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09 10:55
财产保险核保是指财险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投保人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决定是否接受这一风险,并在决定接受风险的情况下,决定承保的条件,包括使用的条款和附加条款、确定费率和免赔额等。可见,核保就是风险选择的过程,是财险公司承保工作的核心。
具体来说,核保的内涵如下:
1.风险评估
这是核保的基础工作,即对要求投保的风险进行分析,明确风险的性质、风险程度、可保不可保、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等。
2.业务选择
业务选择实质上是风险选择,包括对“人”和“物”的选择,是保险人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进行选择,以排除不合乎保险规章要求的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并防止不可保风险的介入。对被保险人的选择主要包括其资信、品格、作风、管理水平、风险事故记录等,如参加汽车保险的驾驶员有无酗酒习惯和肇事记录;对保险标的的选择主要是根据其可能面临的风险状况,确定可保标的和特约承保标的,排除不可保标的。
3.承保控制
承保控制是对可以承保的业务确定其承保条件,其中主要措施包括控制保险金额、安排分保、保险双方按比例分担责任、规定一定的免赔、业务质量搭配以及规定其他附加条件等。承保控制的实质是防止依赖保险和产生道德风险及逆选择。
4.核定费率
费率即保险的价格,也是承保的主要条件之一。在风险评估、业务选择和承保控制的基础上,保险人根据承保业务的具体风险状况,核定适当的保险费率。核定费率一般是在已汀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竞争状况,被保险人的有关风险因素和保险标的的近期损失记录,适当增减调整保险费率,使保险双方达成交易,保险人的收支保持平衡。
财产保险核保包括核保选择和核保控制两个方面内容。
(一)核保选择
财险公司的核保选择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尽量选择承保同质风险,从而使风险能从量的方面进行测定,实现风险的平均分散;二是淘汰那些超出可保风险条件或范围的投保标的。
1.核保选择针对的风险
核保选择的目的在于抑制财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逆选择风险。逆选择普遍存在于保险市场中。在财产保险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不可能完全知晓对方的底细。潜在的投保人总是比财险公司更清楚自己面临哪些风险,风险程度如何,会造成什么样的损失。虽然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但投保人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其行事以自身的经济利益为标准,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投保人一定会利用各种可能来为自己谋利。因此,投保人必然会试图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隐瞒自己真实的风险状况,使财险公司相信自己是低风险的投保人,从而达到缴纳较少保费转移较大危险损失的目的。当这种情况发生时,逆选择就产生了,会对财险公司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只要投保人比财险公司掌握更多关于投保标的的信息,逆选择问题就始终会存在。要完全消除逆选择难度是非常大的,但通过核保选择,财险公司尽可能去认识、准确评价投保标的的风险种类与风险程度以及投保金额的恰当与否,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投保,这在一定程度上能达到减少逆选择对财产保险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的目的。可见,核保选择避免的是财险公司无条件承保的盲目性,强调财险公司对投保风险的主动性选择,使集中于保险保障之下的风险单位不断地趋于质均划一,有利于承保质量的提高。
2.核保选择的方式
(1)事前选择
事前选择是指财险公司根据投保风险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事先选择可使财险公司处于主动地位,若发现投保风险超过平均水平,财险公司可拒保或有条件承保。事先选择包括对“人”的选择和对“物”的选择。
所谓对“人”的选择,是指对投保人的可保资格进行审核。首先,投保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只有这样,财产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其次,要调查了解投保人的资信、品格、作风等。在财产保险的整个经营活动中,保险标的始终处在投保人的控制之下。可见,投保人的行为会直接影响到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损毁程度。
所谓对“物”的选择,是指对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进行审核,对那些风险大的标的,财险公司可以拒绝承保或采用较高的保险费率。投保标的是财险公司可能承担风险责任的具体对象,其性质、状态及环境与风险的大小直接相关。财险公司审核投保标的,主要是审核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通过对照投保单和其他资料检查投保标的的使用性质、结构性能、所处环境、防灾设施等情况。例如,在火灾保险中,对保险标的是根据投保标的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周围环境、占用性质等风险因素进行选择;在船舶保险中,对保险标的是根据船舶本身的适航性、船龄、航行区域等风险因素进行选择;在汽车保险中,对保险标的是根据汽车型号、使用年限、使用范围、汽车本身的性能等风险因素进行选择;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对保险标的是根据运输方式、货物本身的性质、承运人的管理水平、运输时间的长短等风险因素进行选择;在责任保险中,对保险标的是根据投保人的业务性质及其产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的规定、承保区域等风险因素进行选择。
(2)事后选择
事后选择是指在财险合同成立后,财险公司对于因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导致风险水平超出承保标准的保险标的进行淘汰的行为。保险标的的淘汰有三种方式:第一,保险合同期满后不再续保;第二,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事项予以注销合同;第三,保险人若发现被保险人有明显误告或欺诈行为,可以中途终止承保,解除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的第16条和第27条对上述情况作了明确规定。
(二)核保控制
核保控制是指财险公司对投保风险做出合理的核保选择后,根据承保标的的具体风险状况,运用保险技术手段,控制自身的责任和风险,以合适的承保条件予以承保。
1.核保控制针对的风险
(1)逆选择风险。对于风险较大但是财险公司还是予以承保的标的,其投保人逆选择的行为倾向经过核保选择并没有消除,财险公司为了避免承担因此而引发的较大风险,必须通过核保控制来抑制此类逆选择风险。
(2)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保险对被保险人防损动机和减损动机的影响。例如,某企业购买了偷盗险,该企业实施预防措施降低偷盗可能性的动机就会减少。这是因为投保后,企业还是要承担所有额外的预防行为的成本,但是却从这些额外的预防行为中得不到任何收益。对投了保的损失,较低的期望索赔成本只会使保险公司获得收益。可见,道德风险的产生源于两个方面:第一,期望损失必须有赖于被保险人投保后的行为;第二,对于财险公司来说,观测被保险人的预防行为和衡量他们对期望索赔成本的影响的费用是昂贵的。
对于投保人而言,道德风险又分为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事前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在防损方面行为产生的背离。投了汽车保险的人假如在发生车祸之后能够获得足额赔偿,那么他开车时在保障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不会再像以前那样小心翼翼,还可能会比投保之前更莽撞一些。由于获得了保险的保障,投保人出车祸的可能性就会增加,损失的期望值也会变大。更为极端的例子是保险欺诈,在财产保险中表现为故意破坏保险财产以获取保险赔偿金。事后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在减损方面行为产生的背离。例如,企业拥有火灾保险,当发生火灾时企业可能不会采取积极措施来抢救财产,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为企业可以获得保险赔偿。而如果没有投保,企业可能会试图抢救出尽可能多的财物。
2.核保控制的方式
(1)正确制定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财产损失保险中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分为两种方式: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除艺术品、古董等价值波动大的特殊财产外,财产保险应采用不定值保险方式。财产保险标的含一个以上项目,除明确总保险金额外,还必须明确分项保险金额。在责任保险中,按照保险标的可能发生的损失范围确定责任限额,而且除明确累计赔偿限额、总赔偿限额外,还应视具体情况确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赔偿限额。正确制定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的目的在于尽可能使被保险人获得足额保险,它既可以保证被保险人在损失后获得足额保障,又可以防止超额保险可能诱发的道德风险,还可以避免不足额保险带来的理赔纠纷。
(2)控制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财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的责任范围,控制保险责任也就是控制财险公司承担风险的范围。在承保时,为了限制自己的赔偿责任范围,财险公司可将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特约责任和除外责任。基本责任是财险公司针对某一险种所承担的基本风险。如火灾保险在其发展过程中,火灾、雷击、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一直是其承保的基本责任。特约责任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要求并经财险公司同意而增加的承保责任范围,它们一般不能单独承保,大多数是附加在基本责任之上的。除外责任是财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的范围,财险公司通常从地点、风险、财产和损失等方面对除外风险作出明确的界定。
(3)规定免赔额(率)
规定免赔额(率)是指对一些保险风险造成的损失规定一个额度或比率。由被保险人自负这部分损失,保险人对于该额度或比率内的损失不负责赔偿。例如,在机动车辆保险中,对机动车辆每次事故引发的车损险和商业三责险的赔付都有免赔率的规定,而且免赔率的大小和被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有关。可见,免赔额(率)的规定能激发被保险人的防损动机,从而也减少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4)实行比例承保
比例承保是指财险公司按照保险标的实际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承保金额,而不是全额承保。例如,在农作物保险中,保险人通常按平均收获量的一定成数确定保险金额,如按正常年景的平均收获量的6~7成承保,其余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责任。
(5)保费计算和损失挂钩
保费可以以两种形式与损失相联系:一种是根据经验费率计算的保费,另一种是追溯式保费。经验费率保费是根据以前的损失经历计算出来的。如果一个人知道自己未来的保费是经验费率保费,而且预计在将来还要购买保险,那么尽管保险人会赔付所有的损失,但他还是会小心行事。第二种方法是根据每年发生损失的情况确定当年的保费。投保人先预付保费,到保险期末,财险公司根据当年损失的实际情况计算应交保费,并据此多退少补。我国财险公司常用的一种保费和损失相联系的手段是无赔款优待,对于在前一个或几个保险期限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在续保时可以享受一定的保费优惠。
(6)规定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是指财险公司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以及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保证是一项从属于保险合同的承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保证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之中。保证对被保险人的要求非常严格,无论违反保证的事实是否影响保险标的的风险,一旦违反,财险公司即可宣告保单无效。保证按其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成为合同条款的保证。默示保证是指并未在保单中明确载明,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默示保证无须保险合同中文字的表述,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一样的约束力。
(一)接受投保单
投保人购买保险,首先要提出保险申请,即填写投保单,交给保险人。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也是保险人签发保单的凭证。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提供,其主要内容有:投保人名称;投保日期;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名称、种类和数量;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的坐落地址和运输工具的名称;保险期限;受益人和赔付地点等八个方面。为提高填写质量,保险人应协助投保人填写投保单。
(二)审核验险
1.审核投保单。承保人收到投保单后,应详细审核投保单的各项内容,若发现问题,要及时指正。具体包括:(1)审核保险标的是否清楚,是否符合所投保保险险种。(2)保险财产项目、金额与企业账目金额是否相符。(3)保险标的存放地址、车船行驶区域、货物装载工具和运输路线是否填写清楚。(4)保险日期和保险期限是否填写清楚。(5)应附的投保明细表是否齐全,所附的单证、表册、数字是否符合要求。(6)人身保险投保单内容填写是否齐全、真实。(7)团体投保的各种人身保险,还须把被保险人姓名等情况一一在清单上列明。(8)对特殊要求的保险,还要审核所提要求的可行性、保险责任、期限、保险额及应适用费率的水平等项目。
2.验险。验险是对投保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检验,以识别、衡量风险程度,确定风险等级。验险是承保的重要工作,只有全面、认真、细致地检验,才能科学地进行承保选择和风险控制,才能以合理的适用费率作出承保决策。财产保险的验险内容包括:(1)检验保险财产所处的环境;(2)投保财产的主要风险隐患和重要防护部位及防护措施状况;(3)检验有无正处在风险状态中的财产;(4)检查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人身保险的验险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对被保险人的健康风险进行医务检验;另一方面是对道德、职业方面的风险进行事务检验。医务检验主要是检查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如检查被保险人过去的病史,包括亲属的健康资料,以了解各种遗传因素可能对被保险人带来的影响。医务检验一般委托医师进行。事务检验主要是对被保险人的工作生活环境、职业性质、生活习惯、经济状况等方面进行考察,以防止可能出现的各种职业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接受业务
接受是指保险公司内勤人员接受外勤人员交来的各种投保单、明细表,代办协议书和批改申请书,以及接待门市业务。内勤人员接到上述各种单证后,必须认真地进行全面审核,即继外勤人员验险之后,再次就投保人所填单证内容进行认真分析和复核。审核无误后,分险别进行投保登记,并在单证传递簿上签收。
(四)缮制单证
缮制单证就是在接受业务后,填制保险单或发放保险凭证以及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是载明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凭证,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和保险人凭以处理赔款事项的主要依据。因此,缮制单证是承保工作的重要环节,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能否正常履行与实现。
(五)复核签单
单证复核是业务承保工作的一道重要程序,也是确保承保质量的关键环节,因此,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人员担此重任。复核时应注意审查投保单、验险报告、保险单、批单、明细表及其他各种单证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字迹是否清楚,计算是否正确,并与原始凭证相对照,力求无差错。一切复核无误后,要加盖公章及负责人、复核员签名,然后对外发送。
(六)清分发送
业务内勤将保单、批单正本、明细表、机动车辆和船舶保险证以及保费收据、填写发送单证和收付款项流转签收簿交外勤人员签收送交保户,并收取保险费。
(七)归档、装订、保管
各种保险单证和附属材料,均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必须按规定编号、登记、装订牢固,实行专柜专人管理,并符合防火、防盗、防潮和防蛀的要求。
核保人员通常对保险标的并没有直接的接触和了解,虽然对一些较大的标的有必要实地调查了解,但不可能也没必要对所有保险标的都去实地调查了解。为了有效地进行核保工作,必须尽量获得有关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的各种资料,据以从事核保工作。核保资料主要来源于下列方面:
(1)投保单。投保单是核保工作的主要资料来源。投保单的填写应遵循诚信原则,客户必须正确、详细地填写投保单,以作为核保的主要依据。
(2)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的意见。代理人、经纪人日常要与投保人打交道,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比较了解,所以他们的意见很重要。核保人员在核保时应注意听取代理人或经纪人的初步审核意见,以作为核保的参考。
(3)调查报告。对保额较大或风险因素较复杂的某些保险标的进行实地调查是非常必要的,核保人员可从中获得第一手资料。在话方财产保险市场上,这项工作一般由公司的风险管理部或工程部的高级工程师完成。这些工程师对本行十分精通,他们所提供的实地调查报告可以作为核保的重要资料。
(4)其他资料来源。除上述核保资料来源外,核保人员还可将保险标的周围环境、最近的损失记录、被保险人的道德因素和管理水平等因素作为核保的重要资料。
1.投保单
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每笔业务一定要有投保单。投保单必须由投保人亲自填写,保险公司的展业人员可给予协助和指导。填写投保单要求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书写工整、完整,如有错误或遗漏,投保人必须在更正处签章,不得随意更改。审核投保单时应注意的要点:
(1)投保人名称应填写投保人单位的全称。投保人在一般情况下应与被保险人一致,如不同,应问清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因债权、债务、抵押或有相关利益的关系方也可以成为被保险人,但必须同时列上各自的全称和地址。
(2)保险财产地址指保险标的所在地即坐落地点,如若保险标的存放地址不止一处时,应列明各处的地址、保险金额和保险标的。若被保险人变更或增加财产存放地,应及时向保险人申报,经保险人加批后将其列入保险财产范围。
(3)投保人对投保单填写内容核对无误后,须在投保人签章处加盖公章,并填写填单日期。
2.风险评估表、风险查勘报告
承保前,应根据所有的材料,实地查勘投保单位的周围环境、防灾措施、风险管理情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主要工作有:
(1)查明保险财产的占用性质,以便弄清可能存在的风险;查明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及所使用的材料,确定建筑物等级。
(2)了解地域范围情况。保险财产处于不同的地域范围,具有不同的危险,如保险财产处于沿海一带,就有遭受台风的可能,处于河边,就有受水淹的可能。要根据保险标的物所处位置分析遭受主要风险的可能性。
(3)了解防灾安全设施。主要看被保险人有否设置有效的防灾设备,弄清其分布、维护情况。如在河边的,在汛期应有一定高度的防水墙和应急方案;一般说来,火灾是主要危险,要按消防部门的规定检查保险财产在设计、装修用料方面是否符合防火要求,是否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及消防器材的保养情况,是否订立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配有训练有素的消防施救人员等等,以保证随时使用。
(4)了解保险财产以往的损失情况。一般从被保险人过去3—5年间的损失记录中可看出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管理情况,通过分析以往损失原因找出风险所在。
(5)了解被保险人的道德情况。特别是对经营状况差的企业,弄清有否道德危害存在,为防止道德危害发生,需要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或金融单位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必要时可建立客户资信档案,以备承保时使用。
(6)划分危险单位。危险单位划分是指组成保险财产的各个单元(如建筑物)之间遭受灾害事故时所波及的范围。若两个单元是可以分隔的,发生灾害时不致相互波及,可视作两个危险单位,否则作为一个危险单位。(7)分析最大可能损失。确定危险单位之后,就要估计最大可能损失。这是指保险单项下承保的财产在发生灾害事故时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一般用百分比来表示。经过分析找出生成最大损失可能性的最大风险之后,根据这种风险可能对保险标的物的波及面和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抗火、抗灾能力,尽可能合理地估计出整个保险标的物的最大损失率,以损失率乘以保险财产的保额,便是最大可能损失数字。
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风险评估之后,要填具有关风险评估表或核保问卷。
3.承保条件
(1)主条款
对于财产保险各险种主条款,原则上都应使用经保监会审批的主条款。对于非标准条款的使用需求,必须首先对条款具体内容进行审核,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2)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是对主条款的扩展、补充和说明。对于附加条款的使用,应考虑标的实际风险状况和市场竞争因素,力求规范、严谨、逐一核保。财产险类附加条款有些主要只是明确保单赔偿基础或是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一般不考虑加费,还有一些是对保险范围的扩展,具体使用应该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设定赔偿限额或每次事故免赔额,并在厘定费率时综合考虑。
(3)特别约定
特别约定及备注均应作为重要的核保内容。保单上的特别约定及备注与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处理失当可能危及整个保单的实质性内容。
使用特别约定及备注,有标准文本的必须使用标准文本,没有标准文本的用语必须具体、完整、准确。
(4)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确定的保险金额不同,所能获得的赔偿也不同。保险金额相当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称为全额保险(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的保险,称为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的保险,称为超额保险。不同的保险标的,可用不同的方法确定其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的确定应适当,否则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可能会得不到足够的赔偿。
保险金额一般按以下办法确定:
(1)按市价确定财产的保额,即按当时的市场行情进行估价所核定的资产(如商品、货物、建筑物、设备)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不约定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照标的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即市价)计算赔款。
(2)按财产的重置价值来确定其保额。重置价值是指重新换置或建造同样的全新固定资产所花成本及费用的估价,它包括货价、运费、工资、保险费、税款等。为适应被保险人重置财产的需要,保险人允许被保险人以超过实际价值的重置价值投保。如一台旧机器可以以同类产品的新机器的价值作为保险金额,以旧换新。以财产的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时,所定的保险金额一般高于市价的20%左右,但具体比例,要根据重置或重建所需费用来定。为了明确责任,保险人应附加“重置价值条款”。使用注意事项详见该条款的解释。
(3)按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来确定财产的保险金额。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当事人不约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但对于某些特殊标的,如字画、古玩、工艺品等,投保人或保险人在投保时双方事先约定一个金额,以此作为财产的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不论所保财产在损失当时、当地的实际价值(市价)是多少,保险人认定按保险单上约定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部分损失按保险金额乘以损失成数赔偿。为了明确责任,保险人应加贴“定值保险条款”。使用注意事项详见该条款的解释。
(4)以约定的赔偿限额来确定财产的保险金额(firstlossbasis)。这种承保方式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其保额往往低于全部被保险财产的价值,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论其保额占实际财产估价的比例多少,只要在保额以内,保险人均按实际损失赔付。这种方法一般只适用于某些特大土木工程如地铁、隧道、犬坝、公路、桥梁等。
(5)按保险财产的账面原值或账面原值加成数来确定财产的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此承保方式不适于管理制度不完善、账务不清的企业。
(6)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费用,如“清理残骸费用”、“灭火费用”、“施救费用”、“专业费用”等,一般以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单独列出保险金额承保。每项费用应计人总保险金额并按约定费率收取保费。但也有另外的习惯做法,即把此类费用列入扩展责任中,并规定一个与保额相适应的赔偿限额,但采用这种方式承保加收保费就困难了,一般在确定费率时应考虑这一扩大的责任。
(5)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主要根据以下几种因素综合分析后厘定:
(1)建筑物的建筑结构或物资类别;
(2)标的物危险性大小;
(3)历年赔付记录;
(4)标的所处地理环境及当地水文、气象、地质情况;
(5)防灾设施及其保养情况;
(6)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情况;
(7)免赔额高低;
(8)特别条款。
利润损失险不得单独承保,其保障范围不得大于主险(即物质保险)的保障范围,且必须在保单封页上注明所跟主险的保单号。加保利润损失险后一般不得再划分危险单位,利润损失险自留须和主险同比例,总共最多一个自留额。利润损失险赔偿期限低于12个月饷,保额必须以12个月计算,赔偿期限高于12个月的,保额相应扩大。保险费率一般为年费率,客户中途退保或短期投保,一般应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费率一经双方商定,在保险期满前一般不得中途改变,若因企业转产或占用性质改变、承保风险明显减少,可根据其危险程度适当调整。
及时收费是保险公司正常运作的基本保证,为尽可能减少应收保费,保单中还要订立最后付费日期,一般被保险人的付款期限应掌握在保险起讫日起两周以内,且应一次缴清,但对一次缴清保费有困难的客户或保险费数额巨大者可经双方协商后采取分期付费的方法支付保费,但最多不能超过四期,并以书面形式注明每期应缴付的保险费和缴付日期。
(6)免赔额
为减少小额赔款的支出,降低投保人的投保成本,同时督促被保险人做好防灾防损工作,财产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应根据标的风险的大小,确定不同金额的免赔额。免赔额可以是一个具体金额、百分比,也可以是具体金额加上损失的百分比,以高者为准。如:l000元;损失金额的10%;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l0%,以高者为准。利润损失险的免赔额用时间表达,一般不少于3天。
4.暂保单
暂保单是在正式保险单出具之前开出的一种临时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轻易使用。出具暂保单的前提必须是客户急需转嫁风险的需求,并且明确表示在我公司投保;另外,暂保单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项目必须明确。
使用暂保单有两种情况:
(1)保险中介人在争取到业务而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之前,临时开出的证明。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在就原则问题和费率、承保范围达成协议后,仍需就某些条件、保单条款细节进行商讨时,先给被保险人开出同意提供保障的证明。至于保单中的理赔、权利和义务等细节,均以正式保单为准。
暂保单在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上,与正式保单一样具有效力,但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0天。当正式保单开出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暂保单也可以在正式保单开出之前中止效力,但保险人应事先通知被保险人。
在出具暂保单时应注意:
(1)保险人必须充分了解被保险人的资信情况及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
(2)被保险人以往的投保情况,如是否曾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
(3)对保险双方已经协商确定保险条件的,被保险人要书面确认。
(4)要求被保险人先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费(一般为预计保费的10%—20%)。
(5)在暂保单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结案必须在正式保单签发之后。
5.批单
已经核保通过的保险单,如发现差错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更改,将出具相应的批单。批单的使用须遵循以下原则:
(1)所有批单都需核保,流程同原保单,原则上仍由原保单核保人核保。
(2)对非被保险人原因造成的差错,由上报单位填写处理保单差错申请表,经核保同意后予以批改。
(3)被保险人提出的更改保单条件的申请,须由客户提供批改申请书,经核保同意后予以批改。客户提供的批改申请书应粘贴在投保单背后,并加盖骑缝章。
(4)批单的缮制一般最少三份。一份送交保户,粘贴在保单正本之后;一份经过单证流转后粘贴在保险单副本卜,并加盖骑缝章;一份存入客户卷。
(5)凡是保险费有增减的,批单应列明加费或退费的计算公式,同时还要出具付费通知书。
(6)批单的文字要求既要简练,又要措辞达意,能准确的说明问题。
核保是保险经营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并非来者不拒,而是先要进行审核,只有符合承保条件的风险,保险人才同意承保。所以,通过核保,保险人可以筛选非可保风险或不合格的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以保证承保质量,增强保险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1.有利于合理分散风险
保险经营的对象是风险,但无论哪一个保险人都不能够承担所有的风险。事实上,保险人承担风险都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因此,保险人所追求的是承保在一定费率之下所预期发生的风险。核保的目的就是使可保风险得以合理地分散。
合理分散风险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同质风险的集合,即将大量性质相同的风险集中起来承保。由于这类风险的种类、大小与损失金额基本相同,有利于风险的分散。例如,同为木质结构的房屋,其中一栋价值极高的房屋发生火灾,其损失金额是其他建筑物的10倍,从保险的角度来看,这栋房屋就不属于同质风险。二是风险在地域上的分散。即便是同质风险,如集中于某一地区,也有造成巨大损失的可能性,因此,保险人在承保时对此种风险要加以分散。
2.有利于保险费率的公正
保险费率是根据不同风险的性质和损失的程度来制定的。承保的核心工作就是厘定公正合理的保险费率,求得承保风险与保险费率之间保持更为合理的关系。保险企业制定有级差费率、浮动费率、优惠费率等制度,然而,再精确的保险费率,如果没有良好的承保制度相配合,也无法体现其公正性和合理性。换言之,公正合理的保险费率的最终实现,是以核实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及其损失率为基础的。只有通过核保,确定了不同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和损失率,才能使保险费率水平与风险损失程度相当。
在核保中,通常是由精算师来制定费率,但是对于一些保险标的少的险种,其费率就是由承保人根据以往的经验来确定,也就是说,制定费率也是承保的一个重要工作。
3.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防灾防损
保险的目的并不限于处理赔案、提供经济补偿,还要立足于积极的预防,提高全社会的防灾防损能力,进而保证人民生活长期稳定和社会生产的持续进行。承保的目的就是要识别风险、分析风险,促使被保险人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因此,保险人在承保时要审查保险标的状况、可能发生最大损失的程度以及被保险人的情况。在承保后,还要定期检查和分析这些风险是否发生了变化。如果某个被保险人的风险增加了,保险人就可能需要提高保险费,或增加保险限制条件,或不再接受该投保人的续保。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在核保内容方面,存在着如下差异:
1.对投保人的审核,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大同小异。审核内容都包括:投保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投保人的职业性质、信用程度、经济状况如何,有无道德风险出现的可能等。
2.对投保标的的审核,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差异较大。财产保险审核的内容包括:投保财产是否合法财产、是否正处于危险状态;投保财产的主要风险隐患、重要防护部位及防护措施情况,投保财产所处的环境状况(比如,投保的房屋是处于工业区、商业区还是居民区,附近有无易燃易爆的危险源,是否属于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备等),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是否制定有各种安全管理措施、各措施以往被落实的情况等。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由于是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因此,对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的审核,主要体现为对被保险人进行年龄、性别、身体状况、个人及家庭成员病史、职业和习惯嗜好、道德风险因素等的审核,以确定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并作出相应的承保或拒保的决定。
3.对投保金额的审核主要体现于财产保险中。财产保险中有保险价值的概念,保险金额依据保险价值确定,因此也就有了足额保险、超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三种情况。对投保金额的审核一般是为了避免超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带来的负效应(农业保险中的不足额承保除外),而鼓励足额保险。在人身保险中,没有保险价值的概念,保险金额通常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无论保险金额确定多少,均不能说是超额保险或不足额保险或足额保险,因此,承保人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审核投保金额。这一点是财产保险运行与人身保险运行的显著区别。
4.是否有重复保险是财产保险应该审核的重要内容。财产保险以补偿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为目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取得的保险赔偿也仅限于其利益受损害的范围内,即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获得不属于自己的损失补偿部分。因此,承保人在承保时,一般应该审核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有超额保险的同时,还应该审核其是否有重复保险的现象。如果有重复保险,一般不应再予承保。如果要再承保,理赔时就得将保险损失在各承保人之间进行分摊,以保证被保险人不获得额外收益。不过,承保人虽然在理赔时遵循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但从整个承保方来说,其经营成本却大幅度增加。人身保险基于生命、身体的无价性,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自由约定赔付限额,即人身保险是给付性质的“定额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或重复保险问题,原则上也就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因此,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选择购买多份人身保险,多买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