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10 20:23
诸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诸暨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地方性政府办事机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路22弄1号
(七)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
(十一)组织实施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依法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领导和管理所属、直属和派出机构的工作;指导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有关的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四)承办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诸暨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统计、档案、保密、机要、信访等工作;承担本局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工商行政管理政策研究、会议组织、政务公开、督查、宣传等工作;指导工商学会工作。
2.法规股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和听证工作;承担法制宣传、培训工作;组织落实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管理本局公职律师。
3.企业注册股
依法承担规定范围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工作;按规定审核上报企业名称;承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或委托的部分登记注册事项初审和审核工作;负责辖区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并协助做好公开工作。
4.个体私营经济监管股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与管理情况,协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承担辖区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事项监管工作;组织推进基层工商监管业务的综合化、规范化;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加强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监管;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5.市场合同监管股
组织实施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做好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引导工作,组织开展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创建活动;规范各类市场网络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和培育发展经纪人;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对各类交易市场的登记及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条款备案管理;开展经济合同行政指导、调解、信用评价服务;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等违法行为;指导市场协会、经纪人协会工作。
6.商标广告监管股
承担注册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和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调处商标纠纷;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组织推进商标战略;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广告经营审批;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商标协会、广告协会工作。
7.食品流通监管股
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质量监测等工作;组织开展食品流通许可及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食品安全联合行动工作。
8.人事教育股
管理本局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考察管理干部,管理人事和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全局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和文明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专业人才培养工作;负责全局评比表彰及优抚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9.机关党委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对局机关委员会的党的工作的决定、指示;抓好机关干部职工的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教育;抓好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重视培养和发展新党员;加强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探索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的新途径;按照审批权限规定,负责直属机关党组织和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的任职和审批,负责审议和批准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和处分决定;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1.注册分局
企业注册股与其合署,依法承担规定范围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2.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公室
负责本局信息化建设;承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的基础性、综合性工作;负责本辖区数据分析工作;承担信息咨询的管理工作。
3.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
做好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承担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和产品的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1.经济检查大队
为正股级派出行政机构。依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违法直销和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指导、协调全局对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会同有关股室做好办案经费和罚没物资管理及办案装备工作。
2008年,根据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下发的浙江省文明单位的复评结果,继续保留“浙江省省级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