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23 10:45
连结根据(connecting ground),抵触规则两个必要构成成分之一,一个抵触规则借以规定某一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又称连结因素、连结概念、连结点。
例如,按照德国1896年《民法典施行法》第17条第1项,离婚适用起诉时夫的本国法。这个抵触规则以起诉时夫的国籍作为规定离婚适用起诉时夫的本国法的根据。连结根据主要分为客观的连结根据和主观的连结根据。
住所
抵触规则以住所作为连结根据时,规定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20世纪80年代,英国、美国、丹麦、挪威以及拉丁美洲的大多数国家,如阿根廷、巴拉圭、乌拉圭、危地马拉等国,关于人法的问题,即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婚姻关系、亲属关系和继承关系的问题,在不同程度上都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来解决。以住所作为连结根据时,对于住所这个概念的解释,按照大多数学说,适用法院地法解决,因为这实际上是对内国的抵触规则的解释问题;但在反致和转致的场合,因为须适用外国的抵触规则,就适用该抵触规则所属国的法律来解决。
国籍
抵触规则以国籍作为连结根据时,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20世纪80年代,许多国家,如日本、土耳其、埃及、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希腊、葡萄牙、联邦德国、奥地利、匈牙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波兰、捷克斯洛伐克、芬兰、瑞典、卢森堡、南斯拉夫、巴西、智利、哥伦比亚、秘鲁、委内瑞拉、海地、萨尔瓦多、加蓬等国,在不同程度上,都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来解决关于人法的问题,即其抵触规则以国籍作为连结根据。采用国籍作为连结根据时,当事人究竟具有什么国籍,应依有关国家的国籍法决定。例如,一个人是否为德国人应依德国国籍法决定,是否为法国人应依法国国籍法决定。
习惯居所
抵触规则以习惯居所作为连结根据时,规定适用当事人习惯居所地法。习惯居所与住所的区别,在于当事人必须有永久居住在某一地方的意思,才能在那里有住所,而在习惯居所的场合,当事人只须事实上经常居住在某一地方,而不必有在那里永久居住的意思。因为习惯居所主要依据客观的事实而成立,较之住所的概念要单纯得多,所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把习惯居所作为连结根据的倾向正在增加。例如,1956年10月24日《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和1961年10月5日《保护未成年人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都以习惯居所作为连结根据,即关于对儿童抚养的义务,适用儿童的习惯居所地法;关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由未成年人习惯居所地的机关管辖并适用习惯居所地法。
物的所在地
抵触规则以物的所在地作为连结的根据时,规定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关于物权的问题,一般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例如,一个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移转,按照英国民法,如果特定动产在买卖契约成立时已处于可以交付的状态,则契约的成立即实现了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无需由出卖人将该动产实际交付买受人;而按照联邦德国民法,还必须由出卖人将该标的物实际交付买受人。所以,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问题,应依当事人主张所有权移转时物的所在地法解决。
行为地
抵触规则以行为地作为连结根据时,规定适用行为地法。行为地法主要适用于下列两种场合:一是法律行为的方式。按照法律,有些法律行为不需要一定的方式,某些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方式,如书面、公证等,才被认为有效。法律行为的方式适用行为地法,是一个得到一般承认的国际私法原则,称为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婚姻的方式,例如结婚是否需要证人,或举行公开的仪式,或向主管机关登记,也适用行为地法,称为婚姻举行地法。二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指由于故意或过失(在例外场合,甚至没有故意和过失)而致他人受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在国际私法上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履行地
抵触规则以履行地作为连结根据时,规定适用履行地法。按照F.K.von萨维尼的学说,契约债务应适用履行地法。20世纪80年代联邦德国法院的判例认为,契约债务除当事人已合意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外,适用履行地法解决。
法律关系的特征性
按照瑞士A.F.施尼策尔和德国诺伊豪斯的学说,法律关系的特征性履行行为或特征性内容作为连结的根据应适用于一切法律关系。但是在实践上,它只是适用于契约债务。契约债务的特征性履行行为(或特征性内容)是指应提供实物或劳务而不是支付现金的履行行为。例如,在买卖契约中,出卖人的债务是交付买卖标的物,买受人的债务是支付价金,则前一债务是买卖契约的特征性履行行为。关于契约债务的抵触规则以债务的特征性履行行为作为连结根据时,规定适用应提供特征性履行行为的债务人的住所地法。这样可以避免对一个双务契约(如买卖契约)适用两个债务人(如买卖契约中的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两个住所地法,从而使法律的适用简单化。
职权行为地
这个连结根据适用于程序问题。例如,法院的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公证机关的公证程序,登记机关的登记程序,也分别适用公证机关地法和登记机关地法。
即当事人的意思。抵触规则以当事人的意思作为连结根据时,规定适用各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表明当事人有以合意选择适用的法律的权能。这个连结根据主要适用于契约。例如1955年6月15日海牙《有体动产国际买卖法律适用公约》第2条规定,这种契约适用契约当事人所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国内法。不少国家的抵触规则也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这个连结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