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全明

更新时间:2023-03-22 21:01

贾全明,男,汉族,1962年3月出生,河南舞阳人,法学博士学位,1981年9月参加工作,1982年2月入党,曾任河南省新乡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人物履历

1981.09—1983.03 河南省舞阳县孟寨公社团委书记;

1983.03—1987.01 河南省舞阳团县委副书记、书记(其间:1983.09—1985.07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政教专业学习);

1987.01—1992.09 河南省舞阳县辛安乡副书记、乡长、书记、县长助理、县经济开发区主任;

1992.09—1995.02 河南省舞阳县副县长;

1995.02—1997.12 河南省漯河自由贸易区管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7.12—2001.04 河南省漯河贸易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其间:1996.11—1999.06在河南大学在职研究生班中共党史专业学习,获硕士学位);

2001.04—2002.09 河南省郾城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2.09—2002.12河南省郾城县委书记、县长;

2002.12—2004.12 河南省郾城县委书记;

2004.12—2006.12 河南省漯河市市委委员,中共漯河市郾城区委书记;

2006.12—2010.02 河南省新乡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2010.02—2011.08 河南省新乡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新乡平原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1.08—2011.09 河南省新乡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新乡平原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1.09—2011.11 河南省新乡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新乡平原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1.11—2014.03 河南省新乡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其间:2009年9月—2012年7月,在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在职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

2014.3—2014.05 河南省新乡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新乡市届人大代表(2014年5月29日新乡市延津县人大常委会接受其辞去人大代表职务)。

人物事件

违纪调查

2014年4月4日,河南省新乡市委常委、副市长贾全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4年5月16日,新乡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相关人事任免事项,决定免去:贾全明的新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依法逮捕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决定,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贾全明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由河南省检察院立案,依法指定河南省开封市检察院管辖: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6月1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9月3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逮捕。案件侦查工作在进行中。

2015年9月16日,向新乡市原常务副市长贾全明介绍贿赂150万元、自己受贿190余万元的新乡县原副县长邓伟锋,被法院终审裁定获刑13年。邓伟锋和贾全明交际颇深,他曾担任贾全明的秘书。

提起公诉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检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全明犯受贿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一审宣判

2017年1月22日,由河南省开封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原新乡市常务副市长贾全明,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在案扣押的涉案赃款人民币671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审理期间依法追缴的赃款人民币23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机关查明:2007年2月至2014年3月,贾全明在担任新乡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其分管城管、交通、国土资源等职务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09.5万元、价值人民币31万元的购物卡和美元8000元,在规划审批、控规调整、容积率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贾全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并积极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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