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5 13:17
道路广场用地 (roads and squares )是指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用地分类代号为S,共分三个种类:
(1)道路用地(S1),主干道、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2)广场用地(s2),公共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城市中的各个组成部分通过城市道路广场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通过合理组织道路系统,积极配置各项道路交通设施,加速道路交通建设,形成良好的城市面貌等方面,对城市总体布局中的各项用地,特别是吸引人流、车流集散点的用地提出具体布置的意见,做到相互协调,有机联系,使整个城市总体布局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
(1)满足城市用地功能组织的要求
以用地功能组织为前提,用地功能组织充分考虑城市交通的形成与组织,建立完整的道路系统,合理布置交通源。
用道路作为联系、划分城市各分区、组团、各类用地的骨架,组织城市景观:主路一分区,次路一街坊,支路一组团。
(2)满足交通运输要求
以毗邻用地的功能决定道路性质,进行道路分类,道路功能同毗邻用地性质相符。
道路系统完整:线形顺畅、网络合理、分布均衡。
利于实现交通分流:快速与常规、交通性与生活性、机动与非机动、车与人的分离。
与对外交通衔接得当:内外有别,场站之间联系方便。
(3)满足城市环境和景观要求
城市环境要求:朝向、主导风向、过境道路穿越、噪声等。
城市景观要求:与自然环境结合、与人文景观结合、避免单调。
(4)满足管线布置的要求
满足地面排水和工程管线布置的要求:地面排水、管线敷设、地下空间使用。
在满足基本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和结合地形,减少工程量。
(1)根据城市之间的联系和城市各项用地的功能、交通流量,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特点确定道路交通系统,并有利于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
(2)城市道路应根据其道路现状和规划布局的要求,按道路的功能性质进行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连接工厂、仓库、车站、码头、货场等的道路不应穿越城市的中心地段。
②位于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大型公共建筑前的路段应设置必要的人流集散场地、绿地和停车场地。
③商业、文化、服务设施集中的路段可布置为商业步行街,禁止机动车穿越;路口处应设置停车场。
④汽车专用公路,一般公路中的二、三级公路不应从城市内部穿过;对已在公路两侧形成的城市用地应进行调整。
⑤山区城市的道路应尽量结合自然地形,做到主次分明、区别对待;其道路网形式一船多采用枝状尽端式和之字式或环形螺旋式系统。
(3)各级道路衔接原则:低速让高速;次要让主要;生活性让交通性;适当分离在不同街区也各有所侧重。应避免畸形路口(>60度,<120度,多路交叉)。
(4)对外交通道路与城市道路网的连接
①一般公路,可以直接与城市外围的干道相连,要避免与直通城市中心的干道相连。
②高速公路,则应采用立体交叉、联络线连接城快速道路网(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和城市外围交通干道,中小城市与高速公路一般设1个出入口,大城市设2个以上的出入口。
③高速公路不得直接与城市生活性道路和交通性干路相连。对于特大城市,高速公路应在城市外围,同城市主要快速交通环路相连,通过城市中心地区可采用高架或地下道的方式。
一、公路用地:指现有供公路使用之土地及依本法第九条编定预供公路使用之土地。
二、路基:指承受路面之土壤部分,其幅度包括路基有效宽度及为使路基稳定所形成填挖土之边坡。
三、路基边缘:指路基坡脚或坡顶之边缘。
四、路肩:指路基有效宽减除车道宽及行车分隔设施宽所余两侧之路基面。
五、路肩内侧与外侧:路肩与车道衔接之一侧为内侧,另一侧为外侧。
六、弯道内侧与外侧:公路曲线部分近圆心之一侧为内侧,远圆心之一侧为外侧。
七、路拱:指公路横断面之曲线。
八、路面:指承受车辆行驶部分,在路基上以各种材料铺筑之承受层。
九、行车分隔设施:指在公路路幅内,为区分车道或导引行车所设之设施。
十、使用人:指在公路用地内挖掘、埋设或附挂设施之公私机构或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