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31 20:02
山城志愿者(原重庆山城志愿服务中心),是重庆本土最具潜力的公益组织之一,正式成立于2007年11月11日,2014年9月19日在重庆市民政局正式注册成立,已经正式注册的志愿者达7000余名,组织活动1000余次,志愿者服务时间累计数万余小时。
人人献出一点爱,让山城变得更美好
为志愿者赋能,助志愿者发展,共建志愿服务枢纽平台
传递爱心、分享快乐
诚信、奉献、专业、共享
优质服务是志愿服务的生命线
让爱心成为一种习惯
准时、服从、团结
第一部分条例总则
第一条制定意义
重庆山城志愿服务中心(简称:山城志愿者)是一家在重庆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公益机构,主要致力于志愿者发展工作,负责志愿者宣传招募、登记注册、志愿者文化营造、志愿者培训、志愿者活动及服务转介等综合管理工作。
为规范重庆山城志愿服务中心志愿者注册与管理工作,加强志愿者注册服务要求,明确注册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提升本中心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志愿者定义
志愿者(Volunteer,也称义工)是指以利他主义为原则,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注册志愿者定义
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流程和程序,在重庆山城志愿服务中心登记注册、接受培训、参加服务活动的社会人士。
第四条条例所涉相关定义
(一)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志愿者服务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
(二)本机构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关爱老人、残疾人、困境儿童、公共场馆服务、大型赛会服务等。
(三)本机构重点帮扶和关注的群体包含:残障群体、困境儿童、空巢老人等。
(四)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默认为自动产生服务契约,应遵守相关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不得随意更改服务内容和抵制相关服务
(五)志愿者注册可分为个人注册和团体注册,个人注册指社会公民以个人身份申请加入,团体注册指单位、群体或者组织整体或者多数联合申请加入的行为。
第二部分志愿者注册
第五条注册条件
(一)年满十六周岁,有相对独立的经济能力和生活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并建议由法定监护人陪同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
(二)具备参加志愿者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认同山城志愿者的使命理念。愿意秉承利他主义的价值观。
(四)能够承诺稳定的服务时间(以单项服务的具体指标为准)。遵守山城志愿者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服务要求。
第六条注册要求
(一)填写个人志愿者申请表
(二)完成在线考试后可以获得志愿者注册登记编号
(三)每年承诺完成最低不低于20小时的服务时间。
(四)志愿者证件两年有效,到期后需到服务中心年审并更换新志愿者证件。
第七条注册流程
(一)申请人可通过山城志愿者官网了解、咨询机构具体使命和服务内容,确定认同服务方向和方式。
(二)通过山城志愿者官网或者前往服务中心填写提交志愿者注册登记表,详细填报服务方向和特长技能。
(二)根据服务中心安排和申请人自己的时间,报名申请参与志愿者基础培训。
(三)根据自己期望参与的服务领域和能够提供的服务内容,加入相关的分类群或者邮件组。
(四)办理和发放注册志愿者证书和服务挂牌,并建立志愿者档案,授予唯一的山城志愿者识别编号。并提供服务分类的相关联系信息和管理手册。
(五)浏览山城志愿者官网公益活动招募信息,报名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参加3次以上志愿者活动,可申请加入专项志愿者服务站点。
(六)累计服务时间满50小时以上,可申请星级志愿者认证。
第三部分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注册志愿者权利
(一)参与志愿者年会,审议听取重庆山城志愿服务中心的相关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志愿者服务站点负责人和志愿者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三)对山城志愿者的相关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优先获得山城志愿者和其他志愿者组织提供的服务。
(五)参加山城志愿者、重庆爱心网及相关合作公益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并享有参加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的权利。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志愿者的权利。
(七)要求获得从事志愿者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八)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九条注册志愿者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山城志愿服务中心志愿者的形象。
(五)掌握相关的志愿者服务技能,并尊重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山城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部分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组织管理架构
(一)重庆山城志愿服务中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机构决策机构。
(二)重庆山城志愿服务中心设立志愿者服务站点、小组管理结构,分领域分项目协助开展志愿者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志愿者管理工作委员会
(一)由服务中心在优秀服务志愿者中推荐,或者5名以上志愿者联名推荐,经网络公示和征求意见,确定成为管委会团队成员。
(二)志愿者管理工作委员会(简称志愿者管委会)成员为11名,其中服务中心专职人员3名,志愿者站点负责人代表、志愿者代表共8名。
(三)志愿者站点负责人、终身荣誉志愿者优先进入志愿者管理工作委员会。
(四)志愿者管委会成员任期一年,每年志愿者年会述职及选举新一届成员。
(五)志愿者管委会每月召开一次线下会议一次,线上会议一次,讨论、确立、通过下一月度志愿服务计划和其他志愿者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服务站点管理
(一)根据服务中心服务方向和服务需求设立常规服务站点,设立服务站点管理团队。
(二)服务站点由站长总体负责,下设副站长4名,分别负责召集、领队、培训、组织等工作。
(三)相关站点负责人由服务中心指派或服务志愿者推荐,但需有该站点服务领域志愿服务50小时以上经验。
(四)站点负责人带领服务志愿者全年最少完成集中服务活动8次以上或站点志愿者累计300小时以上。
第十三条志愿者小组管理
(一)注册志愿者拥有相同服务领域和意愿,可申请成立志愿者小组,推举产生组长和副组长,自主策划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二)志愿者小组需在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及时在服务中心备案。
(三)志愿者小组活动策划实施的活动需报服务中心备案记录,并在活动结束后提交活动简报。
(四)志愿者小组所需活动经费可自筹、AA或申请服务中心资助,但不得设立小金库,自筹或资助的费用返还服务中心,AA的费用返还志愿者。
(五)志愿者小组全年最少完成2次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注册志愿者
(一)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活动授权负责人填写志愿者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并报服务中心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二)各服务站点或者项目志愿者小组应建立健全小组志愿者成员服务档案,并设立和制定相关的服务手册,做到活动的策划、执行、总结均有文档备案,服务的内容、技能、物资均有清晰的指导手册。
(三)注册志愿者参与服务均应统一佩戴山城志愿者服务挂牌,携带注册志愿者证件,如需穿戴志愿者衣服或者马甲,应为山城志愿者授权指定志愿者服装。
(四)注册志愿者应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基础培训、服务技能培训、志愿者提升培训和志愿者技能认证等活动。
(五)注册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受助者或者服务对象的尊严和感受,不得有嘲讽、藐视、忽视等行为。
(六)注册志愿者将累计志愿服务时间在服务中心随时备查,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服务中心或其他志愿者组织的支持。
(七)对拒不履行注册志愿者义务的,山城志愿者可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八)注册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山城志愿服务中心承担责任,但保留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注册志愿者追偿的权利。
(九)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注册志愿者造成损害,山城志愿者将支持受损害的注册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山城志愿者签约法律顾问将提供必要支持。
第五部分激励和表彰
第十五条激励表彰分类
服务中心将客观记录注册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和效果,并依据服务时间和效果进行年度优秀志愿者评定、星级志愿者评定、市区级优秀志愿者推荐等,并及时开展优秀通报与表彰工作。
第十六条年度优秀、星级、金牌志愿者评定
(一)山城志愿者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普通志愿者或者星级志愿者,星级志愿者的评定标准为服务满50小时,二星级100小时,三星级200小时,四星级300小时,五星级400小时,六星级500小时,服务满600小时以上获颁山城终身志愿者荣誉称号。
(二)年度优秀志愿者将从星级志愿者中选举评选,将根据服务质量和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三)获得山城志愿者终身志愿者荣誉称号的将推荐出任至志愿者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或荣誉理事。
第十七条市区级优秀志愿者推荐
全年服务满100小时,并担任了志愿者服务站点、志愿者小组的志愿者,将优先被机构推荐至各级政府优秀志愿者评选表彰。
第十八条优秀表彰
(一)注册志愿者自获得“星级志愿者”荣誉称号后,将授予星级志愿者服务卡,并享受活动优先报名的特权。
(二)每年的志愿者年会将统一表彰年度优秀志愿者,授予相应的荣誉证书。
(三)获得山城志愿者终身志愿者荣誉称号的注册志愿者,除了授予山城志愿者最高荣誉奖章外,将推荐出任荣誉理事。
第六部分附则
第十九条异地管理
注册志愿者因工作和学习地区变动导致长期不在或者临时不在重庆区域的,可在服务中心登记备案,机构将最长保留志愿者档案两年,两年期间可以不履行服务时间规定。两年后依然不能履行服务承诺的,将取消志愿者资格和编号。
第二十条条例管理
本志愿者注册管理条例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重庆山城志愿服务中心。
第二十一条生效时间
本志愿者注册管理条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