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15 10:58
钟元(1991年6月—2019年8月30日),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四川省金堂县人,滴滴顺风车司机,8·24乐清女孩乘车遇害案罪犯。
钟元,曾开奶茶店之后跑滴滴,2018年去浙江省乐清市。
2018年8月23日下午,乐清林女士曾坐过罪犯的车,从乐清虹桥到翁垟,司机将其带至偏僻处图谋不轨,林女士随后将此事投诉至滴滴平台。
2018年8月24日,钟元抢劫、杀害赵某某。
2018年8月27日,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对“女孩滴滴顺风车遇害案”犯罪嫌疑人钟元,以涉嫌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依法批准逮捕。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27日受理乐清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钟元的案件材料后,经依法审查认为,钟元的行为已涉嫌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符合逮捕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于2018年8月27日依法对钟元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2018年10月26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全面细致核实证据,于11月6日对被告人钟元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从快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元(男,27岁,四川省金堂县人)因赌博在网络借贷平台欠下债务,预谋在从事滴滴顺风车业务时伺机抢劫女乘客财物。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钟元第一次伺机抢劫女乘客未果。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钟元在从事滴滴顺风车业务时,通过持刀威胁、胶带捆绑的方式,对被害人赵某某实施了抢劫、强奸、杀人行为,致其死亡并抛尸。被告人钟元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1月4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由温州中院常务副院长陈有为承办并担任审判长,还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温州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元因赌博在网络借贷平台欠下债务,预谋在从事滴滴顺风车业务时伺机抢劫女乘客财物。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钟元第一次伺机抢劫女乘客未果。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钟元在从事滴滴顺风车业务时,采取持刀威胁、胶带捆绑的方式,对乘客被害人赵某某实施了抢劫、强奸行为后杀人灭口。提请对被告人钟元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对其犯罪行为表示后悔,愿意接受法律制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第一次抢劫系犯罪中止而非预备,且有坦白、悔罪等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因涉及个人隐私,根据法律规定,温州中院以不公开开庭方式进行审理,案件将定期进行宣判。
2019年2月1日10时30分,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对“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钟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元因赌博欠债,遂预谋抢劫并购置单刃短刀、橡胶头套、封箱胶带等工具放在其驾驶的轿车内,意图在从事滴滴顺风车营运时伺机抢劫女乘客财物。
2018年8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钟元通过滴滴软件接到第一名女乘客的滴滴顺风车订单后,以通过微信另行结算为由让该乘客取消了订单,以逃避监管。当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接上该乘客后寻找偏僻地段伺机抢劫。途中,该乘客发现被告人行为反常,坚决要求停车并趁机逃离,被告人未能劫得财物。
2018年8月24日9时许,被告人通过滴滴软件接到第二名女乘客赵某某(女,殁年19周岁)的滴滴顺风车订单,再次借故让赵某某取消订单,被赵某某拒绝。当日13时28分许,被告人接上赵某某,当车行至附近山路时,被告人采取持刀威胁、胶带捆绑的方式,对赵某某实施了抢劫、强奸,后为灭口残忍地将赵某某杀害,并将其抛到路边悬崖斜坡上。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钟元以暴力方法抢劫财物,又强奸妇女,并为灭口而故意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钟元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虽然被告人钟元归案后能坦白,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前述判决。
2019年8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被告人钟元故意杀人、抢劫、强奸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后向钟元进行了宣告,并于2019年8月30日下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钟元执行了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钟元会见了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钟元驾驶车牌号为川A31J0Z的轿车在浙江省乐清市从事滴滴顺风车营运期间,因嗜赌欠债,产生劫取女乘客钱财之念,并准备了尖刀、头套、胶带等作案工具。2018年8月23日10时许,钟元通过滴滴软件接到女乘客林某到乐清市翁垟街道的订单后,以用微信结算为名诱骗林某取消订单。当日13时10分许,钟元驾车到约定地点接上林某,在行驶途中伺机抢劫,因林某察觉钟元行为反常提前下车未果。次日9时许,钟元接到女乘客赵某某(被害人,殁年19岁)到浙江省永嘉县的订单,借故诱骗赵某某取消订单遭拒。当日13时28分许,钟元驾车接上赵某某。14时15分许,钟元驾车行至乐清市淡溪镇上江岙村附近山路,停车拿出尖刀威胁赵某某,划伤赵某某左手,用胶带捆住赵某某的四肢,并将赵某某手机支付宝账户中的9000元钱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钟元继续驾车行至淡溪镇石角龙村附近路段,又在轿车后排座强行奸淫赵某某。因恐罪行败露,钟元用手掐赵某某颈部,持尖刀朝赵某某颈部捅刺数刀,致赵某某右侧颈外动脉断裂大出血死亡。钟元将赵某某尸体抛于路边悬崖斜坡下,弃车逃离。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钟元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为灭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钟元利用驾驶滴滴顺风车之机抢劫、奸淫女乘客并杀人灭口,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钟元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