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19 13:34
许多人员流动大、商业往来频繁的地方都会设有地上、地下的立体停车场以节省空间。在城市规划的公路两旁或开阔处一般都会划出停车位以为司机停车提供便利,但是在城市中如果在没有划出停车位的地方停车,则可以视为违章停车,执法部门可以予以进行罚款。
车位的国家标准,如图1所示:
车位注:
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汽车尺寸计算。
2、二轮摩托车可按自行车尺寸计算。
3、车辆换算系数是按面积换算。
“体育东路最近突然多了一批路边停车位”,日前有街坊向记者报料。记者走访发现,从财富广场一路到体育东足球场的确被划出了数十个停车位,收费为10元/小时,24小时封顶收费80元,收费水平与附近写字楼地下停车场持平。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堪称全城“最贵”的路边停车位原本竟是自行车道,这样一来,行至体育东路的自行车便“无路可走”了。
原本自行车道的白线内,已划出一个个停车位。一旁的值班室挂着停车收费标准。
2013年9月5日南都报道了广州市拟追缴已售地下车位土地出让金的政策意向。周末,南都记者走访发现,广州多个楼盘积极推售车位,部分投资客也在抛售车位,但部分此前有购买意向的业主开始持币观望。有品牌房企相关人士表示,社区车位供不应求,销量不会受到影响,但车位的价格极有可能被推高,房地产业的部分泡沫会转移到车位市场。他们希望赶快把车位销售完毕,补缴土地出让金就与开发商无关了,会省很多事。
2019年5月23日,记者从广州市人民政府获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在小区消防通道上停车、消防大门被堵……这些现象在郑州市比较常见。记者从郑州市房管局获悉,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房管局、郑州市民政局3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清除住宅小区消防车道上设置的挡车墩、障碍物,同时纠正将消防车道设置为停车场、消防车道上随意停车以及违章搭建占用、堵塞消防车道等影响灭火救援的违法行为。
城区各医院周边交通状况呈恶化趋势,极易引发交通拥堵。交警安排专门警力进行疏导,仍无法取得明显效果。为此,交警部门联合湘雅医院实施内部增加车位,以及设置专用车道供就诊者使用等优化措施,保证出入车流通畅。交警部门表示,公共服务单位周边交通问题应引起各界高度关注,建议城区市民就诊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记者在福田区福华路与岗厦牌坊街丁字形交会口发现,一块禁停牌成了摆设,禁停牌周围的士、面包车、三轮摩托车直接停在右转车道上,给路面交通造成极大不便。
这个丁字形路口位于福华新村公交站和岗厦地铁站A出口之间,过路的行人、等客的的士、东往西方向的公交车、私家车,加上从岗厦牌坊街出来的人流、车流常常混在一起。在岗厦牌坊街出口处一个约高1米,宽0.5米,写有“全路禁停,违者放气,电子监控,请勿停车”的禁止牌,竖在马路西侧。
就在这块警示牌后面,两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停在福华路往彩田路右转车道上,稍远出,还有一辆白色面包车。记者在该路口停留近半个小时,几辆车一直未离开,期间还有的士在此停留等客。由于违规车占道,福华路上右转,准备进入彩田路的车辆不得不先绕到左侧直行车道,避开违停车辆后,再回正常车道。
车位内停车也能吃罚单,将车停在丰泽田淮街画线车位的王先生,就碰到这一怪事,让他很不解。对此,丰泽交警称,该处停车位是附近小区或单位非法划定的,已责令对方清除,但因清除不彻底,造成不少车主被误导,提醒车主要注意小心识别。
前晚7点多,王先生从厦门到泉州办事,将车停在田淮街润华国际小区附近的画线停车位内。中午12时许,王先生要出门办事,却看到车上贴着一张违停罚单。这让他很不解:“我的车比较小,不可能超线,路的两头也没有禁止停车的标志。”
不止是王先生的车,该路段其他画线车位内还停着10余辆车,也吃了罚单。记者也注意到,事发路段并不宽敞,仅两个车道,附近有不少单位和小区车辆通行,不时有市民在此停车。
给王先生开单的丰泽交巡警大队王警员说,他没有乱开罚单,王先生所停车位,是附近小区或单位非法划定的,支队规划停车位时,已责令非法划定者自行清除,由于清除不彻底,才导致不少车主误以为是合法停车位。
丰泽交巡警大队机动中队林队长称,停车泊位点的规划设置和审批申请,是由交警部门严格按照规范统一受理的。田淮街根本不具备规划停车位的条件,假车位占用车道,给车辆交会带来不便,当天正是接到群众投诉后,王警员才前往执法。
如何识别合法停车位?林队长说,首先,由交警部门规划的停车位标线,有一定厚度,不容易磨损。其次,市民在停车时要留意附近有没有“P”标。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私家车的数量迅猛增长,造成小区车位、车库的数量捉襟见肘。供需的不平衡及权属不明晰导致越来越多的业主因为车位、车库的权属产生纠纷,停车位难成为普遍的现象。当前,关于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的判定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面积分摊说
面积分摊说指的是依照小区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小区的公摊面积作为判断车位、车库权属的依据。一般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都有对公摊面积的约定。依据相关的规定,房屋的销售面积是套内面积与公用面积的总和,由摊得公共面积的业主来共同享有公用面积的产权。因此有学者指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的分摊范围,是我们判断附属设施所有权是否属于全体业主的基本依据。16如果小区车库和车位在销售中并没有被计算在分摊面积范围之内,那么车位、车库的产权应当归开发商所有。若反之,那么业主应当可以享有车位、车库的产权。这种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找到了业主与开发商间及各业主间的平衡点。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车库大多作为小区的专有部分,其有独立的产权。‘下所以在销售的时候,小区车库的面积一般是不计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积进行分摊的,若是进行了分摊就代表否定了车库的专有部分的属性。同时,并非每户业主都有私家车并有停车的需求,将车库的建设成本分摊到公摊面积,对于没有私家车的业主来说也是极为不公的,亦不符合这些业主的意愿。
二、当事人约定说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律给予业主约定车位、车库权属的权利。这样的规定有如下好处:其一,充分满足民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使、处分自己的权利,通过自治的方式来协调各方的利益,有利于定纷止争。权利人本身必定是其利益的最佳代表,其对财产的使用、处分所作出的决定也必定更具有说服力的。其二,利于对小区车位、车库的管理和利用。即使在同一个小区,每户业主对于车位、车库的需求也是不同的,有些业主没有购买私家车,自然没有停车的需求,有些业主购买了多辆私家车,不止需要一个车位、车库。在业主数量如此大的情况下,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点来满足各业主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困难。因此,事先协商约定车位、车库的权属后再行由业主进行购买、承租、使用,可以让权利双方对自己的权利义务都心知肚明,减少之后的纠纷。其三,能够鼓励开发商多投资修建车位、车库。缓解当前小区内停车困难的最有效方法就是由开发商多建造车位、车库,但是没有直接的利益驱动,开发商不可能给业主“免费的午餐”,停车难的问题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如果一味的否定开发商在车位、车库上的权利,就难免其只按照最低规划标准配备数量有限的停车位、车库,显然不利于业主利益的实现,对居住环境的完善也缺乏促进作用。30其四,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通过约定的方式来决定车位、车库的权属,即是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纠纷,体现了平等磋商的精神,且能够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但是约定的方式也有其缺陷。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有真正的意思自治,而小业主与强势的开发商相比,完全处于弱势地位,是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仅仅给予双方意思自治的权利,不利于保护弱势方小业主的权利。笔者认为,为了进一步保护小业主平等协商的权利,可以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作为小业主在约定车位、车库权属时的一个辅助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