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14 17:51
钟乳石由碳酸钙和其他矿物质的沉积形成。
灰石是一种碳酸钙岩石,被含有二氧化碳的水分解后,生成碳酸氢钙溶液。这个反应的化学方程式为:[1]
CaCO3(s) + H2O(l) + CO2(aq) → Ca(HCO3)2(aq)
水溶液顺岩石而下,直到抵达边缘。如果岩石在洞穴顶部,水将滴下。当溶液和空气接触,产生逆向的化学反应,碳酸钙被沉淀出来。逆向的化学方程式为:[1]
Ca(HCO3)2(aq) → CaCO3(s) + H2O(l) + CO2(aq)
钟乳石每年平均增长率为0.13毫米。快速增长的钟乳石的水溶液中往往富含碳酸钙和二氧化碳,并且流动很快,这种钟乳石每年可以增长3毫米。[2]
每一个钟乳石开始于一滴载有矿物的水滴。当水滴落下,留下了很薄的一点方解石圈。接下来的水滴继续留下新的方解石圈。最终,这些方解石圈形成非常细(0.5毫米)的中空的管子,俗称“苏打管”。苏打管可以长得很长,但是非常脆弱。如果它们因为碎片被堵住,水将从外面流过,沉淀出更多的方解石,形成锥形的钟乳石。同样 ,落下的水滴在到达地面后沉淀出更多的方解石,最终形成圆形或圆锥形石笋。与钟乳石不同的时,石笋形成的过程中没有中空的“苏打管”这一步骤。如果时间足够长,钟乳石和石笋将融合在一起,成为石柱。
溶洞都分布在石灰岩组成的山地中,石灰岩的主要成分是碳酸钙,当遇到溶有二氧化碳的水时,会反应生成溶解性较大的碳酸氢钙;溶有碳酸氢钙的水遇热或当压强突然变小时,溶解在水里的碳酸氢钙就会分解,重新生成碳酸钙沉积下来,同时放出二氧化碳。洞顶的水在慢慢向下渗漏时,水中的碳酸氢钙发生上述反应,有的沉积在洞顶,有的沉积在洞底,日久天长洞顶的形成钟乳石,洞底的形成石笋,当钟乳石与石笋相连时就形成了石柱。
实验:
取一只大茶杯(或试管),将少量熟石灰(即氢氧化钙)溶解水中,静置片刻,其中还没有溶解的熟石灰便沉积在杯底,此时杯中分成两层:上层是跟水一样清澈的石灰水,其中含有已溶解的氢氧化钙;下层是石灰乳,呈浑浊状态。把上层清澈的石灰水小心地倾倒在一只试管里约2ml,然后通过一支玻璃管(也可用塑料管——喝汽水用的那种吸管代替)往石灰水里吹气。由于人体呼出的气体中含有二氧化碳,因此石灰水就和它发生了化学反应生成了不溶于水的白色固体石灰石,石灰水变浑浊。
Ca(OH)2+ CO2= CaCO3+H2O
如果我们继续往浑浊的石灰水里吹气,不久,它又变得澄清了。这是由于二氧化碳与碳酸钙起作用,生成可溶解于水的碳酸氢钙,因此浑浊液将随着沉淀的溶解而变得澄清。如果把这种澄清液加热,碳酸氢钙又转变为不溶的碳酸钙,于是溶液又重新变浑浊。
碳酸钙+二氧化碳+水 → 碳酸氢钙
CaCO3+CO2+H2O = Ca(HCO3)2
在大自然里,许多石灰岩地带(主要成份是石灰石),就是由于这个原因而形成了奇峰异洞,生长了钟乳石、石笋等。
钟乳石和石笋大不相同,一个像冬天屋檐下的冰柱,从上面垂下来;一个像春天从地面下“冒”出来的竹笋。
洞顶上有很多裂隙,每一处裂隙里都有水滴不断渗出来,每当水分蒸发掉了,那里就留下一些石灰质沉淀。一滴、两滴、三滴……水不断出现,又不断地挥发,洞顶上的石灰质愈积越多,终于生成一个乳头——这就是钟乳石的“童年”时代。以后,乳头外面又包上一层层石灰质,以至越垂越长。有的钟乳石的长度能达到好几米。
石笋是钟乳石的亲密伙伴。当洞顶上的水滴落下来时,石灰质也在地面上沉积起来。就这样,石笋对着钟乳石向上长。可以说钟乳石是“先生”,石笋是“后生”。但石笋底盘大,本身比较稳定,不容易折断,所以它的“生长”速度常比钟乳石还快。石笋的最大高度能达30米,像是一座平地里长出来的“石塔”。
往下长的钟乳石,有时候也会和往上长的石笋接在一起,连接成一个石柱,两头粗,中间细,不明底细的人还认为是谁凿出来的呢。在许多石灰岩洞里,钟乳石和石笋多数不是连在一起的;那是因为钟乳石折断了,或者过多的石灰质堵塞了水滴的通路,水滴被迫改变路径转移到另一处,又长出一根新的钟乳石。这样,钟乳石和石笋就不会“碰头”了。
地下水在钟乳石和石笋的形成过程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凡是它流过的地方就会留下痕迹,或是一道沟或是一个洞,或是一根钟乳石,或是一根石笋,或是一根石柱;把它们组合在一起就成了“树林”、“珠帘”等奇丽景象。这种现象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碰到:例如用来烧水的壶底常结一层垢。取出一些加些醋,会看到有大量气泡产生。这是因为自来水里含有碳酸氢钙、碳酸氢镁等,水垢的某些成分就是它们在加热时的分解产物,如碳酸钙和氢氧化镁等。
因为大自然中温度没有煮开水那么高,所以钟乳石和石笋等的形成也就没有那么快,是经过几万年的长期沉积,不断变迁才形成的。
【英文名】STALACTITUM
【别名】石钟乳、滴乳石、石乳钟、公乳、虚中、芦石、鹅管石,夏石、黄石砂。
【释义】长在岩洞的阴暗处,是山液流下而成,空中相通,长的有六、七寸,像鹅翎管状,色白,稍微有点红。乳水滴沥不停,边滴边凝,可用竹管仰承取它。
【来源】本品为碳酸盐类矿物方解石族方解石,主含碳酸钙(CaCO3 )。采收后,除去杂石,洗净,晒干。
【性状】本品为钟乳状集合体,略呈圆锥形或圆柱形。表面白色、灰白色或棕黄色,粗糙,凹凸不平。体重,质硬,断面较平整,白色至浅灰白色,对光观察具闪星状的亮光,近中心常有一圆孔,圆孔周围有多数浅橙黄色同心环层。无臭,味微咸。
【鉴别】取本品,滴加稀盐酸,即产生大量气泡,溶液显钙盐的鉴别反应(附录Ⅳ)。
【性味】味甘,性温,无毒。
②《吴普本草》:“神农:辛。扁鹘:甘,无毒。”“孔公孽,岐伯:咸;扁鹊:酸,无毒。”
③《别录》:“殷孽,无毒。”
【归经】归肺、肾、胃经。
②《雷公炮制药性解》:“入肺、肾二经。”
③《玉楸药解》:“入足太阴脾、手太阴肺、足少阴肾、足厥阴肝经。”
【功能主治】五劳七伤,咳逆上气,治寒嗽,通嗓音,聪耳明目、轻身,使人肌肤润泽,精力旺盛,不易衰老益精。安五脏,通百病,利九窃,下乳汁,益气补虚损,治疗较弱疼冷,下焦伤竭,强阴。久服益寿不老,令人有生育能力。
温肺,助阳,平喘,制酸。用于寒痰喘咳,阳虚冷喘,腰膝冷痛,胃痛泛酸,乳汁不通。
①《本经》:“主咳逆上气,明目益精,安五藏,通百节,利九窍,下乳汁。”“孔公孽,主伤食不化,邪结气,恶疮疽瘘痔,利九窍,下乳汁。”“殷孽,主烂伤瘀血,泄痢,寒热,鼠瘘,症瘕结气。”
②《别录》:“益气,补虚损,疗脚弱疼冷,下焦伤渴,强阴。”“孔公孽,主男子阴疮,女子阴蚀,及伤食病常欲眠睡。”“殷孽,主脚冷疼弱。”
③《药性论》:“主泄精,寒嗽,壮元气,能通声。”“孔公孽,治腰冷膝痹毒风,能使喉声圆朗。”
④《日华子本草》:“补五劳七伤。”“孔公孽,治瘫结。”“殷孽,治筋骨弱,并痔漏等疾及下乳汁。”
⑤《医林纂要》:“补命门,破痼冷,温脾胃,生气血。”
【附方】
治一切劳嗽:用石钟乳,雄黄,佛耳草,款冬花等分,为末。每用一钱,安香炉上焚之,以筒吹烟入喉中,一日二次。
治吐血损肺:练成钟乳粉,每服二钱,糯米汤下,立止。
治乳汁不通:因气少血衰,脉涩不行,导致乳少,可练成钟乳粉二钱,浓煎漏卢汤调下。
【用法用量】3~9g 。
【制法】
钟乳石: 洗净,砸成小块,干燥。
煅钟乳石:取净钟乳石块,照明煅法煅至红透。
【贮藏】置干燥处。
【备注】
(1)药材商品中,部分地区以滴乳石作鹅管石药用,称之为“钟乳鹅管石”。
(2)药材中粗如酒杯者称钟乳石,细如笔管者称滴乳石。
【摘录】《中国药典》
采收与加工:采收:
加工:洗净,砸成小块,干燥
(钟乳石不是生物,它虽然能生长,但并不能繁殖、分泌,对外界做不出反应,不需要营养和呼吸)
性状鉴别本品为钟乳状的集合体。多呈圆柱形或圆锥形,长短粗细不一,表面白色、灰白色或棕黄色,粗糙,凹凸不平。体重,质硬,易砸碎,断面较平整,白色至浅灰白色,略带淡棕色,对光观察具闪星状的亮光,近中心常有圆孔,圆孔周围具多数浅橙黄色同心环层,有的可见放射状纹理。无臭,味微咸。以色白或灰白、圆留任形、断面具闪星状亮光者为佳。
显微鉴别透射偏光镜下:薄片无色透明。方解石呈结晶状,其分布呈同心圆,晶体延长方向垂直中心,似环带状结构,环带接触处往往有褐铁矿,中心为孔洞。方解石闪突起明显。干涉色高级彩白。折射率No=1.658,Ne=1.486。双折射率No-Ne=0.172。
品制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95年版规定:本品含碳酸钙(CaCO3)不得少于95.0%。
1.《本经》:主咳逆上气,明目益精,安五藏,通百节,利九窍,下乳汁。孔公孽,主伤食不化,邪结气,恶疮疽瘘痔,利九窍,下乳汁。殷孽,主烂伤瘀血,泄痢,寒热,鼠瘘,症瘕结气。
2.《别录》:益气,补虚损,疗脚弱疼冷,下焦伤竭,强阴。孔公孽,主男子阴疮,女子阴蚀,及伤食病常欲眠睡。殷孽,主脚冷疼弱。
3.《药性论》:主泄精,寒嗽,壮元气,能通声。孔公孽,治腰冷膝痹毒风,能使喉声圆朗。
4.《日华子本草》:补五劳七伤。孔公孽,治症结。殷孽,治筋骨弱,并痔漏等疾及下乳汁。
5.《医林纂要》:补命门,破痼冷,温脾胃,生气血。
6.《本草求原》:暖肺纳气,治肺寒气逆,喘咳痰清。
7.《纲目》:石钟乳,其气慓疾,令阳气暴充,饮食倍进,而形体壮盛。昧者得此自庆,益肆淫溢,精气暗损,石气独存,孤阳愈炽。久之,宫卫不从,发为淋渴,变为痈疽,是果乳石之过耶,抑人之自取耶。凡人阳明气衰,用此合诸药以救其衰,疾平则止,夫何不可。五谷五肉,久嗜不已,犹有偏绝之弊,况石药乎。
8.《本草经疏》:石钟乳,其主咳逆上气者,以气虚则不得归元,发为斯证,乳性温而镇坠,使气得归元,则病自愈,故能主之也。通百节,利九窍,下乳汁者,辛温之力也。疗脚弱疼冷者,亦是阳气下行之验也。甄权主寒嗽通声者,辛以散邪结,温以祛寒气故也。其他种种补益之说,当是前人好事者溢美之辞,夷考其性,恐无是理,未足信也。石钟乳辛温,若加火煅,有毒无疑,纵治虚寒,沿须审察,况病涉温热者耶。世人病阴虚有热者十之九,阳虚内寒者百之一,是以自唐迄今,因服钟乳而发病者不可胜记,服之而获效得力者不闻一二,其于事理,可以烛照。
9.《本草新编》 石钟乳,味甘,气温,无毒。主咳逆上气,疗脚弱冷疼,安五脏,百节皆通,下乳汁,九窍并利,解舌痹渴,补下焦,止遗精,益气强阴,通声明目,久服育子。亦须制伏,方可入药。雷公之制自佳,非研万遍,断不可轻用。
钟乳石专能化精。凡人精少者,最宜用之,然亦必须用之于补药中,始能奏效,否则亦徒然也。
或问钟乳石得火有大毒,先生谓入药必须制伏,经火耶?不经火 耶?曰∶钟乳石断不可经火,研极细末,另用牡丹皮煮汁泡三日,去汁用之最佳,无毒而获大益。
或问钟乳石以明亮者为佳乎?抑杂色者皆可用之乎?曰∶用钟乳石,所以化精也。化精自取明亮者,始能入肾。其治诸病,虽杂色亦可用也。
或问石钟乳,其气剽疾,令阳气暴充,饮食暴进,世人未免恃之为淫佚之资。谁知精气暗损,石气独存,孤阳转肆,益精之谓何。李时珍戒人久嗜,有益于世不浅,而吾子不言及,何也?曰∶人有强弱之不同。火衰之人,必须服钟乳以益精。而火盛者,不特不可久服,而并且不可暂服也。时珍备言之矣,余何必再宣哉。
①治肺虚壅喘急,连绵不息:生钟乳五两(细研如粉),黄蜡三两(锉)。上二味,先取黄蜡盛于细瓷器,用慢火化开,投入钟乳粉末,搅和令匀,取出,用物封盖定,于饭甑内蒸熟,研如膏,旋丸如梧桐子大。每服一、二丸,温水下。(《圣济总录》钟乳丸)
②治五劳七伤,损肺气,阳气绝,手足冷,心中少气,髓虚腰疼脚痹,身烦口干不能食:钟乳二两(别研令细),菟丝子一两(酒浸一宿,别捣),石斛一两,吴茱萸半两。上四味,别捣筛为末,炼蜜丸如梧子。空腹服七丸,日再服之讫,行数百步,温清酒三合饮之,复行二、三百步,口胸内热,热如定,即食干饭豆酱;过一日,食如常,暖将息。(《千金翼方》草钟乳丸)
③治积冷上气,坐卧不得,并风虚劳损,腰脚弱:钟乳三两,研如面,以夹帛练袋盛,稍宽容,紧系头,纳牛奶一大升中煎之,三分减一分即好,去袋空(腹)饮乳汁。若患冷人,即用酒蒸,患热人即用水煎。若用水及酒例须减半。不可啖热面、猪、鱼、蒜等。(《崔氏纂要方》乳煎钟乳)
④治虚损,通顺血脉,极补下气:钟乳五两,附子、甘菊各二两,石斛、苁蓉各五两。上五味,以清酒三斗渍。服二合,日再,稍增至一升。(《千金方》钟乳酒)
⑤治无乳汁:石钟乳、漏芦各二两。上二味,治下筛。饮服方寸匕。(《千金方》)
⑥治吐血损肺:炼成钟乳粉,每服二钱,糯米汤下。(《十便良方》)
⑦治大肠冷滑不止:钟乳粉一两,肉豆蔻(煨)半两。为末,煮枣肉丸梧子大。每服七十丸 ,空心米饮下。(《济生方》)
出自《本草崇原》。
钟乳,生太山山谷阴处,岩下聚溜汁所成,如乳汁,黄白色,空中相通。二月、三月采,阴干。
石钟乳,凡使勿用头粗厚并尾大者,为孔公石,不用。色黑及经大火烧过并久在地上收者,曾经药物制者,并不得用。须要鲜明薄而光注者,似鹅翎管子为上,有长五、六寸者。
石钟乳,不炼服之令人淋。生少室山谷及太山。采无时。孔公孽,一名通石,殷孽根也,青黄色,生梁山山谷。殷孽,钟乳根也,生赵国山谷,又梁山及南海。采无时。
钟乳石第一出始兴,而江陵及东境名山石洞亦皆有。惟通中,轻薄如鹅翎管,碎之如爪甲,中无雁齿光明者为善。长挺乃有一、二尺者,色黄,以苦酒洗刷,则白。此孔公孽,即仿钟乳床也,亦出始兴,皆大块打破之。凡钟乳之类,三种同一体:从石室上汁溜积久盘结者为钟乳床,即此孔公孽也;殷孽,复溜轻好者为钟乳。虽同一类而疗体为异,贵贱悬殊。此二孽不堪丸散,人皆捣末酒渍饮之,甚疗脚弱,其前诸疗,恐宜水煮为汤也。案今三种同根而所生各处,当是随其土地为胜耳。殷孽,大如牛羊角,长一、二尺左右,亦出始兴。
钟乳第一始兴,其次广、连、澧、朗、郴等州者,虽厚而光润可爱,饵之并佳。今峡州、青溪、房州三洞出者,亚于始兴,自余非其土地不可轻服,多发淋渴。止可捣筛,白练裹之,合诸药草浸酒服之。陶云钟乳一、二尺者谬说。此孽(孔公孽)次于钟乳,如牛羊角者,中尚孔通,故名通石。《神农本草经》误以为殷孽之根,陶依《神农本草经》,以为今人误也。此(殷孽)即石堂(室)下孔公孽根也,盘结如姜,故名姜石,俗人乃为(一作以)孔公孽,为之误矣。
凡钟乳之类有五种,一钟乳,二殷孽,三孔公孽,四石床,五石花,虽一体而主疗有异。
乳有三种,有石乳、竹乳、茅山之乳。石乳者,以其山洞纯石,以石津相滋,阴阳交备,蝉翼文成谓为石乳。竹乳者,以其山洞遍生小竹,以竹津相滋,乳如竹状,谓为竹乳。茅山之乳者,山有土石相杂,遍生茅草,以茅津相滋为乳,乳色稍黑而滑泣。石乳性温,竹乳性平,茅山之乳微寒。一种之中,有上中下色。余处亦有,不可轻信。凡乳光泽为好也。
《种树书》云,凡果树,作穴纳钟乳末少许,固密,则子多而味美;纳少许于老树根皮间,则树复茂。以姜石、通石二石推之,则似附石生而粗者为殷孽,接殷孽而生以渐空通者为孔公孽,接孔公孽而生者为钟乳,当从苏恭之说为优。盖殷孽如人之乳根,孔公孽如乳房,钟乳如乳头别也。
阴虚火旺肺热咳嗽者忌服。
1.《本草经集注》:蛇床为之使,恶牡丹、玄石、牡蒙。畏紫石、蘘草。孔公孽,木兰为之使,恶细辛。殷孽,恶防己,畏术。
蛇床为之使,恶牡丹、玄石、牡蒙。畏紫石、蘘草。孔公孽,木兰为之使,恶细辛。殷孽,恶防己,畏术。
忌羊血。
来源:《干金要方》
组成:钟乳石60克、黄芪30克、当归30克、山茱萸20克、薏苡仁20克、天门冬20克、丹参20克、川芎15克、牛膝20克、杜仲20克、石斛30克、防风20克、附子15克、肉桂15克、秦艽10克、干姜10克、白酒5升
主治:腰膝冷痛,四肢不温,行走无力,肢体沉重等症状。
制法:先将钟乳石用甘草汤浸泡3昼夜,然后再浸入牛乳中泡2小时,再置锅中饭上蒸2小时,待牛乳完全倾出后,取出用水把钟乳石淘洗干净,研细备用。其余各药均捣成细末,与钟乳石一起装入白纱布袋中,扎口,置入净器中,入白酒浸泡,封口,14日后,过滤去渣,装瓶备用。
用法:每日2次,每次10-20毫升,早晚空腹饮用。
宜忌:阴虚火旺及湿热患者忌饮用此酒。
按语:方中钟乳石为碳酸盐类矿物钟乳石的矿石,性味甘温,入肺、肾经,有温肺气,壮元阳,下乳汁之效,常用来治疗虚劳喘咳,寒嗽,阳痿,腰脚冷痹,乳汁不通。《本草纲目》曰:“石钟乳,其气慓疾,令阳气暴充,饮食倍进,而形体壮盛。昧者得此自庆,益肆淫泆,精气暗损,石气独存,孤阳愈炽。”故是药用时必须按法炮制,以去其慓悍燥热偏绝之弊。杜仲、牛膝、山荣英、附子、肉桂、干姜均为补肾温阳之要药;黄茂、当归、丹参、川芎补益气血,祛瘀生新;秦艽、防风、薏苡仁能祛风除湿;天冬、石斛可制得钟乳石之燥性。以上诸味,合而成酒剂,有补肾温阳,益气血,祛风湿之功。对因肾阳亏损而致的腰膝冷痛、四肢不温,行走无力的患者,服之颇为对症。中老年阳虚体寒的人,亦可作为保健药酒饮服。
碧野《富春江畔·“冰壶”与“双龙”》:“洞内到处都是钟乳石,湿润清新,有的像玉柱从顶垂直到地,有的像雨云倒悬空中,有的像白浪滔滔,波涌连天,真是气象万千,蔚为奇观。”
2020年3月27日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钟乳石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钟乳石,是指碳酸盐岩地区洞穴内在漫长地质历史中和特定地质条件下形成的石钟乳、石笋、石柱等不同形态碳酸钙沉淀物的总称。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钟乳石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采集、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钟乳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擅自开采或者非法经营。
第五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钟乳石资源的保护监督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公安、交通运输、海关、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钟乳石资源的保护、监督工作。
第六条 铁路、公路、桥梁、机场、水利等重大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避开已发现的钟乳石洞穴;无法避开已发现的钟乳石洞穴的,勘察设计者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保护措施。
第七条 因铁路、公路、桥梁、机场、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致使钟乳石洞穴中的钟乳石无法保留,确需采集该洞穴内钟乳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采集人应当向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采集。
第八条 因科学研究确需采集钟乳石样品的,应当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相关文件材料,报采集地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采集的钟乳石样品,不得出售。
第九条 钟乳石采集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以及采集地点的地理位置图、洞口直角座标和钟乳石洞穴的平、剖面图;
(二)钟乳石采集利用方案;
(三)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和有地下河的洞穴内采集钟乳石的,采集人还应当同时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集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钟乳石采集人应当建立钟乳石采集档案,载明采集的钟乳石类型、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十一条 钟乳石采集人必须按照批准的采集方案采集,禁止使用破坏性的爆破、击打等方式采集钟乳石。
第十二条 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保护区规划和旅游资源开发规划;
(二)具备与钟乳石洞穴开发规模相适应的建设资金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保护钟乳石资源的具体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由开发地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设区的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钟乳石洞穴开发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经批准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兴建洞穴内游览道路、照明灯光等旅游设施时应当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避免损坏洞穴内钟乳石。
因兴建洞穴内游览道路、照明灯光等旅游设施确需采集钟乳石的,采集钟乳石的类型、数量、具体位置应当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钟乳石洞穴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洞穴入口处和主要景点设置保护说明和醒目的保护标志牌。
进入洞穴的旅游者和其他人员不得损坏钟乳石。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赋存钟乳石的洞穴,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作出初步评价并建立档案。
已发现的钟乳石洞穴,尚未开发进行旅游活动或者未经批准采集钟乳石的,由当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封闭洞口,设立地面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利用钟乳石洞穴从事旅游经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其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从事钟乳石经营活动,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向经营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钟乳石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钟乳石上标明来源、采集的时间、地点和钟乳石类型,并随附该钟乳石的采集人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钟乳石经营者应当建立钟乳石经营档案,载明经营的钟乳石来源、类型、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并报当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采集的钟乳石,钟乳石经营者应当将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造册后,方可经营。
第十九条 钟乳石采集者在自治区境内运输钟乳石,应当携带采矿许可证。
购买钟乳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钟乳石合法经营者出具的销售发票携带或者运输。
第二十条 出口钟乳石,必须经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其来源合法后,方可依法办理有关出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侵占、破坏或者擅自开采钟乳石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钟乳石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集钟乳石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集、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钟乳石;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售钟乳石样品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采集方案采集或者使用破坏性的爆破、击打等方式采集钟乳石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开发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集钟乳石的类型、数量、具体位置未经核准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集,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损坏钟乳石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损坏行为;造成钟乳石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钟乳石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未在其经营的钟乳石上标明来源、采集的时间、地点和钟乳石类型、未随附该钟乳石采集人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未将本条例施行前已采集的钟乳石的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钟乳石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货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建立钟乳石采集、经营档案或者未将钟乳石经营档案报当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携带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采矿许可证,逾期未能提供的,没收运输的钟乳石;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负责钟乳石资源保护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开发、采集钟乳石资源和颁发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开发、采集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