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28 22:47
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辽宁省电视艺术家组成的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专业性和行业性群众团体,是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的团体会
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电视艺术家和广大电视艺术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电视艺术家的专业性社会团体。
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的主要任务是,最广泛地团结全省电视艺术家和电视艺术工作者,通过理论学习、业务培训、艺术研讨、作品评奖、人才表彰、中外交流与合作等多种方式,提高电视艺术工作者各方面的素质,以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电视艺术队伍。
发展电视事业、繁荣电视艺术,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是历史和时代赋予的庄严职责。辽宁省视协将以繁荣电视艺术为己任,扎根民族文化的沃土,吸纳世界文明的精华,站在时代发展的前沿,在辽宁这片充满希望的沃野上,浇灌出更加丰富多彩、品质优良的电视艺术之花。
本会宗旨是团结全省会员和广大电视艺术工作者,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全省电视艺术工作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繁荣辽宁电视艺术事业而努力奋斗。
本会鼓励和组织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学习电视艺术专业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文化素质,为繁荣我省电视艺术事业积极贡献力量。
本会有计划地组织、鼓励、扶植专业编导和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电视剧、电视文艺节目、电视纪录片节目以及其它电视艺术形式的创作。提倡题材、形式、风格和流派的多样化,创造出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富有地域特色的电视艺术作品,特别要注意扶植反映时代精神和民族优秀传统的现实题材的作品,以及省内少数民族的电视艺术创作。
组织电视艺术理论研究等学术活动,提高电视艺术节目的质量,以适应广大电视观众对电视艺术日益增长的需求。
努力发展壮大电视艺术工作者队伍。协同辽宁省广播电视局、省内各电视台及电视节目制作单位,采取积极措施,发现、培养、推荐新生力量,广开人才之路。
通过各种方式奖励、表彰优秀电视艺术节目和有成就的电视艺术工作者。
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讲座、培训班和电视片的观摩交流活动。努力提高电视艺术工作者理论与专业水平。
积极开展国内外的电视艺术交流,介绍国外电视艺术的有关信息、发展趋势,引进先进经验,扩大同兄弟省市及国外电视艺术界的横向联系,增进团结和合作。
本会有责任维护广大会员的著作权、名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理事会确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提出,报省文联党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省内各市可根据需要与可能建立地方组织。本会对地方组织在工作方针和业务上,有指导和帮助的责任,并应经常交流情况和经验。
以市(地)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身份担任的理事,如不再担任所在单位负责人,理事职务也由所在单位推举另一位负责人接任,并报辽宁省电视艺术家协会主席团备案。
本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空缺时由副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为协会驻会工作人员,列省文联机关编制。协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产生,由省文联党组在征求协会主席团等方面意见后,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由省文联党组任命,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其职责是在省文联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执行协会主席团决议。
本会视需要设名誉主席和顾问,由主席团决定。
团体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具有相当数量本会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者,均可申请,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凡户籍在辽宁省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赞成本会章程,在电视艺术创作、理论研究、评论、编辑出版、教育和电视艺术社会活动等方面做出较大成绩,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和当地文联、电视艺术家协会推荐,经本会主席团办公会议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会员标准。电视艺术节目的编剧、导演、摄像、录像、录音、美工、照明、音响、服装、化妆、道具等专业人员,其艺术成就为社会所公认者;在若干电视艺术节目中担任主角或主要配角的演员、电视译制艺术工作者和配音演员,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者;有较高造诣和成绩的电视音乐工作者;从事上述各项艺术工作,在全国、全省电视剧(电视节目)评奖中,主要单项奖的获奖者。
专门从事电视艺术研究、教学、编辑,授予讲师、助理研究员或编辑以上职称者,或未授予职称,其艺术成就为社会所公认者;从事电视艺术工作,经验丰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监制、制片、出版、资料以及管理工作者;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的省内从事电视艺术创作的作家、戏剧家和社会活动家。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本会会员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享受本会的待遇;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交纳会费,有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力。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本会会员触犯刑律,被开除公职和被剥夺公民权,或违反本会章程者,经主席团讨论通过,本会有权停止或取消其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