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治理

更新时间:2024-07-08 11:45

金融机构治理(Financial Institution Governance)是指针对从事金融业有关金融服务的机构或部门的治理。金融机构治理按照关注对象法人资格特点不同可以分为金融法人机构治理和金融非法人机构治理两大类,在金融法人机构治理中,按照法人资格的形态不同又可以划分为公司法人金融机构治理和非公司法人金融机构治理。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石。当前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公司治理取得了长足进步,但部分机构公司治理有待完善。金融机构只有抓住“公司治理”这个牛鼻子,下大力气加以改进,才能进一步转型升级,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

体系

金融机构治理(Financial Institution Governance)按照关注对象业务类型不同可以分为金融控股公司治理(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Governance)、银行治理(Bank Governance)、城市信用合作社治理(Urban Credit Cooperative Governance)、农村信用合作社治理(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Governance)、保险公司治理(Insurance Company Governance)、相互保险组织治理(Mutual Insurance Organization Governance)、证券公司治理(Securities Company Governance)、基金管理公司治理(Fund Management Company Governance)、期货公司治理(Futures Company Governance)、信托公司治理(Trust Company Governance)、资产管理公司治理(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Governance)、财富管理公司治理(Wealth Management Company Governance)、财务公司治理(Financial Company Governance)、贷款公司治理(Loans Company Governance)、货币经纪公司治理(Money Brokerage Company Governance)、租赁公司治理(Leasing Company Governance)、担保公司治理(Guarantee Company Governance)、汽车金融公司治理(Auto Finance Company Governance)、消费金融公司治理(Consumer Finance Company Governance)、银行理财公司治理(Bank Financing Company Governance)、登记结算公司治理(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mpany Governance)、股票证券所治理(Stock Exchange Governance)、黄金交易所治理(Gold Exchange Governance)、期货交易所治理(Futures Exchange Governance)、外汇交易中心治理(Foreign Exchange Trading Center Governance)等。

监管

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准则》是我国银行保险机构共同遵循的公司治理纲领性监管制度。《准则》主要创新:一是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要求正式写入监管制度。首次在监管制度层面对国有机构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提出总体要求,同时明确民营机构要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二是吸收整合现有银行业监管规制与保险业监管规制的核心内容,进一步健全完善了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监管规则。三是借鉴引入《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所倡导的良好做法,如要求董事公平对待所有股东,明确董事会应当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注重保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员工参与公司治理,落实环境社会治理责任,发展绿色金融等。

《准则》共11章117条,包括总则、党的领导、股东与股东大会、董事与董事会、监事与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利益相关者与社会责任、激励约束机制、信息披露、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附则。《准则》明确了各治理主体的职责,强化了治理机制运行的规范性,重点包括:明确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会议及表决等相关规则;强调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的选任、职责及履职保障,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及会议表决等要求;规范监事选任履职以及监事会、高管层的设置和运行;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与机制,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及内外部审计。

评估

为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决策和部署,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评估内容和方法、评估程序和分工、评估结果和运用、附则五部分,并附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评价表。《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机构,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及自保公司。

《办法》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等八个方面。《办法》首次提出了合规性评价和有效性评价两类指标,同时设置重大事项调降评级项,加大对公司治理有效性及公司治理失灵等突出问题的关注评价力度。此外,为鼓励良好公司治理实践,《办法》在有效性指标中增设额外加分指标,对银行保险机构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创新精神、客户服务等“软指标”进行评价。

《办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在全面梳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相关监管制度的具体要求,充分吸收和借鉴杭州峰会通过的《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银行公司治理原则》、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核心原则》等国际规则,深刻分析近年来市场乱象整治中发现的各类公司治理风险的基础上制定完成。《办法》确定了评估重点内容,明确了各类指标权重,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指标体系。

优化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成效显著。但不可否认的是,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金融领域“贪污腐败”、关联交易等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中小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股权违法违规、内部人控制等屡禁不止,影响我国金融系统稳定和实体经济安全。

在金融机构治理方面:第一,我国金融机构治理呈现出不同大类间不平衡以及同类间不同小类不平衡的局面,例如中小金融机构治理总体有待提升,因此需要打破这种不平衡状态;第二,我国金融机构治理结构性指标趋同化明显,治理改善幅度放缓,“天花板效应”显现,提升治理机制建设和治理有效性是关键;第三,激励机制与决策、监督机制共同构成了金融机构的三大治理机制,近年来有所改善,但银行与非银行、国有与民营机构之间始终存在着结构性差距,因此需要加速激励机制建设,进而调动治理主体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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