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9-02 10:28
1968.08-1969.03 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四师四十二团四连战士、副班长
1969.04-1979.04 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六师边防巡逻分队战士、保管员、仓库副主任、机电科副科长、装备处副处长、机关团总支副书记,连团以上干部政治学校政治经济学、《资本论》、马列主义经典理论教员
1979.05-1990 中日合作天山内衣厂合同管理员、法律顾问
1991.05-1993.10 香港日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
1993年11月以来在上海市工贸、精诚九江、申房、四维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2003年6月6日,郑恩宠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上海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6月18日转逮捕。2003年10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郑恩宠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在郑恩宠入狱后,上海的主要媒体,比如新民晚报、解放日报和文汇报发表了《“桂冠”背后的真相——郑恩宠其人其事》的文章,文中称,“大庭广众面前,郑恩宠以一副正人君子的模样招摇撞骗;在阴暗角落里,他却从事着坑、蒙、骗的勾当”。
郑恩宠的妻子蒋美丽称:郑恩宠代理了500多起诉讼,总共收费60余万元。但他的收费在同行中是很低的。
2005年12月9日,郑恩宠获德国法官联盟本年度人权奖。 理由是“郑律师保护500多户被剥夺房产的当事人利益,对抗中国大陆风行的建筑热、为所欲为的司法部门和腐败的经济界和政界”。
2007年10月30日,腾讯网引用《财经》杂志报道《上海首富周正毅兴衰录:从百亿富豪到阶下囚》称:“2003年4月,六名静安区”东八块“居民,向静安区法院提出诉讼,控告发展商将原订的旧城改造项目变成推倒重建高档住宅,并拒绝按有关政策让其回迁,此案本定于5月21日开庭,后拖延至5月28日,这正好是香港媒体报出周正毅被扣查的日子。上海市警方于6月6日刑事拘留一位专长于拆迁诉讼的律师郑恩宠,但却声称此举与周正毅案无关,郑恩宠被拘是因为其“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除此之外,更无其他信息。”
房地产、房屋买卖、拆迁、治安、税务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程招投标等。
郑恩宠于2003年5月下旬,从民警徐某处获悉本市公安机关处置上海益民食品一厂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出警情况的秘密后,作了记录、整理,并于同月23日上午在其晋元路住处,以手写稿的形式将上述秘密传真给在美国纽约的“中国人权”组织。郑恩宠为确保该秘密送达,又于当晚将上述秘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中国人权”组织。经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上述秘密属机密级国家秘密。
2003年5月28日,郑恩宠在其晋元路住处,将新华社2003年第17期(出版日期4月30日)的《内参选编》中的《强行拆迁引发冲突,记者采访遭遇围攻》一文的复印件传真给“中国人权”组织,并在该复印件上亲笔注明“新华社内参稿,望引用”。经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上述文件属秘密级国家秘密。 后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将鉴定情况报告了国家保密局,国家保密局专门复函《关于上海市保密局对郑恩宠案所作密级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确认了上海市保密局的鉴定结论为有效。
法庭认为,根据郑恩宠的文化程度、社会阅历及其所从事的职业,结合郑向在美国纽约的“中国人权”组织传真文章时特意加注“新华社内参稿,望引用”等文字以引起对方重视的行为,结合郑到案后曾作的《内参选编》是内部参考文章,非高级别公务人员看不到的供述,郑主观上具有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故意。
另外,法庭认为:境外组织是否收到,损害国家利益的实际后果是否发生,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郑案的辩护律师认为这两份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都不应归为国家机密。有人认为,这两份信件内容,都是社会上发生的公开事件,不应属于秘密,国家将社会公开的事情作为国家机密来进行封锁,本身是荒谬的。德国柏林律师公会认为“一个律师为了维护自己委托人的利益,经于委托人协商,有权诉诸公众,这个律师权利是不容剥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