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4 17:24
贸易自由化原则是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间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
贸易自由化原则包含五个要点:
(1)以共同规则为基础。缔约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有规则地实行贸易自由化。
(2)以多边谈判为手段。缔约方通过参加多边贸易谈判,并根据在谈判中作出的承诺,逐步推进贸易自由化。货物贸易方面体现在逐步削减关税和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服务贸易方面则更多地体现在不断增加开放的服务部门,减少对服务方式的限制。
(3)以争端解决为保障。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性,如某缔约方被诉违反承诺并经争端解决机制裁决败诉,该缔约方就应执行有关裁决,否则,世界贸易组织可以授权申诉方采取贸易报复措施。
(4)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缔约方可通过援用有关例外条款或采取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消除或减轻贸易自由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5)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世界贸易组织承认不同成员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允许发展中成员履行义务有更长的过渡期。
世贸组织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在历次达成的各项独立的协议中,包括乌拉圭回合的许多协议中都得到较充分的体现。世贸组织的贸易自由化从根本上来说,是通过削减关税、弱化关税壁垒以及取消和限制形形色色的非关税壁垒措施来实现的。主要通过关税减让原则、互惠原则以及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等体现出来。
①关税减让原则。关税减让的目的,是要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降低进出口关税,尤其是降低进口关税的水平,由此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关税减让是贸易自由化的实际载体,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
②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关贸总协定》中有关数量限制的一套法律规则,在该协定整体结构中占有几乎和关税减让同等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在不同形式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中,数量限制,尤其进口方面的数量限制最为普通。数量限制措施简单易行,对贸易的限制作用直接而明显,针对性强,更符合惯用行政手段的行为和提供产业保护的需要。
数量限制主要有:配额、进口许可、自动出口限制、禁止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