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08 19:36
广州市银河烈士陵园[Guǎngzhōu Shì Yínhé Lièshì Língyuán] 位于天河区兴华街道辖内。因是用于保管存放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等有突出贡献人士骨灰的场所,而此地原属银河乡管辖,故名。始建于1956年4月,2006年进行扩建,占地面积19万平方米,建有陵园广场、烈士纪念馆、烈士墓区、烈士骨灰堂等功能区。陵园内安放有我国各个革命历史时期的烈士522位,烈士墓162 座,包括著名的“沙基惨案”殉难烈士墓、中国文化总同盟广州分盟六烈士墓、马口灭火英雄烈士墓、向秀丽烈士墓、抗击“非典”烈士墓、“抗疫英雄”烈士墓和辛亥革命时期的烈士、志士墓等。此外,还建有公安烈士纪念碑,安放高剑父、陈树人、关山月、萧红、红线女等文化界名人墓。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广东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广东省党员教育基地、广州市中共党史教育基地、天河区文物保护单位。
公墓遍种苍松翠柏,有人工湖、六角亭等,宁静幽雅。1990年主要景区有骨灰堂、烈士山、茶园岗墓园三处,占地面积26万平方米。
骨灰堂有3座,可存放骨灰15000多盒。
烈士山在骨灰堂前,主要安葬革命烈士,1965年始建。1990年,有烈士墓30余座。其中,有沙基惨案烈士墓(广州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广州早期工农革命运动领袖、大革命时期广州第一区农民协会执行委员长的林宝宸、民国14年任第一届中华全国总工会委员长的林伟民、省港大罢工委员会副委员长的何耀全、工团军分队长黄驹、广东铁路工人运动先驱潘兆銮、粤汉铁路总工会执委吴林和其弟吴棉、中国左翼文化总同盟广州分盟温盛刚六烈士、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广州市执委廖家祯、新闻报主编陈秋霖、工人日报社副社长陈复、十万大山抗日将领张炎夫妇、中共粤赣湘边纵队东江三支队先遣总队团副政委崔楷等先烈墓;1959年在广州陈李济药厂灭火牺牲的向秀丽烈士墓及其半身塑像;1960年在广东英德马口造纸厂灭火牺牲的公安干警马德林等13位烈士的马口烈士墓及群英塑像。在烈士山上,另有女作家潘红、画家李铁夫等墓。烈士墓墓陵一般较大,并有石柱栏杆和墓志铭。
沙基惨案烈士墓原在东沙马路大宝岗邓荫南墓侧,1957年3月30日迁往此处。墓碑为花岗岩石砌,高2.02米,宽0.75米,上嵌两束红花烘托一颗红五星,中刻“一九二五年‘六·二三’沙基惨案烈士之墓”及李志等47位烈士英名,下刻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茶园岗墓园又名土葬区,在烈士山前,包括茶园岗、童草岗、石顶岗、宝鸭岗、对面岗等墓园,主要是社会名人墓,1989年始修。1990年,有陵墓200多座,其中有粤剧名流马师曾、历史学家岑仲勉、女作家萧红、版画家梁永泰等。
林伟民、萧红(女作家)、李铁夫(画家)、马师曾(粤剧名流)、岑仲勉(历史学家)、梁永泰(版画家)、黎雄才(岭南派的国画大师)、关山月。
林宝宸、张炎烈、向秀丽(救火英雄)、曲宁江、谢德荣、何耀全、黄驹、潘兆銮、吴林和吴棉、廖家祯、陈秋霖、陈复、张炎夫妇、崔楷。
马德林等13位烈士:马口英雄烈士
李志等47烈士:沙基惨案烈士
银河烈士公墓
第一条 广州市银河革命公墓(以下简称公墓)是安放革命烈士和牺牲、病故的国家干部、军人骨灰的墓园;是褒扬革命烈士,对人民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的场所。为加强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省,广州市,中央、部队驻穗单位的下列牺牲、病故人员,其骨灰可放在公墓:
(一)革命烈士;
(二)国家干部;
(三)军人;
(四)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五)在国内外有政治影响的爱国知名人士;
(六)援助我国建设的国际友人;
(七)户籍不在本市,特殊需要安放骨灰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一至三项的规定,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团)以上主管单位的人事或组织部门审核证明,直接到公墓管理处办理手续和存放骨灰;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四至七项规定的,由有关县(团)以上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市或广东省、部队军以上单位的有关主管部门证明,送市民政局核批后到公墓办理手续和存放骨灰。
第四条 骨灰楼设三个安放区:第一区安放革命烈士骨灰;第二区安放副省职(包括广州市副市长职)和部队副军职以上干部以及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的骨灰;第三区安放其他人员的骨灰。
第五条 骨灰盒不得超过长三十八公分、宽三十公分、高二十四公分。重量不得超过四公斤。骨灰盒正面可记载死者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政治面目、生前单位、职务和牺牲、病故时间。
第六条 骨灰安放柜内不准摆设封建迷信品和其他有损骨灰安放的物品。不存放贵重的装饰物品。
第七条 安放在第一区的骨灰长期存放并免收管理费;安放在第二区和第三区的骨灰,自安放之日起,安放期限为二十年,并由死者家属缴交管理费(因公牺牲由单位负责)。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审定。
第八条 在安放期限内,如家属要求领回骨灰的,凭骨灰存放证办理手续。安放期满,由公墓管理处发出书面通知,家属应在半年内(家属居住国外的一年内)将骨灰取出自行处理。逾期未办理或无人认领的骨灰,由公墓管理处作入地深葬处理。
第九条 对过去在公墓内土葬的坟墓,除革命烈士墓外,公墓管理处不再出资维修。
第十条 为更好地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凡安放在公墓的革命烈士或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在国内外有影响的爱国知名人士的生平事迹,以及有教育意义的遗物,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并送公墓管理处保管陈列,以供后人瞻仰学习。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〇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七九年广东省广州市革命委员会《广州市银河革命公墓管理暂行规定》(穗革发〔1979〕59号)废止。
2019年12月,广州市银河烈士陵园被命名为第二批广东省党员教育基地。
2023年11月,入选《广州市地名保护名录(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