七成父母对子女婚姻“放不下心”,八成子女希望“我的婚姻我做主”,父母不要“过分掺和”。

导致因素

①结婚后两年之内。这就是所谓的“闪离”现象,主要原因就是双方在结婚前没有了解透彻对方。结婚之后才发现许多对方的缺点,无法忍受,最后愤然离婚。

②生育孩子的两年之内。因为生育孩子及照顾婴儿期间,家务繁重。而双方事业又都处于上升期,两人常常会产生摩擦。刚为人父母又不懂得处理压力,自己也尚未成熟,所以容易导致离婚。

结婚后5-8年,即所谓的“七年之痒”。工作后双方的心理需求与性需求都进一步提升,而“审美疲劳”或由于激情消退后双方对彼此的忍耐到了限度,因此离婚。

④结婚后15年左右。“中年危机”导致的“剪刀差”现象,一方的心理与性需求高过了另一方所能给予的。以及“421家庭结构”,造成压力极其繁重,双方心理都比较容易崩溃。女方的“更年期”导致男方不能忍受,以及“第三者”现象。

避免招数

①结婚前可先“试婚”,同居半年到一年以上的时间,再决定结婚。结婚要慎重,对对方的身份背景性格等了解透彻。

②离婚也可采用“试离婚”,分居半年到一年以上的时间,确定双方都不适合再离婚。

③修改现行婚姻法,在结婚和离婚中都给出缓冲期。领了结婚证或办理离婚手续后,隔一段时间再生效,给双方都留出充足的思考时间。

④夫妻双方应对彼此的心理和生理都给出足够的关怀。如果遇到婚姻问题,应该有耐心去共同解决,求助心理医生等。要用积极的态度去解决问题,而不是把问题越拖越久,最终演变成更为严重的问题,以离婚收场。

⑤80后的夫妻应该在婚姻中学会忍让与包容,少以自我为中心,多为他人考虑。中年夫妻则应该纾解压力,莫让工作压力演变成为家庭压力,最终压力加倍,导致离婚。

心理咨询

年轻夫妻的家庭观念来源于各自原生家庭,他们对另一半的要求往往以各自父母为原型,配偶父母间的差异,很容易引发夫妻矛盾。这时,缺少生活经验的年轻人会向父母求助,如果父母解决矛盾的方式不当,很容易让小夫妻关系走进“死胡同”。

不少市民提出,社会和家庭不要给“独生子女”印上特殊群体印记,应多帮助他们正确面对家庭、承担责任,补上“情商教育”这一课。

现实映射

事件起源

江苏省靖江市的一位妻子“被离婚”后,将民政局告上法庭。经过法院二审判决,这名妻子的离婚关系终于被确认为不成立。

江海与妻子季敏于1998年结婚。婚后,季敏在家持家育儿,江海到江阴市租屋开店,每月回家两三次,夫妻间并无什么矛盾。

一个叫张莹的女人给家中打来电话说,江海在深圳意外受伤正在抢救。因季敏要照顾女儿,经家人商量,由江海父亲赶到深圳处理。江父赶到深圳,江海已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张莹正以江海妻子的名义处理其后事,江父感到蹊跷。回到江苏后,江父和季敏分别在靖江市民政局以及江海在江阴的店内,找到了江海和季敏的离婚手续,以及张莹与江海的结婚证。

季敏顿时如雷轰顶,她纳闷:离婚双方要到场,在她未到场的情况下,民政局怎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呢?在要求民政局撤销离婚证未果的情况下,季敏聘请律师将靖江市民政局告上法庭。

审判结果

据法庭调查:2008年6月的一天,江海与一个自称是“季敏”的女人来到民政局要求离婚,两人带了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还提供了离婚协议书。民政局将这些证件与本人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发放了离婚证。

民政局认为,对前来办理离婚的夫妻,只能目视比对,至于到底是否是本人,他们没有技术手段来确认。他们在办理这起离婚过程中,是规范操作的,不存在过错。

靖江市法院审理认为,与江海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是一自称是原告的冒名女子,原告并未到场,也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很显然离婚并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政局的发证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判决靖江市民政局颁发江海与季敏离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判决后,民政局不服,以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未违反法定程序,已尽形式审查职责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泰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离婚的夫妻俩需共同到场,双方应对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本案中,江海离婚时的“妻子”是冒名女子,真正的季敏并没有到场,更不可能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很显然,离婚并不是季敏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民政局在登记审查时,对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未尽审查职责,即发放了离婚证,因此,民政局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理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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