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书法家协会

更新时间:2024-06-08 05:33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各民族书法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成立于1982年,是由书法家、篆刻家、书法理论家、书法教育家和书法活动组织、管理工作者组成的全省性专业组织,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主要职责

贯彻党的文艺路线,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继承和发扬中国书法艺术传统,在普及的基础上努力提高书法艺术水平,关心和支持国内的群众性书法活动,开展对会员的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开展理论学术研究;举办书法展览,组织书法作品的创作与评选;主办《辽宁书法报》;开展书法教育,推动书法普及;配合党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活动开展专题活动;维护书法艺术家的创作成果和合法权益;广泛团结全省的书法家和书法爱好者,不断发展和壮大书法事业,切实作好党和政府联系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以及书法爱好者的纽带和桥梁。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加强同港、澳、台地区和各国书法界的联系,发展与世界各国同行的友好合作,广泛建立国际联系,为发展和促进中国书法艺术,为世界文化和世界和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理事成员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第六届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名单

主 席:胡崇炜

副主席(按姓氏笔划排序):马秉枢、王 荐、王树清、卢 林、曲奎萍、师索民、张世刚、李 琳、李宴清、李 洋、苏德永、施恩波、赵博海、赵立新、董文广

秘书长:李 琳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第六届主席团名誉主席、顾问名单

名誉主席:聂成文、王 丹

顾问(按姓氏笔划排序):王宏、王贺良、白金明、伦杰贤、朱成国、齐作声、孙勇、李仲元、祁毓麟、宋慧莹、何连仁、李世俊、林晓鹏、姚志忠、徐炽、董文、魏哲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学彪、于绩伟、万建国、马秉枢、王 刚、王 荐、王 琥、王 渺、王 勤、王少伯、王文轩、王永刚、王吉鸿、王军轩、王树清、王晓峰、

王湛民、勾雨峰、尹伟达、邓云凉、甘海民、卢 林、申景东、史维静、师庆华、师索民、曲宝洪、曲奎萍、吕宏臣、朱 利、朱明月、刘 汀、

刘士业、刘长龙、刘尔福、刘发林、刘远武、刘宏卫、刘晏君、刘景伟、刘源涛、许 彪、孙万民、孙金龙、孙学辉、苏冬一、苏盛峰、苏德永、

李 伟、李 舟、李 钢、李 洋、李 琪、李 琳、李玉坤、李兴臣、李丽敏、李京臣、李家辉、李宴清、杨 悦、杨永滨、杨宝林、吴玉璋、

冷 旭、冷恒宇、宋 民、宋月华、宋晓珂、张 军、张 旸、张 威、张云龙、张玉峰、张世刚、张庆钧、张奇岩、张实惠、张胜久、张殿忠、

陈 征、陈国成、陈洪普、邵春子、武 威、苑书昕、林茂芃、欧阳明利、赵友章、赵立新、赵红星、赵宝平、赵耕华、赵博海、赵晶溪、胡学军、

胡崇炜、施恩波、姜 纯、姜 勇、秦玉滨、耿晓弘、高 昆、高 辉、高凤江、郭元戎、黄海林、曹 东、崔长武、阎海波、梁 骥、梁文夫、

梁宏伟、彭 宁、葛 忠、董文广、董修善、董晓祺、韩忠浩、蔡益民、熊洁英、潘巨春、燕力伟、魏文学、魏家春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第五届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名单

主席:王 丹

副主席(按姓氏笔画排序):王 宏、王 荐、卢 林、白金明、孙 勇、齐作声

张世刚李世俊、李 琳、施恩波胡崇炜、董文广

秘书长:胡崇炜

理事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

万建国、于在池、马延崇、马秉枢、勾雨风、王 丹、王 宏、王 荐、王 渺

王 琥、王 勤、王文轩、王占民、王政佳、王树清、王晓峰、王海轩、王登科

邓云凉、卢 林、史维静、甘海民、由志超、白金明、刘世业、刘尔福、刘远武

刘源涛、孙 勇、孙万民、孙学辉、孙金龙、师索民、曲奎萍、朱 利、齐作声

冷 旭、冷恒宇、吴峰立、宋 民、宋小珂、宋月华、张 军、张 旸、张凤权

张文良、张世刚、张本义、张玉峰、张恒奎、张殿忠、张儒林、李 伟、李 洋

李 琳、李小棣、李心玮、李世俊、李玉坤、李兴臣、李丽敏、李京臣、李德仁

杨宝林、苏徳永、陈 征、陈弘士、欧阳眀利、武 威、郑本强、姚福堂、姜 勇

姜荣贵、施恩波、胡 炜、胡学军、胡崇炜、赵大超、赵友章、赵立新、赵宝平

赵博海、夏 秋、秦玉滨、耿 军、耿晓红、郭 岩、郭元戎、高 昆、高 辉

崔长武、黄海林、傅 玮、彭 宁、彭过村、彭益民、葛 忠、董 洋、董文广

董修善、韩忠浩、熊杰英、蔡益民、魏文学、魏金国

建设宗旨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广泛团结辽宁的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是在中共辽宁省委领导下由辽宁省书法家及书法工作者组成的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专业性群众团体,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辽宁书法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广泛团结辽宁的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在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直接领导下,按照本会的专业特点开展会务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五条 努力提高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继承和发展我国书法艺术的优秀传统,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提倡艺术形式、风格、流派多样化。认真组织各种形式类别的书法展览或比赛,组织评奖活动,开展书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工作,大力繁荣书法创作。推动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壮大书法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重视、支持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法活动,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八条 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会员的权益,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实行团体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条 各市书法家协会和省直书法团体或组织及驻辽部队等均为省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书法艺术的各个领域取得一定成绩的书法工作者,拥护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荐,报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成为本会会员。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会章程另行制订,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和对本会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有维护本会权益、缴纳会费,为公益事业做贡献的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有义务遵守本会章程和国家宪法,对因有违章、违法行为和违犯法律、触犯刑律者,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会籍的处分。

第十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七条 由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表理事会执行职权,理事会由主席团负责召集。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理事会确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提出,报省文联党组批准后方可实施。理事会会议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秘书长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空缺时由副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为协会驻会工作人员,列文联机关编制,由省文联党组负责管理。协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产生,由省文联党组在征求协会主席团等方面意见后,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由省文联党组任命,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其职责是在省文联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执行协会主席团决议。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的人选,以各团体会员组织为前提,如理事本人因工作变动或特殊问题不再担任理事时,其所在单位可推荐他人替补,报主席团批准。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在特殊情况下,可推举少数理事和主席团成员,交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政府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资助;其它合法收入。本会接受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修改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辽宁省书法家协会。

协会会址设在沈阳市。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10年12月5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宁山大厦二楼会议室召开。辽宁省委宣传部李刚副部长,辽宁省文联党组李春晓书记,辽宁省文联副主席伊忱、崔凯、洪兆惠、高桦参加了本次会议。辽宁省书协第四届主席团聂成文主席主持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辽宁省文联副主席伊忱代表文联讲话,辽宁省委李刚副部长代表宣传部讲话。大会向与会代表宣读辽宁省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名单,由省书协副主席兼秘书长胡崇炜向大会宣读题为:“以扬传统,勇于创新,团结奋斗,为实现辽宁书法事业大繁荣大发展而努力奋斗”辽宁省书法家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大会并做了修改章程的说明,并举手通过了新一届理事名单,大会选举甘海民为总监票人,陈征、秦玉滨等为监票人,最后全体理事实到会理事96人,投票产生了辽宁省新一届主席及副主席及理事会名单。

辽宁书法“兰亭奖”评奖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辽宁书法兰亭奖是经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审批,报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备案,由辽宁省文联、辽宁省书法家协会设立并主办的全省性书法艺术最高专业奖项。

第二条 设立辽宁书法兰亭奖的宗旨是: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推出精品,推出优秀的书法人才,繁荣和推进辽宁的书法事业,为振兴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创造辽宁书法事业的新辉煌。

第三条 设立兰亭奖的原则:坚持艺术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艺术面前人人平等。本着对文艺工作者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严肃、严谨地开展评奖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评审机构的设立

第四条 成立辽宁书法兰亭奖组织工作委员会。辽宁书法兰亭奖组委会为辽宁书法兰亭奖的领导机构,其组成人员为辽宁省文联有关领导、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主席团成员。

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秘书长1人,委员15人。

第五条 组委会的任务:组织和领导辽宁书法兰亭奖评选章程的实施。

第六条 成立辽宁书法兰亭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主席团及有关人员构成,报经辽宁省文联批准。

第七条 评委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奖规定。评委在评奖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省文联取消其评委资格,并不再聘用;相关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兰亭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秘书长1人),委员11人。

第三章 参评条件

第九条 凡在我省居住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书法作者均可参评。

第十条 参评作品的创作时间为上届评奖后至本届评奖前所创作的作品。

第四章 评奖、颁奖

第十一条 辽宁书法兰亭奖每届获奖人数为12人(书法、篆刻创作),分为金奖、银奖两个等次,其中金奖数为获奖总数的30%,其余为银奖。

辽宁书法兰亭奖用于奖励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的优秀书法作品。设行草奖5个,用于奖励在行草创作方面具有坚实传统功力和创造精神的作者;设篆隶楷奖5个,用于奖励在篆隶楷书创作方面基础扎实,具有鲜明个性的作者;设篆刻奖2个,用于奖励篆刻方面水平突出个性明显的作者。行草书、篆隶楷书、篆刻奖统一参评、公布、颁奖。

如申报作品总数的40%未达到18个,获奖数则按申报作品实际数量的40%。评奖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可有缺额。评委会不得擅自增加评奖数额,必须由省文联或组委会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兰亭奖的评奖要坚持“双百”方针,坚持艺术风格的“多样化”,准确把握艺术规律,提倡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勇于创新。

第十三条 在获奖作品产生过程中,应尽可能了解并参照作者以往艺术成就及综合修养,提倡书写水平与文化修养并举。

第十四条 评审方法。

1、评审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评审结果必须反映评委的集体意志。力求做到规范、准确、公平、法制。

2、各奖项参评作品均通过基层单位推荐,每个基层单位(团体会员)可推荐3件作品。评委对参评作品逐一进行审查表决,选出获奖候选作品。确定获奖候选作品后,再进行记名投票评选出辽宁书法兰亭奖创作奖作品。

3、评委不参加评奖。

第十五条 辽宁书法兰亭奖每三年一届,自二OO四年第一届算起。

第十六条 为了增强评奖的透明度,评奖结果评出后将与评委评语、评委身份和评奖程序以信函的方式一并发至参评单位进行公示,并在《辽宁文艺界》和东北新闻网公示一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当届评奖,根据实际情况另定细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辽宁省文联、辽宁省书法家协会共同制定。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辽宁省书法家协会。

第二十条 辽宁省书法兰亭奖资金来源主要是三个渠道:

1、省委、省政府的专项拨款。

2、社会赞助。

3、协会自筹。

所筹集资金只能用于评奖,不得以此赢利。

辽宁省书法家协会地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74号

邮编:1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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