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罪名

更新时间:2023-05-11 21:02

选择罪名,“单一罪名”的对称。是指包含多个犯罪行为犯罪对象的罪名。罪名的一种。以罪名是否可以选择为标准划分的罪名类型。选择罪名的特点是,罪名中包含有多个犯罪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这些行为中的一个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而实施了多个或者全部犯罪行为,也仅构成一罪,而不构成数罪。如中国刑法中的制毒、贩卖、运输毒品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个行为的,罪名即告成立。实施制造毒品行为的,构成制造毒品罪。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构成贩卖毒品罪

选择罪名可以统一适用,也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分解使用。如《刑法》第171条规定的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实施运输毒品行为的,构成运输毒品罪。实施制造、贩卖、运输毒品行为的,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一个罪名,而不构成数罪。再如中国刑法中规定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只要行为人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三种犯罪对象中之一的,罪名即告成立。盗窃枪支的,构成盗窃枪支罪。盗窃弹药的,构成盗窃弹药罪。盗窃爆炸物的,构成盗窃爆炸物罪。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罪,而不构成数罪。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