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27 14:07
加班是指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工作,称为“加班”。超时加班与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不相符,与国家提倡的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也脱节。
中国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单位,因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和非工作时间继续从事本职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支付加班工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占用职工法定假期或者双休日正常上班的,应按照《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一)工作日加班。
(二)双休及法定假期加班。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1-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休息日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安排补休的,不计算加班时间。
(三)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或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安排调休、补休的形式予以冲抵或规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如今的超时加班,不少是以“隐形”的方式出现,很难精确计算劳动者的工作。自从有了智能手机,有了工作微信群,很多人的上下班时间就变得模糊。这种情况下,时刻待命、日夜不分的工作状态,也不利于身心健康。特别是在新兴的互联网行业,员工超时加班的问题一直没能得到彻底解决。而且,为了鼓动员工无节制加班,有的互联网公司还精心炮制并灌输给员工一套“加班光荣”的价值观。超时加班伤害了员工的身心健康,但是倍觉疲劳的员工却由于势单力薄,无力改变。特别是当一些企业由于利益需要,歪曲奋斗和幸福的意义,让员工发声维权变得更为不易。“996”是一个生态恶化的结果,社会不能指望靠个别企业自净能力去解决,而是要在司法执法层面上采取措施,扩大劳动监察队伍,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必须给超时加班划一条红线,遏制超时加班现象进一步扩散,保障劳动者权益,不让劳动者陷入无休止的加班海洋中。
北京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在全市组织开展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维护集中排查整治,聚焦重点行业企业,集中排查整治超时加班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工时和休息休假权益。随后,山东、安徽、河南、广西、青海、湖南、湖北、江西等省份也纷纷出手,开展超时加班集中排查整治。
加班现象在某些行业甚至普遍制度化和严重超时化,“996”“007”流行,让职工不堪重负,由高强度加班引发的悲剧并不鲜见。事实上,“996”工作制属于违法。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监管部门和社会舆论方面应该对于超时加班现象给予更多关注,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曝光不良典型,发掘表彰好的典型。其次,劳动者如果面临强迫或者半强迫超时加班,应该勇于、善于依法维权。此外,企业管理者还是要转变自己的过分压榨劳动者的错误观念,树立依法依规管理的正确理念。未来要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包括如何处罚超时加班、如何定义和区分必要性加班和非合理性加班,完善相关制度和细则,加强规范落地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引导企业自觉尊重和执行规定,不再强迫或变相强迫过度加班,积极倡导不加班文化。
包工时方式是用人单位每月固定支付员工极限加班费的方式,法定极限加班工时36小时/月,其超出部分不计算其内(注明: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则不再另算)。用人单位采用包工时方式是由于工作量使工作时长不可控因素而所致,以此保证工作项目的完成进度,通常员工加班工时都会不低于法定加班工时。
非包工时方式是用人单位每月依照员工实际加班工时支付加班费的方式,法定极限加班工时36小时/月,其超出部分不计算其内。用人单位采用包工时方式是由于工作量使工作时长可控因素所致,通常员工加班工时不高于法定极限加班工时36小时/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 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部发〔1995〕187号
九、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在每周40小时、还是在每周 44小时基础上计算?
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业所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基础。即实行每 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上述加班加点,仍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 时为基础计算。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7]271号)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不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三、《劳动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元旦:1月1日—3日放假,共3天。其中1月1日为法定假日,将2006年12月30日(星期六)、31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分别调至2007年1月2日、3日,2006年12月30日(星期六)、31日(星期日)上班。
元旦假期,1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2日、3日这两个休息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二倍支付加班工资。
下班后“微信办公”算加班吗?
约定不定时工作制,公司不必支付加班费。微信工作超出简单沟通范畴属于加班。
2024年1月,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某酒店一名高管被要求每周五、周六深夜在微信工作群中打卡汇报工作成果,法院判决认定为加班。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