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5 21:35
西宁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西宁市机构改革方案》(青办发〔2019〕2号)和《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宁委〔2019〕42号),西宁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实行省生态环境厅和市政府双重管理体制,以省生态环境厅管理为主。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拟定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市级财政政策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申报、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承担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参与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核与辐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与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查或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监督各地区做好开发建设过程中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指导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综合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有关问题。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承担中央、省对西宁市生态环境督察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跨区域、流域及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对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全市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十四)负责生态环境合作交流工作。研究提出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市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相关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西宁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全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和新时代幸福西宁,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一)办公室(挂组织人事科牌子)〔机关党委(机关纪委)〕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日常文电、文秘、信息、机要、印章、档案、保密、政务、督查、后勤事务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综合衔接协调省、市相关部门工作;统筹市委、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综合性调研及重大会议会务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局属单位及派出机构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局属各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应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指导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众组织工作;承担精神文明建设、民族团结创建等组织协调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挂监测法规科牌子)
托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承担市委配 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统筹协调工作,牵头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及“回头看”工作;组织开展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配合工作;承担市生态文明建设办公室具体工作;负责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监督生态环境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应急预案,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拟订全市环境执法的政策、规划、规范、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协调市、县区开展环境监测执法协同工作,组织开展环境执法稽查,组织开展辖区内联合执法、异地执法和交叉执法;拟订全市环境监测制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预警预测,审核编制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及年度公告;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全市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
(三)综合管理科(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科技项目管理科、应对气候变化办公室牌子)
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环境质量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考核,综合分析气候变化、环境质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生态环保领域深化改革工作;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减排计划并监督组织实施;负责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研究提出跨区域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承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地方履约工作。
(四)大气环境科
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县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水生态环境科
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流域水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跨县区届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负责水功能区划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市水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河长制办公室相关工作。
(六)土壤与固废管理科(挂自然生态保护科牌子)
负责全省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和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服务工作;承担市土壤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起草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协调生态示范创建;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建设等创建工作规划和工作方案;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七)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挂辐射安全管理科牌子)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协调;承担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负责民用辐射应用项目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及安全监管;拟订有关辐射规划和辐射事故应预案,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Ⅲ以下放射源与辐射装置安全,负责电磁辐射、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管理。
西宁市生态环境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按照“退一减一”的原则,只减不增。
西宁市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西宁市生态环境局设派出机构7个,主要职责是:接受市生态环境局的统一领导,对所辖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等生态环境业务;对市级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监督,做好测管协同,组织开展现场环境执法。
1、西宁市生态环境局城东区生态环境局,为正科级,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2、西宁市生态环境局城中区生态环境局,为正科级,行政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3、西宁市生态环境局城西区生态环境局,为正科级,行政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4、西宁市生态环境局城北区生态环境局,为正科级,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5、西宁市生态环境局大通县生态环境局,为正科级,行政编制5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6、西宁市生态环境局湟中县生态环境局,为正科级,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7、西宁市生态环境局湟源县生态环境局,为正科级,行政编制5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西宁市生态环境局局长:赵超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