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更新时间:2023-11-16 07:18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是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管理西藏自治区全区财政收支和实施财政监督的宏观调控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西藏实际拟订我区财政、预算、地方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监督等地方性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进行财政政策、理论种财税体制改革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政策性建议。

(二)对全区国民经济运行、国民收入分配和社会发展实施宏观调节。

(三)负责地方税的政策研究,会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提出地方税的开征、减免、税目、税率调整建议,共同申报地方税收条例草案,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四)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订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编制组织执行全区年度财政预算,并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全区年度财政总决算的编制(审)、汇总和上报。

(五)办理和监督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的各项支出,管理财政直接分配的各项财政资金,并负责管理和指导相关的财务工作;负责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拨款及其管理;指导全区财务工作。

(六)负责办理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报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管理罚没收入、规费收入和其他应上交本级财政的收入。

(七)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及其财务工作;拟订和执行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政府采购办法;负责自治区住房改革资金和社会保障支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按规定权限负责会计事务、社会集团购买力、政府债务、非贸易外汇收支的管理;负责核批因公出国人员用汇指标;负责全区性专项基金的支出管理和财政信用管理;制定财政中长期教育和科研规划;负责财政系统干部的培训以及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负责全区性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会计系列高级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我区会计委派制工作;指导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

(九)负责监督区直和地(市)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活动;监督检查财税政策、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和指导全区财务检查和有关专项检查。

(十)负责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十一)受财政部委托,管理中央在西藏的金融、保险、邮电、海关等中央企业财务工作。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部门职责,自治区财政厅内设以下处(室、局):

(一)办公室(政工人事处、机关党委)

负责协调厅机关工作;负责机关文秘、翻译、档案、机要、保密、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下设秘书科、财务科)

政工科(政工人事处、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政治思想、宣传教育、计生工作;负责厅机关及厅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区内外离退休人员管理以及厅属企事业单位会计系列职称评聘工作;负责厅系统干部业务培训工作,管理财政厅干部培训中心,并指导全区财政系统业务培训;协调有关部门承办财政厅委培的财政专业毕业生分配和派遣工作;负责指导管理厅属企事业单位人事工作、工资福利审批等工作;负责厅机关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党员、指导各党支部开展党的各项活动及指导工青妇工作。

(二)综合处(税政处、条法处)

编制财政中长期规划,研究财政发展战略和分配政策;分析全区财政经济运行情况;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的建议及住房、物价、国有土地使用制度调整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负责财政科研工作;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负责管理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有关政策的拟订及收费立项工作,并代管自治区票据管理中心:负责外国政府贷款业务;负责指导全区非贸易外汇财务管理,核批党政干部因公出国用汇指标;研究拟订我区的税制建设规划,税制改革方案和税收管理体制,拟订、审核、协调中央赋予我区地方税政管理权限的地方各税的税收政策;参加全区税收的普查、统计、分析及税源和收入结构的调查;承担关税政策的联络工作;拟订财政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研拟地方性财政财税法规、规章草案;审核地方性部门法规、规章草案中有关财税条款;负责财税法规、规章的汇编及财政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办理财政行政复议事项。

(三)预算

负责编制自治区总预算及自治区部门预算,负责自及自治区资金的分配和平街;负责编制全区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草案);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汇总审定各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审查和批复部门预算: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研究拟订全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以及编制自治区本缎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统一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拟订自治区与地市的分配政策草案,指导地县财政工作,监督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监督信托、证券的财务工作。

(四)行政文教处

负责拟订行政、事业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贯彻《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资金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

办法;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五)经济建设处

参与拟订财政投资领域的政策和项目安排计划;审查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概(预)决算,参与工程招标及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对财政性建设项目进行效益分析评价;管理财政性基建专项资金和监督部门、单位自筹基建资金;参与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定额和收费标准的制定;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资金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六)农业处

负责编制全区支农资金的中长期规划;参与农牧综合开发项目的调研立项、财务管理工作;管理粮食自给工程,协同有关部门分配粮食自给工程资金,参与项目管理;参与拟订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及有关农口财政、财务政策制度;参与拟订农业项目审查、立项和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参与项目的竣工验牧;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资金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七)企业处

参与自治区产业政策和企业政策的研究;统一管理自治区内国有企业、自治区内地办事处企业的资产和财务(农业处分管的企业除外);负责全区粮食及粮食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负责《企业财务通则》的贯彻执行,贯彻和制定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各项制度;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和仲裁等;负责全区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审核及确认,拟订企业分配关系改革的有关政策;监交国有资产收益;参与国有企业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企业集团和股份制等改革工作,并拟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办理企业相关财政补贴的审定;管理技术改造、简易建筑、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资金;参与国有企业的工资、住房、社会保障和价格改革。

企业处担负统计评价职能,负责全区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及汇总有关资料;拟订清产核资办法,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

(八)监督检查局(会计处)

监督检查全区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厅属职能处(室)业务活动情况,并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研究拟订财政监督措施。受财政部委托,对中直单位实施财政监督,承担自治区财务检查的日常工作;组织贯彻国家制定颁布的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负责拟订全区会计管理规定、办法和对全区会计人员的管理,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会计委派制的试点工作:组织实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会计系列高级技术资格的评审、申报工作;对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指导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九)社会保障处

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措施和有关政策;编制自治区级社会保障预算草案;争取中央财政帮助我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管理属自治区财政预算的社会救灾救济、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等方面的财务和资金;拟订职工退休养老等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务监督

(十)国库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负责协调财政、税收、金库之间的工作关系;负责与财政审计有关的工作;提出并拟订金库管理制度;负责自治区财政资金调度;跟踪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结算划拨;汇总自治区部门的决算,会同有关处编制自治区财政决算;统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对全区政府采购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和单位人员工资发放银行化工作;指导全区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和办理自治区级审批工作。

负责拟订政府采购管理的地方法规草案、规章、制度,编制预算需求和计划,执行年度预算;审核、支付采购资金;编制采购目录;承担采购方案和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审核报批;监管采购合同的制订与履行情况,承担采购合同的补充、变更、终止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拟订采购供应商资格认证、备案、监管办法并依法管理;拟订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办法;负责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承担自治区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纪检组(监察室)

贯彻落实纪检监察的工作方针,负责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受理群众举报;负责厅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职工违纪违法的查处;负责厅系统党纪党风的教育和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承办自治区纪检委(监察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政策研究室

制定财政政策研究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财经科学研究、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及其具体课题、项目的审定;负责对课题、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组织课题、项目成果的评审;管理厅机关财政政策研究专项经费;指导地(市)财政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财政厅机关综合性材料的起草;编辑出版《西藏财政研究》等。

(十三)自治区农牧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综合处,与综合处合署办公)

负责拟订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和实施方案;拟订我区农牧区税费改革所涉及的各项配套政策;拟订中央对我区农牧区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案和向下转移支付办法;负责农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的分析、汇总工作;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下设机构

(一)区票据管理中心

由厅综合处管理。负责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督查等有关票据管理工作。

(二)国库支付中心(局)

接受和符合国库处核批的部门用款计划和部门报送下属单位的明细用款表;监控部门预算指标及用款计划余额。接受并审核部门报送的直接支付请拨书,核定财政直接支付金额,开具直接支付指令;按用款计划下达授权支付额度通知。核对非税收入项目;发放、登记和核销非税收入票据;监督执行单位和代理银行非税收入的收缴;汇总和对非税收入报表。及时向国库处报送财政收支报表;登记支付中心内、外收支各类账簿;按期与国库处代理银行和预算部门对账,进行有关收支信息统计。按制定的统一标准选择代理银行,签订代理协议;监督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业务;结算代理银行代理费用。办理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及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其他特设专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事宜;监管各类账户使用范围。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支付机构和系统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对资金支付和使用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稽查;受理预算单位及收款人投诉。

(三)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承担自治区畚箕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工作。负责制订并发放招标公告、招投标文件,组织招标、评标、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等工作;负责供应商资格初审及注册登记工作;管理供应商库、专家库、项目库等;定期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政府采购统计信息,分析政府采购市场情况;配合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开展有关检查工作等。

(四)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参与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对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纳入财政与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概(预)算、预算和对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和审查。审查评估财政性资金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招投标的合理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对使用财政科技三项费用,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经费等资金项目进行评审。承担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环保工程建设、国有企业技术改造、国土资源勘探等项目的决策分析及项目建设后评价,提出项目效益分析。接受财政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委托,负责中央财政在我区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评审工作。开展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调查和研究、投资风险分析、信息服务等业务;进行投资管理、财务管理、概(预)算管理软件开发,承办投资财务管理、工程概(预)算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信息中心

参与制定全区财政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负责建设和管理财政厅机关局域网,负责全区财政系统广域网建设;承担财政业务应用计算机系统的开发、应用和推广及各处、室的软件开发和数据处理;承担信息资源开发、数据库建设和信息服务;负责财政厅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等。

(六)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七)自治区会计师事务所

(八)自治区资产评估事务所

(九)西藏自治区财政干部培训中心

四、直属企、事业单位:

(一)西藏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

(二)西藏自治区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三)西藏自治区财经学校

现任领导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尹李峰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党组书记、副厅长:郎福宽

获得荣誉

2015年2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21年7月,自治区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入选西藏自治区双拥模范单位拟表彰对象(爱国拥军模范单位)名单。

2021年11月17日,全国普法办公室拟表彰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政策法规处为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

2023年11月,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被授予“全国防沙治沙先进集体”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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