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

更新时间:2023-09-25 00:32

软件企业指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的企业。

产生背景

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000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18号文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认定条件

(1)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已经改变,具体以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为准。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认定通知

北京市经信委发布了《关于软件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2013年度双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事项做了具体安排。

一、政策依据

1、《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二、认定机构

北京市经信委负责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工作,委托北京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软件中心”)承担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材料受理、材料初审、证书发放等辅助性工作。

三、认定办法

1、2011年1月1日前成立,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以下简称“旧办法”)认定的、且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的企业,按照旧办法年审。企业需补充提交已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

2、2011年1月1日前成立,按照旧办法认定,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已满的企业,按照新办法重新认定。

3、2011年1月1日后成立,按照旧办法认定的企业,须按照新办法重新认定。2012年度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须补充提交2011年度的申报材料。

4、2013年4月1日起新申请认定的企业按照新办法进行认定。

四、申请条件

1、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法人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注意: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应依据新办法和申报指南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对研究开发费用和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等进行专项审计(鉴证),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6、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7、具有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五、申请流程

1、申报企业登陆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点击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服务平台,按照本指南要求在线填写《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

2、企业网上提交的材料初审通过后,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3、纸质材料受理后,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有疑异时,可组织软件产业、财务等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审查情况做出认定,将认定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通过后,在市经信委网上公布结果;

5、证书发放。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新认定或重新认定的企业发放新版证书。按照旧办法年审的企业换发新版证书,编号不变。

六、办理时间

1、2013年4月15日起,按新办法受理软件企业认定申请。网上随时受理,纸质材料提交时间如下表:

月份 起至日期 获证日期

2013五月 4月15日起至5月3日止 五月中旬

2013六月 5月6日起至6月9日止 六月底

2013七月 6月17日起至7月10日止 七月底

2013八月 7月15日起至8月9日止 八月底

2013九月 8月14日起至9月10日止 九月底

2013十月 9月13日起至10月10日止 十月底

2013十一月 10月15日起至11月8日止 十一月底

2013十二月 11月14日起至12月10日止 十二月底

2、需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的企业,须在5月3日前提交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纸质材料,以确保能够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在此期间,软件企业认定的材料接收窗口节假日照常工作。

认定机构

2008年度获得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1北京市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

2上海市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

3天津市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

4重庆市重庆市软件行业协会

5河北省河北省软件行业协会

6山西省山西省软件行业协会

7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软件行业协会

8辽宁省辽宁省软件行业协会

9大连市软件行业协会

10吉林省吉林省软件行业协会

11黑龙江省黑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

12江苏省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

13浙江省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

14宁波市软件行业协会

15安徽省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

16福建省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

17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

18 江西省江西省软件行业协会

19山东省山东省软件行业协会

20青岛市软件行业协会

21河南省河南省软件行业协会

22湖北省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

23湖南省湖南省软件行业协会

24广东省 广东软件行业协会

25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

26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软件行业协会

27海南省海南省软件行业协会

28 四川省 四川省软件行业协会

29 贵州省 贵州省软件行业协会

30 云南省 云南省软件行业协会

31 陕西省陕西省软件行业协会

32甘肃省甘肃省信息产业协会

3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软件行业协会

3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软件行业协会

3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软件行业协会

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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