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川宁

更新时间:2024-02-02 11:26

邹川宁,男,汉族,1962年5月出生,四川渠县人,198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8月参加工作,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曾任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人物履历

1980.09-1984.08 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律专业学生;

1984.08-1988.04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1988.04-1989.02 北京大学外语系进修学员;

1989.02-1991.10 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研究生;

1991.10-1992.10 英国伦敦大学访问学者;

1992.10-1995.06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

1995.06-1995.09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正处级审判员

1995.09-1998.04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1998.04-2000.01 山东省青岛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2000.01-2004.12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其间:1999.09—2002.07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在职学习);

2004.12-2005.01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2005.01-2012.03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12.03-2022.04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3年2月16日,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邹川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山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3年2月至2023年1月,邹川宁先后多次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现金、购物卡。

2019年1月至2022年1月,先后多次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邹川宁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开除党籍

2023年6月,经山东省委批准,山东省纪委监委对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邹川宁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邹川宁丧失理想信念,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消费卡,违规接受宴请;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底线失守、执法犯法,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业务承揽、土地使用权获取、案件审判和执行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邹川宁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邹川宁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终止其青岛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一审审理

2023年10月24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邹川宁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08年至2022年初,被告人邹川宁利用担任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业务承揽、土地使用权获取、案件审判和执行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10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邹川宁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邹川宁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4年1月29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邹川宁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邹川宁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2年初,被告人邹川宁利用担任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业务承揽、土地使用权获取、案件审判和执行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10万余元。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邹川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邹川宁系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及孳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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