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02 22:16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属于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如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是指由国家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各种会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规章等。狭义的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它是会计法律制度的最高层次。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是会计机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根本大法。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见本刊2000年第5期第60页)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会计行为的最高法律规范,《会计法》起草于1980年8月。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会计法》,国家主席李先念以第二十一号主席令公布,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会计法》的制定和施行,使全国会计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对规范会计行为,维护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会计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会计行为,自1985年我国《会计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先后两次对《会计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和修订,使《会计法》得以不断完善。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第一次修改的《会计法》,国家主席江泽民以第十七号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次对《会计法》的部分条款做了修改,主要是将《会计法》的适用范围由原来规定只适用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扩大到适用于包括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把各类市场主体都纳入了《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并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以及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规定,也做了相应的修改。但1993年修改的《会计法》在执行中也出现一些操作性不强、约束力不够等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是会计工作秩序混乱,假帐、假数字严重。目前,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编造虚假会计信息、做假帐、帐外设帐等问题比较普遍和相当突出,已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助长腐败行为。
三是外部监督弱化,对违法行为处理不严。外部监督包括政府部门监督和社 会审计监督。政府监督存在监督职责划分不清、重复进行,对单位负责人从轻处理甚至不处理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会计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社会监督还存在执业环境不太规范,有不正当的业务竞争,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力度不够强等问题。
为了解决会计工作中这些突出问题,必须强化监管措施,依靠更有力的法律武器来治理整顿,而原有的《会计法》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变化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要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拟订了《会计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会议三次审议,并于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次修订的《会计法》,国家主席江泽民第二十四号主席令,公布修订后的《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完善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发挥会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作用的重要措施。
《会计法》修订
修订后的《会计法》集中体现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立法宗旨,新《会计法》在六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突出强调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情况负责。这是此次修订《会计法》的重大突破之一。原《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都是会计责任主体,要求大家都负责,结果往往造成无人负责。从实际情况看,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造假、编假数、报假表的现象较为普遍,这是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因素。既然单位负责人领导、管理和控制着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会计工作,单位是否能够合法经营、会计工作能否依法进行,单位负责人起的作用非常关键。因此,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使单位负责人法制观念得到加强,就会自觉考虑防范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假帐屡禁不止、会计信息失真这一顽疾,有效促进会计工作健康运行,更好地发挥会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职能作用。这一重大变化,标志着我国会计责任主体法律地位的确定。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会计记帐规则。健全和完善记帐规则,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证。修订后的《会计法》除对依法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作出完善性规定外,增加了对公司、企业如何确认、计量和记录会计基本要素的规定,增加了对单位提供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的披露要求的规定,增加了对选用会计处理方法、使用会计记录文字的规范,增加了对虚拟经济业务事项、帐外设帐、随意改变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等常见的做假帐行为的禁止性规定。通过完善记帐规则,明确会计核算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对造假帐等问题必将起到防范、警示作用,也为依法惩治造假帐者提供了法津依据。
三是强化了会计监督制度,建立检举制度。修订后的《会计法》进一步完善了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并增加检举制度内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和负责处理的部门必须为检举人保密,保护好检举人,使其不受打击报复。修订后的《会计法》要求发挥会计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明确了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质量有权进行再监督;加大了政府部门的会计监管力度,规定了财政部门和包括审计机关在内的其他政府部门监督检查会计工作的职责权限,既强化了国家监督的力度,也避免了权责交叉、重复查帐,对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确立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管理制度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为内部会计,控制机制的建立健全奠定了法律基础;明确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并加大对依法工作的会计人员进行阻碍、刁难甚至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使会计人员实施会计监督的合法权力得到了更大程度的保障和加强。实践证明,建立并严格执行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对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监督、强化经营管理、控制经营风险、防止舞弊行为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四是实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会计工作的质量,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和管理非常重要。修订后的《会计法》明确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参加财政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此规定将会计队伍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会计人员没有资格证书而上岗,不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都是违反《会计法》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是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惩治违法会计行为,是确保会计工作秩序正常运行的法制措施。修订后的《会计法》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具体列举了各种违法会计行为,明确了各种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并增加了对违法会计行为处以通报、罚款等行政制裁形式和手段,包括对违法单位处以通报、罚款,对违法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同时,对触犯刑律的会计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提供虚假或者隐慝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条款。
六是增强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协调。会计规则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规则之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会计资料已成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在国际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修订后的《会计法》充分借鉴和吸收了市场经济国家的会计法律制度,在会计责任主体、会计记帐规则、内部控制制度、注册会计师审计、严惩违法会计行为等方面,都体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协调性,体现了市场经济对会计工作的共性要求。
《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各行各业各单位都必须严格依照《会计法》和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对《会计法》的各项规定,财政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领导干部和会计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掌握,严格执行。《会计法》授予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权力,赋予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督等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权力,如果疏于或不按规定监督管理,甚至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这些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必须清楚知道《会计法》有关内容,做到依法监督管理。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按我国现行法律架构分类:
会计法律
2、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并发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会计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二、按内容分类:综合、核算、人员、监督、中介机构、其他
核算:和会计核算有关的系列法律、法规等
人员;涉及到会计人员专业方面的管理
监督:《财政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中介机构:涉及到“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帐机构”的法律、法规等
注意:《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深圳市会计条例》在两项中的分类
我国最早的一部完整封建法典——战国时的《法经》,即对会计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北洋政府于1913年3月公布《会计法条例》,同年10月2日重新修订改称《会计法》,这是中国独立进行会计立法的首次尝试;新中国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改变与法律冲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让市场“看不见的手”取代政府“看得见的手”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从那时起,中国着手进行了一系列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我国进行经济改革的基本立足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所谓的市场经济,就是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平等竞争、规章健全和运转灵活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这就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传统的计划经济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这种区别,对于会计环境来说,意味着如下一系列的改变:
会计目标的转变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会计的主要目标就是报告受托责任。这里所指的受托责任,主要是因资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一种受托方向委托方负有的有效使用资源的责任。
然而,当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型时,上述的权责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就使得会计目标在过去单一的报告受托责任之上,又增加了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委托代理关系具有与计划经济迥然不同的特征,其表现为:1、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有很大不确定性。由于证券市场的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随时发生变化,并形成了历史委托人、现行委托人及潜在委托人的多重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可以通过证券交易随时建立或解除。2、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是双向约束力的约定权责关系。除了委托人的权利外,作为资源的受托方,同时也拥有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依照约定目标处置受托的资源并获得与其业绩相应的报酬的权利。
这种会计目标的转变,所带来影响有两个方面:1、由于委托人的不确定性,代理关系由过去明确的委托人,向不明确的委托人发展。由过去单一关系的委托人向多重关系委托人转化。2、由于受托方拥有一定范围的资源处置权,且其利益与经营成果相联系,使得委托方与受托方有了相对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由于会计信息的重要性,双方可能会因地位、利益、立场的不同以至对会计信息具有不同的见解,增加了发生会计信息理解冲突的机会。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环境的改变,会计信息处理的复杂化,必然会导致利益各方对会计信息理解冲突的增加,而化解这一冲突的途径之一就是法律手段。因此,会计目标的转变,必然会导致相应的会计法律问题。
法律与会计工作的关系
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从对经济参与主体规范的角度而言,就是用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规则代替传统的计划指令,一国的法律法规构成了这种规范的基础,也构成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基本涵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行政序列己不复存在,行政手段己不再适用,法律成为了调节个人与社会、秩序与自由、权威与服从三大矛盾的准则。
根据以上分析,当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时,由于环境的改变,将对会计的认识产生重大影响。会计目标的改变,使得会计信息处理变得复杂化。而权责双方关系的变化,会计信息的广泛使用,使得会计信息经济后果性日益凸现,当对会计信息的使用与理解发生冲突的机会逐步增多时,法律手段成了唯一现实的选择。因此,当市场经济日趋成熟时,也就是会计立法日趋完善时,同时也是法律问题日趋增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