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20 20:11
钵(bō),为汉语二级字 。部首为钅,本义为似盆而小敝口器皿,后引申为佛教僧人的饭碗。
◎ 钵bō
〈名〉
(1) (形声。从金,本声。僧人的食器)
(2) 僧侣所用的食具,像碗,底平,口略小[monk's alms-bowl]
吾一瓶一钵足矣。——清· 彭端淑《为学一首示子侄》
(3) 又如:钵盂(佛家语。是僧侣的覆钟状饮食器皿);钵多罗(佛家语。僧侣的食器)
(4) 形状像盆而较小的一种陶制器具,用来盛饭、菜、茶水等 [earthen bowl]。如:瓦钵;饭钵;粥钵
又《梵书》自释迦相传有衣钵,世相付受。後魏天竺国王子号达磨,出家入南海,齎衣钵航海。至梁诣武帝,隐嵩山少林寺,以其法传慧可。
又凡物相传,皆曰衣钵。《古今名贤集》和凝第十三名及第,後知举,取范质第十三名,质往谢。凝曰:公文合在中选屈就,此传老夫衣钵耳。未几,凝入相。後质拜相,有登庸衣钵亦相传之句。
又《蘇轼诗》传家有衣钵。《注》家学有素也。
又《广韵》亦作盋。《前汉·东方朔传注》盂若盋而大,俗谓盋盂。
又叶音瞥。《蘇轼·梅诗》君行适吴我适越,笑指西湖作衣钵。
钵(梵patra)比丘六物(三衣、钵、坐具、漉水囊)之一。又称钵多罗、波多罗、钵和兰等。意译应器、应量器。即指比丘所用的食具。 其种类有铁钵、瓦钵之别。持钵行乞称为“托钵”。由于比丘持钵以应受他人的饮食,故钵亦称应器。
《四分律》卷九中提及钵之种类云:“钵者有六种,铁钵、苏摩国钵、乌伽罗国钵、优伽赊国钵、黑钵、赤钵。大要有二种,铁钵、泥钵。”该书卷五十二中说,禁止使用由木、石、金、银、琉璃、宝、杂宝所作成的钵,并以此简别在家和外道。《五分律》卷二十六谓不使用金银七宝、牙、铜、石、木的钵,若使用金银乃至石钵,则犯突吉罗,若使用木钵,则犯偷兰遮,若如外道之使用铜钵,则犯突吉罗。仅准许使用铁钵、瓦钵、苏摩钵。所谓泥钵、瓦钵、苏摩钵,皆是同类之物,苏摩钵是就产地而命名的。
钵的颜色,应熏为黑色或赤色,即《四分律》所说的黑钵、赤钵。《摩诃僧祇律》卷二十九中说瓦钵当熏成孔雀咽色,毗陵伽鸟色,或是鸽色。铁钵则作钵炉,以阿摩勒核、佉陀罗核、巨摩、竹根熏之。关于容量,《四分律》卷九举出大、中、小三种。大者三斗,小者一斗半。但是根据唐代的量法,应是一斗至五升之间。
戒律中规定比丘不得储存多钵,护持钵当如护持自己眼睛一般,应当常以澡豆洗净除去垢腻。
在律制上,规定钵有“体”、“色”、“量”等三法。第一:钵之“体”,材质只准使用瓦、铁两物塑铸,不得使用“金、银、铜、琉璃、摩尼、白蜡、木、石……”等物制做。第二:钵之颜色,《四分律》限用黑、赤两色,《五分律》限用孔雀咽色。除此“黑、赤、灰”三色之外,不准薰染其他颜色。第三:钵的容量,《四分律》说:“大者可受三斗、小者可受半斗、中者比量可知。”依个人食量而定。
至于钵的形状:呈矮盂形,腰部凸出,钵口钵底向中心收缩,直径比腰部短。这种形状可使盛的饭菜,不易溢出,又能保温。
僧人所用的食器,有瓦钵、铁钵、木钵等。一钵之量刚够一僧食用,僧人只被允许携带三衣一钵,此钵则为向人乞食之用。现今泰国、缅甸、斯里兰卡等南传上座部佛教僧人,仍于每日凌晨沿门托钵。汉传佛教、藏传佛教现已经很少有僧人托钵乞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