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6 12:19
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是锦州市的行政机构,负责核发相应的企业营业执照,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等。
2018年11月27日,锦州市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价格垄断执法职责,市商务局的反垄断相关职责、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不再保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有关审批前置要件的,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相应的企业营业执照。
2.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3.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无照经营行为。
4.指导监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规则》