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

更新时间:2022-03-30 21:13

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领导班子

局党组书记、局长:李云

副局长:刘耀春

局党组成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王云飞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云武

局党组成员、局机关党委书记:丁玉厚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白慧君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魏青云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宝林

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挨亮

调研员:王桂兰

调研员:郝文国

调研员:刘广荣

调研员:黄·格西格

副调研员:萨仁

副调研员、东胜区国土资源局局长:张锐 

工作职能

1、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⑴ 原市地质矿产局的职能;

⑵ 原市土地管理局的职能;

⑶ 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

⑷ 市建设委员会的测绘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将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由水利局承担。有关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职责分工按中编办发[1998]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强化的职能

国土资源局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批农耕地、草牧场保护和其它土地管理。

(四)转变的职能

⑴ 将市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察及相关任务,交由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⑵ 将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由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⑶ 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局不从事土地、矿产资源的经济活动,与所属的企业彻底脱钩,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的生产经营开发活动。

2、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国土资源、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有关法规、条例、规章。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政策和措施。制订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审核,指导、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总体规划、地质勘察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旗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利用、矿产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土地开发政策,规划和指导生态退耕,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退耕复垦和开发用地监督工作。

(五)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工作。

(六)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及临时用地管理,贯彻执行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苏木乡镇、村嘎查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牧区集体非农(牧)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须经上级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查登记报批和管理权限内的采矿权出让审批发证和转让、抵押审批登记;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查报批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察行业管理,管理地堪成果;负责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管理;依法管理矿权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初步审查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编制市重大测绘项目规划,实施测绘行业管理,进行测绘资格初审和报批工作。

(十)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堪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部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安排并监督检查财政拨给的各类专项经费和其它业务经费。

(十二)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技术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上级测绘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科室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内设11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档案、信访、接待、督查、保密、保卫、后勤、机关财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二)财务审计科

组织拟定有关财务制度,对直属机关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承担财政拨给的各类专项经费和其他业务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稽查;管理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投资工作;负责综合统计报表的编制、汇总和审查报送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和旗区国土资源部门征费的财务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教育科(执法监察科)

研究拟定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土地供应、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测绘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对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及测绘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组织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宜;负责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拟定国土资源和测绘执法监督及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行为及测绘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承担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执法人员的执法监察工作。

(四)综合规划科

组织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利用、地质勘查、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基础测绘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和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国土资源科技合作对外交流;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五)地籍管理科

贯彻执行地籍管理办法和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及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并拟定实施细测;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检测、地籍权属纠纷;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

(六)土地利用与保护科

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及临时用地管理,贯彻执行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苏木、村嘎查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区集体非农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承担须经上级审批的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监督执行农区用地特殊保护、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及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实施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

(七)矿产开发管理科

依法进行采矿权出让审批登记开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依法调处重大采矿纠纷;按规定审查矿权评估机构从事矿业权评估的资格,初步审查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评估结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八)地质资源与环境管理科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占用登记、统计管理工作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承担地质勘察行业管理,对地质勘察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勘察成果;依法审查对外合作区块;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组织认定并管理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部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九)测绘管理科

组织实施测绘行业管理,审查测绘单位资格和测绘任务登记;组织编制市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规划并负责实施管理;指导监督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和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审核地图编制和出版工作;指导保护测量标志。

(十)纪检监察室

按照市纪委监察局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负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协助局党组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安排、部署、检查、考核、贯彻落实工作;负责受理对国土资源系统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上述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负责检查、督导国土资源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政务公开等,以及协助局党组抓好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督察工作;对干部的提拔、任免和调动提出廉政鉴定意见;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方案;做好群众信访工作的受理、交办和转办工作;负责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一)人事科

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及国家有关人才资源开发、人事管理的法规、政策,组织办理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职务任免、晋级、工资调整、调动转任等手续;组织实施机关职工年度考核;拟定干部培训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组织办理旗区国土局、分局科级干部考察、任免等手续;管理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直属事业单位人员、旗区国土局、分局科级人员人事档案;负责年度责任目标分解、下达、考核、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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