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8-25 14:33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Agreement on Import Licensing Procedures)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进口许可程序守则》基础上修改和完善的。
它由前言和8条组成。主要条款包括总则、自动进口许可、非自动进口许可、机构、通知、磋商和争端解决、审议、最后条款等,是对《关贸总协定》第8条和第13条的具体化。协议规定了实施进口许可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制订客观公正的许可程序,及时公布必要的信息,简化申请和展期手续,不得在外汇供应上实行歧视,不得因小错而拒绝批准,允许安全例外和保密例外。协议还规定了适用于自动和非自动许可程序的具体要求,包括发放许可证的时限和透明度要求。协议的宗旨是规范各成员实施进口许可程序的行为,保证进口许可程序的实施管理的简化、透明、公平与公正,减少进口许可制度程序方面的歧视性和行政管理的随意性。
协议规定设立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以保证协议的各项规定得到遵守。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包括序言和八项条款。进口许可属于一种行政管理程序,它不仅仅包括许可证制度本身的程序,而且还包括作为进口前提条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续。自动许可证制度通常用于统计和监督的目的,许可证签发当局没有处置权,应自动签发许可证。非自动许可制度用于对配额及其它限制性措施进行管理,许可证签发当局在审批许可证时可以行使签发与否的处置权。《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规定了适用于两种制度的一般规则以及适用于自动和非自动进口许可两种制度的特定规则。
(一)一般规则
为防止因不恰当地实施行政程序而导致贸易的扭曲,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发展目标及财政和贸易需要,各成员应确保为实施进口许可制度而采用的程序,符合《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和WTO的其它规定。 1、及时公布必要的信息
在向进口许可制度委员会通报的资料中,应以各成员政府及贸易商熟悉了解的方式(官方的公报、报刊或其他传媒),公布进口许可证申请程序的规定以及有关信息,包括关于个人、企业和机构提交这种申请的资格,需要接洽的行政机关以及需要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产品清单。公布的时间应在不迟于上述规定生效之日前21天,特殊情况最晚不得迟于生效之日。所公布资料副本亦应提供给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如有成员对所公布资料提出意见,则应对其予以考虑 。
2、简化申请和展期手续
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和展期的表格与程序,应尽可能简化。申请者有权索取并获得为使许可制度正常运行所必需的文件及情况,并有一段合理期(至少21天)供提交许可证申请。申请者应只同与申请有关的一个行政机关打交道;若确有需要,所接洽的行政机关最多不应超过三个。
3、不得因小错而拒绝批准进口
对于在单证上或程序上出现的显然不是企图欺诈或严重疏忽而造成的遗漏或差错,不应给予超出警告程度的处罚。货物在装船或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异,只要符合正常商业惯例,就不得以与许可证上的数字有所出入为由而拒绝批准其进口。 4、外汇供应不准歧视
不管是否受制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进口者,都应在同等基础上获得其支付许可进口货物所需的外汇。
5、允许安全和保密例外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可以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1条安全例外规定处理。如果提供这些保密资料将会妨碍法律的实施和损害公共利益或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协议成员可以不提供保密资料。 (二)自动进口许可制度
1、自动进口许可制度系指在任何情况下对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制度,不得以对进口货物产生限制作用的方式加以实施,不得对申请人进行歧视,符合法律要求的任何人均有资格申请并获得许可证。自动许可的申请在收到后应迅速予以批准,审批时间最长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
2、《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并不鼓励首先使用自动进口许可证,只有在无其他渠道和手段、而且已具备采用自动进口许可的条件下,才可以实施这种许可制度。
(三)非自动进口许可制度
非自动进口许可制度系指不属于自动许可制度管理的其它进口许可制度。除了进口限制措施本身的影响外,进口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程序不得对进口产生额外的贸易限制或扭曲的作用,也不得造成更大的行政负担。
协议对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的运作制定了如下具体规定: 1、保证许可证管理的透明度
应其它成员的要求,必须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贸易限制的管理、近期签发的进口许可证,供应国之间的许可证分配情况以及进口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进口数量和金额统计。通过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配额,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各国政府和贸易商熟悉的方式,公布配额总量(数量或金额)、配额始末日期及其任何变化情况。如果配额是在供应国之间进行分配,应将分配情况立即通知所有与该产品有利益关系的成员。 2、公正及时地实施许可程序
任何符合进口国法律和行政管理要求的任何个人、企业或机构都具有同等资格申请许可证。若未获批准,申请者可要求告知理由,并有权按国内立法上诉或要求复查。如果申请是按先来先得的原则处理,审批的期限不应超过30天;若是同时处理所有申请,审批的期限不应超过60天。许可证有效期应合理,不应缩短到阻碍货物进口。如果实行配额管理,不应影响配额的充分使用。
3、符合配额许可证分配的要求 在分配许可证时,应考虑申请者的进口实绩和以往所发放的许可证的使用情况,还要考虑对新的进口商合理分配许可证,特别要考虑到从发展中国家进口产品的进口商。如果通过许可证来管理全球配额,许可证持有者可自行选择进口来源。如果配额分配是在产品供应国之间进行,许可证上应列明具体国家。
4、对误差采取补偿措施
对因符合正常商业惯例的微小误差而造成进口货物的数量、金额或重量超过许可证上规定的水平,可在未来的许可证分配时作出补偿性调整。
(四)加强通报和审议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了专门的进口许可制度委员会,由每个成员的代表组成。该常设机构通过召开会议,由各成员就协议的执行情况以及与协议相关的其它任何事项进行磋商。委员会应在必要时举行审议,但至少每两年审议一次,以保证《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的各项规则得到遵守,促进协议目标的实现。协议要求各成员及时向进口许可制度委员会通报其许可制度的详细信息,包括:说明许可程序是自动的还是非自动的;若是自动进口许可程序,说明其行政管理的目的;若是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说明通过许可程序所施行的措施;若可能作出估计,说明许可程序的预计期限,若无法估计,说明为何不能提供预计期限的理由;受许可程序管理的产品清单;索取许可申请资格资料的联系点;接受申请书的行政机关;公布许可程序的出版物日期与名称;如果有成员发现其他成员未通报有关情况,它可以对其进行反向通报。各成员必须保证本国有关进口许可的法律、规章和管理程序符合协议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